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提醒:开发商隐瞒抵押售房,购房者如何维权?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4-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当事人关系

周阳:购房人(原告)

甲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告,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公司:抵押权人(第三人,原某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房屋情况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约定总价 3103.0152 万元(优惠后)

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

2019 年 6 月 15 日,周阳与甲公司签订《购房意向协议书》,约定分五期支付房款,甲公司于网签后协助过户;

周阳按约支付全部房款 3103.0152 万元,其中最后三笔存入乙公司监管账户。

抵押权与查封情况:

乙公司于 2016 年、2019 年两次对涉案房屋及所在项目设立抵押权(担保债权 38 亿元);

涉案房屋因甲公司债务纠纷被多次查封,周阳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中止执行。

争议起因:

甲公司认可违约但称房屋未完工,乙公司以抵押权在先为由拒绝涂销登记;

周阳依据《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主张交付及过户优先权。

争议焦点

《购房意向协议书》的性质认定:

该协议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消费者购房权与抵押权的优先级:

周阳的交付请求权是否优先于乙公司的抵押权?

房屋交付与过户的履行条件:

毛坯状态未完工是否影响交付认定?抵押权涂销是否为过户前提?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性质认定

事实合同关系成立: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位置、面积、价款及付款方式,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16 条要件,且周阳已付清全款,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 5 条)。

乙公司的抵押权抗辩:乙公司抵押权虽设立在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 2 条,周阳作为以居住为目的的商品房消费者,其权利优先于抵押权。

二、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消费者购房权的排除效力:周阳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控制房屋(自行安装门锁),符合 “消费性购房” 要件,其交付请求权可排除乙公司的抵押权执行。

甲公司的协助义务:甲公司虽称房屋未完工,但周阳已实际占有,交付义务视为部分履行;过户需以抵押权涂销为前提,乙公司不得阻碍。

三、责任划分与履行顺序

乙公司的涂销义务:周阳的购房款部分存入乙公司监管账户,乙公司对资金流向明知,其抵押权不应对抗消费者优先权,需配合涂销登记(《民法典》第 406 条)。

甲公司的过户责任:抵押权解除后,甲公司需协助办理过户,未完工问题可另案主张,不影响合同主要义务履行。

裁判结果

抵押权涂销: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注销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

协助过户义务:甲公司在抵押权涂销后 7 日内,协助周阳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驳回其他请求:周阳关于房屋交付的请求因已实际控制而不予支持,未完工问题可另行解决。

案件启示

意向协议的合同效力:具备主要条款且实际履行的购房意向书可认定为正式合同,购房者需留存付款凭证以证明履约。

消费者购房权的优先性:以居住为目的的全款购房者,其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及普通债权,需重点证明 “消费性购房” 目的及资金流向。

抵押权与执行异议的衔接:开发商售房时未告知抵押权,购房者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排除执行,但需注意诉讼时效与证据保全。

开发商与抵押权人的责任:抵押权人监管资金流向不影响消费者优先权,开发商需如实披露抵押情况,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通过明确消费者购房权的优先性,为类似纠纷中 “先抵后售” 问题提供了解决范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