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张志强与李淑芳系夫妻,育有长子张辉、次子张宇、长女张萱、次女张悦和三女儿张琳。张志强与李淑芳婚内拥有一处房产。李淑芳于 1995 年 6 月 2 日去世,张志强于 2005 年 1 月 25 日离世。
(二)房屋情况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现登记在张志强名下,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为张志强与李淑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张辉称,该房屋由甲公司承租公房于 1996 年拆迁后购买所得,1996 年拆迁时张志强表示房屋将来归张辉所有,且房款由张辉实际支付。
(三)诉讼过程
张萱、张宇、张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五人分别依法继承一号房屋的五分之一。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认为该房屋现由张辉对外出租,每月 7500 元租金应由原被告共同所有,要求依法分割。张萱认可《家庭协议》中的签名是本人所签,但不认可收到的 2 万元为补偿款;张宇不认可《家庭协议》中的签名系本人所签。
被告张辉辩称:
对被继承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去世时间无异议。
涉案房屋按 1996 年拆迁时张志强意见归自己所有,房款由自己支付。交房前,张辉、张琳、张宇、张萱以及张悦就房屋归属签订《家庭协议》,张琳当时表示自己有房,无需参与,所以未签名。
《家庭协议》签订后,张辉于 2007 年向张萱支付 2 万元,2008 年向张悦支付 2 万元;甲公司承租公房拆迁所得另一套房屋登记在张宇名下,张辉长期向张宇予以资金资助。
1996 年至 1999 年张志强与张辉共同生活,全部花销由张辉承担,张辉还承担了张志强和李淑芳的全部丧葬费。
被告张悦辩称,《家庭协议》中的签名是本人所签,但自己作为聋哑人,对文字理解和正常人不同,收到的 2 万元也不是房屋补偿款。张志强到一号房屋居住后,主要由自己照顾。
(四)证据提交及事实认定
张辉提交了以下证据:
收据、证人证言,证明承担了购买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原告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被告对真实性不持异议。
火葬证和收据,证明承担了张志强和李淑芳的全部丧葬费,原告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张悦对真实性不持异议。
《家庭协议》,证明原被告一致认可涉案房屋归张辉所有。张萱认可签名为本人所签,张宇不认可签名为本人所签,三原告认为协议不是遗嘱,不符合遗嘱法定要件,未明确补偿方式、份额、金额,张辉也未实际履行,张辉向张萱支付的不是房屋补偿款;张悦认可签字为本人所签,但称作为聋哑人对协议内容理解和普通人不同,收到的 2 万元不是房屋补偿款。
证人证言,证明 1996 年至 1999 年张志强和张辉共同生活,张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原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张萱认为 2000 年至 2005 年自己和张悦照顾张志强较多,张宇、张琳认为子女均尽到赡养义务,张悦认为 2000 年至 2005 年自己对张志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经审理认定:李淑芳和张志强的父母均早于二人死亡,二人无其他子女,李淑芳死亡后张志强未再婚。关于对张志强的赡养情况,张琳、张宇、张萱、张悦均认可张志强搬进一号房屋居住后,由张萱和张悦照顾,张悦称长期随张志强居住,张辉认为张志强搬进一号房屋居住后,主要由张悦夫妇照顾,张萱住得近有时也去,各方均认可张志强生病住院期间,几名子女均曾照顾。关于对李淑芳的赡养情况,原告称李淑芳因心脏病突发死亡,五名子女均尽到赡养义务;张辉称张宇因插队未对李淑芳尽到赡养义务,其余四名子女均尽到赡养义务;张悦称兄弟姐妹均尽到赡养义务,张宇的赡养情况记不清了。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主张五人依法等额继承一号房屋。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并分割房屋租金。
(二)被告诉求
张辉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不同意等额继承。
张悦未明确提出独立诉求,但对《家庭协议》的理解和补偿款性质有异议。
(三)争议焦点
张辉提交的《家庭协议》的效力。
五名子女是否存在应当多分遗产的情形。
三、裁判结果
张志强名下一号房屋由张辉、张宇、张萱、张琳、张悦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张辉占九分之四产权份额、张琳占三十六分之七产权份额、张悦占三十六分之五产权份额、张宇占九分之一产权份额、张萱占九分之一产权份额。
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家庭协议》效力分析
签字及意思表示认定:张萱认可协议签字,张悦虽称对协议内容理解与常人不同但未举证,张宇称非本人签字也未举证。且协议内容不违法,张萱、张悦、张宇未能证明协议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约定张辉在条件允许时对妹妹们给予经济补偿,但该约定非强制性,张萱、张悦以未获补偿款主张协议无效,法院未予采信,因此协议对张萱、张悦、张宇有约束力。
协议对不同阶段遗产继承的影响:协议签订于李淑芳死亡后,根据当时法律,放弃继承应在继承开始后作出意思表示。所以在处理李淑芳遗产时,张萱、张悦、张宇应分得份额按协议处理;但协议未对张辉课以其他义务,在处理张志强遗产时,张萱、张悦、张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
(二)遗产多分情形分析
李淑芳遗产继承:李淑芳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生前与张志强共同居住,其在涉案房屋所占份额应由张志强和五名子女继承相同份额。依据《家庭协议》,张萱、张悦、张宇应继承李淑芳在涉案房屋的份额归张辉所有。
张志强遗产继承: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张悦对张志强尽到的赡养义务较多,且张悦为残疾人,在处理张志强遗产时适当多分。张辉所述对涉案房屋贡献多,并非法定多分遗产事由,法院未审查该事实。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围绕房屋购买出资收集证据:收集购房款收据、相关证人证言等,构建起自己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证据链条,从出资角度强化对房屋归属的主张。对收据等关键证据,注重保留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证人证言,提前与证人沟通,明确证人表述要点,增强证言的可信度。
梳理赡养老人相关证据:收集与张志强共同生活期间的开销凭证、承担丧葬费的票据等,证明自己对老人的赡养付出。同时,整理其他子女赡养情况的相关信息,以便在庭审中对比说明。将这些证据按照时间顺序和事件类别进行分类,制作证据清单,方便在庭审中快速准确地呈现给法官。
固定《家庭协议》相关证据:收集《家庭协议》原件,以及与协议签订背景、过程相关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针对其他子女对协议的异议,提前准备反驳证据,如张萱认可签字但对补偿款有异议,收集支付补偿款的转账记录或相关说明;张宇否认签字,准备协议签订现场的相关线索或证人,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法律条文精准运用
深入研究继承相关法律:精准把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放弃继承等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细节。尤其关注协议在遗产继承中的效力认定规则,以及不同情形下遗产分配的原则。通过案例研究、法律解读文章等方式,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确保在庭审中能够准确引用法律依据。
结合案件事实阐述法律观点:在庭审中,紧密结合案件事实,将法律条文与实际情况一一对应。针对《家庭协议》的效力问题,依据法律中关于协议有效性、放弃继承意思表示时间等规定,详细说明协议对各方的约束力;对于遗产分配,根据法律中对尽赡养义务较多、残疾继承人等特殊情况的规定,阐述自己和张悦应多分遗产的合理性。通过清晰的逻辑阐述,让法官能够直观理解自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三)应对原告主张
提前预判原告观点及诉求:在案件准备阶段,充分分析原告可能提出的各种主张,如对房屋归属的异议、对《家庭协议》的质疑、对赡养情况的不同表述等。针对这些可能的情况,提前制定应对策略,准备好反驳证据和法律依据。通过模拟庭审场景,与团队成员进行辩论演练,完善应对方案。
有力反驳原告观点:在庭审中,面对原告对《家庭协议》的质疑,从协议签订的背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解释说明;对于原告对赡养情况的不同说法,通过展示自己收集的证据,客观呈现自己对父母的赡养付出。在反驳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情绪化表达,增强反驳的说服力。同时,注重与法官的沟通,关注法官的关注点和疑问,及时作出准确回应,引导法官支持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