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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李华(被继承人陈志强之妻,再婚配偶,未育子女)
被告:陈秀英(被继承人陈鹏之女)、陈建军(陈鹏之子)、陈建平(陈鹏之子)、陈小丽(陈鹏之女)
被继承人:
陈鹏(1927 年出生),原配王秀英(1993 年去世),二人育有子女陈志强(2004 年去世)、陈秀英、陈建军、陈建平、陈小丽。
陈志强(李华之夫,2004 年去世),与李华再婚,无共同子女,李华婚前子女已成年,未与陈志强形成抚养关系。
二、遗产范围
房产:位于延庆区向阳街 1 号院,包括:
北房五间:其中四间为 1982 年陈鹏与王秀英共建,东侧一间为 2002 年陈志强与李华共建。
东房两间半:1987 年陈鹏与王秀英共建。
三、遗嘱与赡养情况
原告证据:
2005 年《陈鹏遗嘱》(代书遗嘱):指定北房一间、东房两间半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由李华继承。
2016 年《遗赠扶养协议书》:确认 2005 年遗嘱效力,称李华履行赡养义务,遗产由李华继承。
被告证据:
1992 年分家单:记载北房分配方案,陈鹏与王秀英各占一间,剩余归子女。
2017 年打印遗嘱(陈秀英提交):称陈鹏遗产由陈秀英继承,因形式瑕疵未被认可。
《赡养老协议》(2017 年):李华因身体原因放弃赡养,陈鹏由陈秀英赡养。
赡养事实:
陈鹏 1997 年起与陈志强、李华共同生活,2004 年陈志强去世后继续与李华生活,2017 年 8 月由陈秀英接走照顾至去世,丧葬费用由陈建军承担。
争议焦点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原告主张《陈鹏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书》有效,应按遗嘱继承。
被告认为遗嘱存在形式瑕疵(如见证人签字不全),且李华未完全履行赡养义务,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产范围与分割原则:
北房五间、东房两间半的权属划分(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家单效力)。
赡养义务的认定:
李华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与继承方式
形式要件审查:
原告提交的 2005 年代书遗嘱有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字,符合代书遗嘱形式;2016 年《遗赠扶养协议书》虽未明确扶养义务,但结合前期赡养事实,可认定为附条件遗赠。
被告提交的 2017 年打印遗嘱因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每页签名,不符合《民法典》打印遗嘱形式要件,无效。
赡养义务履行争议:
李华在陈志强去世后继续与陈鹏共同生活至 2017 年,尽到主要照料义务;2017 年《赡养老协议》显示李华因身体原因放弃赡养,由陈秀英接手,但此前长期赡养行为已构成 “主要赡养义务”。
二、遗产范围与权属划分
房产分割依据:
北房四间为陈鹏与王秀英夫妻共同财产,王秀英去世后,其中两间半为陈鹏遗产,一间半为王秀英遗产。
东侧北房一间为陈志强与李华夫妻共同财产,陈志强去世后,二分之一为李华个人财产,二分之一为陈志强遗产(由陈鹏、李华继承)。
东房两间半为陈鹏与王秀英共同财产,王秀英去世后,二分之一为陈鹏遗产,二分之一为王秀英遗产。
三、法定继承与份额分配
王秀英遗产:由陈鹏及子女陈志强、陈秀英、陈建军、陈建平、陈小丽平均分配。
陈志强遗产:由陈鹏、李华平均分配。
陈鹏遗产:因李华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其他子女按法定继承均分。
裁判结果
房产继承:
延庆区向阳街 1 号院东房两间半、北房五间由原告李华继承。
折价款支付:
李华向陈秀英支付折价款 20617.8 元,向陈建军、陈建平、陈小丽各支付 13867.8 元。
案件启示
遗嘱形式要件重要性:代书遗嘱、打印遗嘱需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如见证人在场、逐页签名),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赡养义务与继承资格:丧偶儿媳 / 女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主张多分。
家庭财产协议效力:分家单等家庭内部协议可作为认定房产权属的依据,但需结合建房时间、出资情况综合判断。
本案通过梳理遗嘱效力、赡养事实及财产权属,明确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适用边界,强调了赡养义务对继承份额的影响,为类似家庭继承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