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谈:再婚家庭男方去世,女方与子女遗产纠纷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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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1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王强与刘敏系夫妻,刘敏是赵刚与前妻的女儿。王强与刘敏在 1992 年结婚,赵刚与孙丽于 2010 年结婚,2022 年 9 月赵刚去世。

(二)财产情况

一号房屋登记在赵刚名下,是赵刚的婚前个人财产。庭审中双方确认该房屋价值 560 万元。

(三)诉讼过程

王强和刘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人继承登记在赵刚名下的一号房屋。

王强和刘敏称,刘敏工作较忙,王强主动承担照顾赵刚的义务,王强也应适当分得遗产。

孙丽辩称,王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自己对赵刚尽了主要照顾义务,分割遗产时应多分。刘敏强行占用了涉案房屋,要求刘敏给付占有使用费。

经审理查明,刘敏是赵刚与前妻之女,王强是刘敏的丈夫。赵刚与前妻于 1984 年离婚,与孙丽于 2010 年 8 月 20 日结婚。2022 年 9 月 8 日赵刚去世。赵刚晚年与孙丽共同居住生活,由孙丽照料其生活起居。2022 年 11 月 12 日刘敏进入一号房屋,现房屋由刘敏控制。王强表示自己对赵刚尽到较多赡养义务,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主张依法继承一号房屋。

(二)被告诉求

认为王强无继承权,自己对赵刚尽主要照顾义务应多分遗产。

(三)争议焦点

王强是否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及继承权。

遗产应如何分配,孙丽是否应多分。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刘敏继承所有;刘敏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孙丽房屋折价款三百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财产性质及继承资格认定

一号房屋作为赵刚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王强作为刘敏的配偶,虽称对赵刚尽了赡养义务,但因其与刘敏财产混同,且法律规定配偶一般不直接享有对另一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所以王强不具备本案的继承主体资格,其主张继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遗产分配原则

孙丽与赵刚共同生活,在赵刚晚年照料其生活起居,尽到较多扶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所以在分割一号房屋及赵刚遗产时,孙丽可适当多分。

刘敏作为赵刚的女儿,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考虑到房屋已由刘敏实际占有使用,从便于生活角度,判决房屋由刘敏继承,刘敏给付孙丽相应折价款,孙丽多分的份额在折价款内一并计算。

五、胜诉办案心得(孙丽代理人视角)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收集赡养相关证据:整理与赵刚共同生活期间的开销记录,包括日常生活用品采购票据、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以证明在经济上对赵刚的支持。同时,收集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等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对赵刚日常生活起居的照料情况,如每日做饭、陪伴就医等细节,构建起自己对赵刚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据体系。

(二)法律条文精准运用

深入学习继承法律:全面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财产、遗产继承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以及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人权利义务等规定。尤其关注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继承人多分遗产的具体适用条件,通过案例分析、法律解读等方式加深理解。

结合案件阐述法律:在庭审中,紧密结合案件事实,将法律条文与实际情况一一对应。针对王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依据法律中关于继承权主体的规定,清晰说明王强不符合继承条件;对于遗产分配,根据法律中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继承人多分遗产的规定,详细阐述自己应多分遗产的合理性。

(三)应对原告主张

提前预判原告观点:在案件准备阶段,充分分析原告可能提出的各种主张,如王强对赡养义务的强调、刘敏对房屋继承权的坚持等。针对这些可能的主张,提前制定应对策略,准备好反驳证据和法律依据。通过模拟庭审场景,与团队成员进行辩论演练,完善应对方案。

有力反驳原告观点:在庭审中,面对原告的主张,以充分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分析进行反驳。对于王强称尽到赡养义务,通过展示自己收集的赡养证据,对比说明王强证据不足;对于刘敏对房屋的主张,从自己对赵刚的赡养付出、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解释,强调自己在遗产分配中的合理权益。在反驳过程中,保持冷静理性,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避免情绪化表达,增强反驳的说服力。同时,注重与法官的沟通,及时回应法官的疑问,引导法官支持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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