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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林建国与周淑兰系夫妻,育有两子林志强、林志远。林志强为长子,林志远为次子,四人因分家协议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分家协议签订
2007 年 9 月 16 日,林建国、周淑兰、林志强、林志远共同签订《分家协议书》。协议明确,林建国与周淑兰共建三处房产,分别为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经协商约定,一号房屋归林志强所有,二号房屋及三号房屋归林志远所有;父母继续居住在二号房屋,待一方离世后,由兄弟二人轮流照顾并提供居住场所;遇拆迁时,父母享有的平米数由兄弟平分,人头费归父母,且兄弟需轮流赡养父母;一号与二号房屋之间的胡同由兄弟共同使用。此外,还对父母赡养义务进行细化,如林志远结婚后,兄弟二人每月支付父母 500 元生活费,父母百年后白事分别由兄弟负责一人 。协议一式三份,各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三)诉讼请求
林志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分家协议有效;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答辩意见
林志远辩称不同意原告请求,认为分家协议对房产分配不合理。因二号房屋居住条件差,房屋破旧、卫生条件不佳且无法翻建,父母想搬至一号房屋居住遭拒,由此产生矛盾。
林建国、周淑兰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分家协议内容合理,当时分配房产已考虑孩子情况,现想去一号房屋居住,但遭林志强拒绝。
(五)审理认定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身份关系属实,分家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签订时各方均在场。各方一致认可一号与二号宅院无违建、超占情况,林志强居住在一号宅院,林建国和周淑兰居住在二号宅院,林志远居住在二号宅院和三号房屋 。此外,关于二号宅院,林志远称因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无法翻建,林建国予以认可,林志强表示不知情并认为二号宅院适合居住。同时,法院另案判决确认林建国购买二号宅院房屋的协议有效,该判决已生效。
二、争议焦点
分家协议是否有效:林志强主张协议有效,林志远则认为协议无效,理由是房产分配不合理。
父母居住权如何保障:林建国、周淑兰想从居住条件差的二号房屋搬至一号房屋,林志强以居住紧张、关系不睦为由拒绝,双方就父母居住安排产生分歧。
三、案件分析
(一)分家协议效力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分家协议由原被告共同协商签订,各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一致认可协议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林志远虽称协议房产分配不合理,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二)父母居住权与协议履行
协议约定父母居住在二号房屋,虽未明确居住条件标准,但林志远作为二号房屋及三号房屋的权益人,应保障父母基本居住需求。现二号房屋存在无法翻建等居住条件不佳问题,林志远有义务改善或与家人协商解决方案。然而,林志强基于自身家庭实际情况拒绝父母搬至一号房屋,也应积极参与协商,寻求更妥善的父母居住安排方式 。但从协议履行角度,在未对协议进行合法变更前,各方仍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四、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林志强与被告林建国、周淑兰、林志远于 2007 年 签订的《分家协议书》有效。
五、案件启示
规范协议签订:家庭成员签订分家协议等涉及财产、权益分配的协议时,应确保内容明确、合法,各方充分协商,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条款不清或违反法律规定引发纠纷。
重视证据留存:在纠纷发生时,主张权利或反驳对方观点都需提供充分证据。如本案中,林志远若想证明协议无效,需提供有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维护亲情关系:处理家庭纠纷时,在遵循法律的同时,应注重亲情维护,通过协商、沟通解决矛盾,避免因利益冲突伤害亲情。若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也应保持理性与克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