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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当事人关系
原告:林浩(债权人)
被告:
马明(债务人)
周强、陈芳(夫妻,房产受让人)
涉案背景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XX 小区,原登记在马明名下。
争议焦点:林浩主张马明在债务形成后以明显低价转让房产给周强、陈芳,请求撤销交易;周强、陈芳抗辩交易真实且价格合理,且交易时间早于债务形成时间。
关键事实
债权债务关系:
2021 年 9 月 22 日,马明向林浩出具欠条,确认借款 20 万元(购车款),约定 10 日内付清;
2022 年 11 月 25 日,法院判决马明偿还 20 万元及利息,林浩申请执行后因无财产线索终结执行。
房产交易情况:
马明与周强、陈芳于 2021 年 8 月 29 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纪版),约定以 750 万元转让一号房屋,含家具家电等总价,通过中介完成签约、支付定金及首付款;
2021 年 10 月 27 日签订网签合同(显示成交价 XXX 万元),并办理过户登记;
周强、陈芳提供完整付款凭证(定金 10 万元、首付款 633 万元、税费等),并通过中介支付居间服务费 15 万元、保障服务费 3.75 万元。
时间线冲突:
林浩债权形成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 日,晚于房产交易合同签订时间(2021 年 8 月 29 日),但早于网签及过户时间(2021 年 10 月 27 日)。
争议焦点
交易价格是否构成 “明显不合理低价”:
林浩主张网签价远低于市场价(约 5 万元 /㎡),但周强、陈芳称实际成交价 750 万元(约 3.5 万元 /㎡),且同小区同户型历史成交价为 2.9 万 - 3.5 万元 /㎡,价格合理。
债务与交易的时间先后及恶意认定:
马明与周强、陈芳的实质交易(经纪版合同)是否早于林浩债权形成时间?
周强、陈芳是否明知马明存在债务而配合其转移财产?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否届满:
林浩于 2023 年 8 月发现房产转让,是否超过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的除斥期间?
案件分析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主观恶意要件:
周强、陈芳提供的经纪版合同、付款记录、中介服务协议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交易于 2021 年 8 月 29 日实质成立,早于林浩债权形成时间(2021 年 10 月 2 日),难以认定其明知马明未来债务而恶意受让(《民法典》第 539 条)。
价格合理性认定:
网签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系行业常见 “阴阳合同” 现象,法院以实质交易价格(750 万元)为准;
同小区同户型历史成交价显示 3.5 万元 /㎡属于合理区间,林浩提供的 “5 万元 /㎡” 证据非特定房源且缺乏权威性,不予采信(参照《民法典合同编解释(一)》第 47 条)。
除斥期间计算:
林浩于 2023 年 8 月通过查询房产登记得知转让事实,距其债权形成时间(2021 年 10 月)已超过 1 年,但法院认定 “知道撤销事由” 应从实际知情日(2023 年 8 月)起算,尚未超过除斥期间(《民法典》第 541 条)。
二、证据效力与事实认定
经纪版合同的真实性:
周强、陈芳提交合同原始载体(链家 APP 记录)、资金存管凭证、中介服务记录,证明交易真实且按流程履行,马明未到庭亦未否认交易,法院确认其效力。
债务与交易的时间隔离:
实质交易时间早于债权形成,即便网签时间在债权形成后,也不能推定受让人明知债务存在,不符合 “债务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林浩未能证明周强、陈芳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房产,亦无法证明受让人明知马明债务存在,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案件启示
债权人撤销权的举证门槛:
需同时证明 “交易价格显著不合理”“受让人明知债务存在”,仅凭网签价差异或时间先后难以胜诉,需提供评估报告、沟通记录等直接证据。
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实际交易价格以双方真实合意为准,债权人需穿透网签合同,核查资金流水、中介记录等实质履行证据。
交易时间的关键作用:
债务形成前已完成的真实交易,原则上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无权追溯撤销,体现 “债权不得对抗在先权利” 原则。
除斥期间的实务认定:
“知道或应当知道” 以债权人实际获取撤销事由线索为准(如查询房产登记),而非债务形成时间,需及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