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原告苏悦与被告王秀琴系婆媳关系。原告配偶陈宇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病故,陈宇生前留有两套住房,即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和二号房屋。陈宇生前订立遗嘱,表明其名下两套房产由原告苏悦继承。陈宇仅有配偶苏悦和母亲王秀琴两名直系亲属,无其他直系亲属及法定继承人。订立遗嘱时,陈宇意识清晰,并有张磊、刘芳在场见证。然而,原告与被告就房屋产权变更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王秀琴不同意原告诉求,理由如下:一是遗嘱形式不符合立遗嘱要件,无法证明是陈宇真实意思;二是陈宇当时病重,意识不清;三是遗嘱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未给作为被赡养人的被告留份额;四是起诉书称立遗嘱时有证人在场,但遗嘱上无证人签字;五是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应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此遗嘱未保留,所以不认可。
经法院查明,王秀琴系陈宇之母,陈宇之父先于陈宇去世。陈宇与苏悦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陈瑶,陈瑶于 2019 年去世。一号房屋登记权利人为陈宇,二号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陈宇。2022 年 7 月 22 日,陈宇订立遗嘱,明确其名下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与妻苏悦共有房产中属于个人部分的财产归苏悦所有,名下所有财产及可继承财产均归苏悦个人所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秀琴不认可该遗嘱,经法院释明是否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王秀琴表示不进行相关鉴定。苏悦称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为其与陈宇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
原告苏悦诉求判令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合理。
陈宇所立遗嘱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反映真实意思,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由原告苏悦继承所有。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王秀琴协助原告苏悦办理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两套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苏悦名下。
四、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界定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系陈宇与苏悦夫妻共同财产,故两套房屋 50% 的份额属于苏悦个人财产,剩余 50% 的份额属于陈宇的遗产。
(二)遗嘱效力认定
陈宇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订立遗嘱,表明诉争两套房屋其个人部分的财产由苏悦继承。被告虽对遗嘱提出多项质疑,但经法院释明后放弃笔迹鉴定,无法有效推翻遗嘱真实性。关于遗嘱形式,虽被告称不符合要件,但结合订立时有证人在场见证等情况,不能仅凭遗嘱上无证人签字就否定其效力。对于被告称陈宇当时病重意识不清,缺乏证据支持。关于遗嘱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及未给被告留份额问题,因被告每月能获得其丈夫单位发放生活费 1000 元左右,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所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该遗嘱有效。
(三)原告主张支持依据
基于遗嘱有效以及涉案房屋的财产性质认定,原告苏悦主张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至关重要
在本案中,原告方充分收集了遗嘱这一关键证据,并能够清晰证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遗嘱订立时的相关情况,虽存在部分形式瑕疵,但通过证人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增强了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说服力。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注重全方位收集证据,对证据进行细致整理,突出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明力。
(二)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与适用
准确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嘱继承、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等法律规定,是胜诉的基础。在分析案件时,要将具体事实与法律条文紧密结合,精准判断法律适用情况,确保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三)庭审策略与应对得当
面对被告的质疑和辩解,原告方在庭审中保持冷静,针对被告提出的每一项异议,都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有力反驳。在庭审过程中,要提前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善于把握时机,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