打印遗嘱见证过程不规范,会被法院判定无效?房地产律师剖析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4-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赵宇(被继承人赵德昌、周淑兰次子,与父母共同生活)

被告:赵辉(被继承人赵德昌、周淑兰长子)

被继承人:赵德昌(2022 年 8 月 26 日去世)与周淑兰(2021 年 5 月 22 日去世)系夫妻,育有二子赵辉、赵宇,无其他子女。周淑兰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赵德昌父母亦已过世 。

二、遗产范围

银行存款:

周淑兰名下 10 张A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本金合计 120 万元)及 4 个银行账户(部分有活期存款)。

赵德昌名下B银行养老金账户(含丧抚金,余额 80783.13 元)、A银行账户(有合作社代发入账记录,余额 5744.17 元)。

其他争议财产:赵辉主张存在现金、银元、粮票等遗产,以及大兴区某宅院;赵宇称宅院已分家不属于遗产,且否认其他财物存在。

三、遗嘱与赡养情况

原告证据:

赵德昌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订立的打印遗嘱,指定其在周淑兰 120 万元存款中应得份额及继承周淑兰的遗产份额,全部由赵宇继承,并提供遗嘱律师见证书、见证视频。

赵宇提交大量证据证明长期照顾父母起居、支付医疗丧葬费用,且因赵辉拒绝赡养,赵德昌曾起诉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被告证据:

质疑遗嘱真实性,称赵德昌签名存在两种笔体,系受胁迫订立,且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

主张周淑兰留有口头遗嘱 “谁知道取款密码钱款归谁”,且赵宇对父母死亡有重大过错,应剥夺其继承权。同时反诉要求继承全部流动性遗产及宅院。

争议焦点

遗嘱效力:赵德昌所立打印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能否作为继承依据?

遗产范围:120 万元存款是周淑兰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赵辉主张的现金、银元等财物及大兴区宅院是否属于遗产?

赡养责任与继承份额:赵宇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赵辉主张赵宇存在重大过错剥夺其继承权能否成立?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赵德昌的遗嘱前两页无见证人签名及日期,且见证视频未体现赵德昌主动表达遗嘱内容,仅为律师宣读,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故该遗嘱无效,赵德昌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遗产范围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周淑兰名下 120 万元定期存单及部分活期存款,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淑兰去世后,其中一半作为遗产由赵德昌、赵辉、赵宇法定继承,另一半归赵德昌所有;赵德昌去世后,其继承周淑兰的份额及自身财产,再次由赵辉、赵宇法定继承。

其他财产争议:赵辉主张的现金等财物及大兴区宅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或属于遗产。宅院已通过 2002 年分家单分配给赵宇并翻建,不属于赵德昌、周淑兰遗产。

三、赡养责任与继承份额分配

赵宇提交大量证据证明长期照顾父母、支付医疗丧葬费用,且赵辉曾因拒绝赡养被赵德昌起诉,法院判决其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但因遗嘱无效,综合考虑双方情况,存款等遗产仍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赵德昌养老金账户余额,结合赵宇支付费用及丧葬情况,酌情确定部分归赵辉,其余归赵宇。

裁判结果

银行存款继承:

周淑兰名下 10 张定期存单本金及利息、2 个活期账户本金及利息,由赵宇、赵辉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赵德昌名下A银行账户本金及利息,赵宇、赵辉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B银行账户款项中 20000 元归赵辉,其余归赵宇。

驳回其他请求:驳回赵宇依据无效遗嘱主张单独继承赵德昌遗产份额的请求,驳回赵辉要求继承其他争议财产及宅院的反诉请求。

案件启示

遗嘱订立需规范:打印遗嘱需严格遵循法定形式,确保每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过程应体现遗嘱人真实自主意愿,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举证责任关键:主张存在遗产或对方丧失继承权,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财产分配争议中,分家协议等书面文件可作为认定权属的重要依据 。

赡养义务影响继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可主张多分遗产;主张剥夺对方继承权需证明其存在《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行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