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遗产继承律师解读:父母未留遗嘱,赡养较多子女法院判决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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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刘建国与周丽系夫妻,共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长女刘萱、长子刘俊、次子刘昆、次女刘琳、三女刘琪 。刘昆于 1991 年 7 月 22 日离世,刘萱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去世,周丽在 1982 年 12 月 11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刘建国则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逝世,刘建国的父母早于他去世。刘建国的孙子陈宇轩为刘萱之子,刘灿为刘昆之子,二人在各自父亲 / 母亲去世后成为代位继承人。

(二)房屋情况与诉讼缘起

1996 年 12 月 25 日,一号房屋登记在刘建国名下。刘建国去世后,由于刘建国与周丽生前均未立遗嘱,刘琳、刘琪、陈宇轩、刘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每人获五分之一份额。刘俊认可家庭关系和遗产情况,但不同意该分割方案。他表示,在 1982 年母亲周丽去世后,1989 年刘琪搬离,2019 年刘琳搬离,此后他便与父亲刘建国共同居住,负责父亲的衣食住行及房屋修缮。

(三)争议细节

此外,刘俊称母亲生病及下葬事宜也由他和妻子操办,而其他原告对父亲未尽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他应多分遗产,故主张房屋归自己继承,由他给其他人折价款。

诉讼过程中,经刘琳、刘琪申请,法院委托甲公司对一号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为 789.38 万元,刘俊、刘琳、刘琪分别提交门诊收费票据、购买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己对刘建国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各方对证据证明目的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

(一)遗产分割比例争议

原告刘琳、刘琪、陈宇轩、刘灿主张对遗产按法定继承每人分得五分之一份额;被告刘俊认为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要求房屋归自己继承,给其他人折价款。

(二)赡养义务认定争议

刘俊称其他原告对父亲刘建国未尽赡养义务,其他原告则通过提交证据反驳,双方就各继承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存在争议。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刘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由被告刘俊继承,刘俊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向原告刘琳、刘琪、陈宇轩、刘灿支付折价款 190 万元、145 万元、145 万元、119.38 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确定

一号房屋登记在刘建国名下,法院依法处理。

(二)继承方式判定

因当事人未证明被继承人留有有效遗嘱,本案按法定继承办理。刘建国死亡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代位继承的陈宇轩、刘灿,以及刘俊、刘琳、刘琪。

(三)遗产分割考量因素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刘俊主张陈宇轩、刘灿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但刘萱因照顾奶奶留在河北,刘俊无证据证明其不尽扶养义务;刘昆 1991 年意外身故,客观上无法尽扶养义务,故刘俊要求陈宇轩、刘灿少分缺乏依据。考虑刘琳与刘建国共同居住时间较长,以及刘俊在刘建国最后几年共同居住的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份额,判决房屋归刘俊继承,由他支付对应折价款。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全面收集证据

为证明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刘俊收集了门诊收费票据、医疗处方、购买记录、照片等多方面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虽对方不认可证明目的,但在法官综合判断中起到关键作用。同时,对于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银行账户明细、办事处回函等证据的收集,为遗产范围及价值确定提供坚实基础。

(二)准确适用法律

清晰把握《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产分割原则等法律条文,在法庭辩论及文书撰写中精准引用,向法官阐述自身主张的法律依据,使法官能准确理解案件适用法律情况。

(三)注重细节陈述

在陈述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细节、照顾父亲的具体行为以及父亲的言语表示时,刘俊做到详细且真实,突出自身对父亲的扶养贡献,与法律规定的多分遗产情形相契合,增强自身主张的可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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