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老一辈:赵振国与孙婉清是原配夫妻,婚后育有赵悦宁、赵启轩两个子女。孙婉清于1994年2月7日离世。2004年1月20日,赵振国与周玉琴再婚,二人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赵振国和周玉琴开始分居。赵振国于2021年6月20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他离世。
(二)房产及财产情况
房产情况: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是赵振国单位的福利分房,2002年赵振国出资购买,2004年登记在赵振国名下。购买此房时,享受了赵振国43年工龄以及孙婉清27年工龄的优惠。目前该住房可办理继承,但不能上市交易。
(三)各方陈述
原告方:赵悦宁起诉要求法院判定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让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赵悦宁称,赵振国有遗嘱,一号房屋应由自己继承。2004年1月13日,赵振国与周玉琴签过婚前《协议书》,约定各自住房自行分配,男方去世早于女方时,女方有居住权但无继承权。2007年12月31日,赵振国手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由赵悦宁继承,周玉琴可居住至去世。2008年1月18日,赵振国留下公证《遗嘱》,表明一号房屋留给赵悦宁个人,周玉琴有居住权。2016年10月16日,赵振国与周玉琴签署《双方分手协议书》,约定分手(离婚)并给予周玉琴10万元,此后无经济关系。2018年8月13日,赵振国再次手书《遗嘱》,确认一号房屋由赵悦宁所有,周玉琴已离婚无居住权。赵悦宁还表示自己负责了父亲的生活起居和养老送终。
被告方:赵启轩不同意赵悦宁的诉求。他怀疑2018年遗嘱的真实性,认为房子是福利分房,母亲在世且是单位职工,自己在部队服役,房屋应有母亲和自己的份额。赵悦宁强行装修侵犯其权益。周玉琴表示,在赵悦宁和赵启轩都认可协议书的情况下,不参与本案争议房屋的分割。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赵悦宁要求依法继承一号房屋,依据是被继承人赵振国的遗嘱。
(二)被告诉求
被告赵启轩不认可原告主张,认为房屋有自己和母亲份额,怀疑2018年遗嘱真实性,要求赵悦宁返还部分款项。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的性质及继承方式。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赵悦宁继承所有。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房屋性质证据:一号房屋虽使用了孙婉清工龄折扣优惠,但在其去世后由赵振国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赵振国名下,可认定为赵振国个人财产。不过孙婉清工龄折扣优惠对应的财产性价值应作为其遗产,因房屋不能上市交易且赵启轩本案中不主张,故本案未处理。
遗嘱证据:赵悦宁提交三份赵振国订立的遗嘱,赵启轩虽不认可但未提供充分反证,也不申请笔迹鉴定。因遗嘱订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认定2008年的公证遗嘱有效。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重视遗嘱效力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遗嘱的效力至关重要。主张按遗嘱继承的一方,需确保遗嘱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多份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在法律上具有较高效力,被告虽质疑但无法推翻,为原告胜诉奠定基础。
(二)充分举证
无论是主张权利还是反驳对方诉求,都要有充分证据支撑。在遗嘱方面,因被告未举证反驳,使得原告主张得以支持。所以,收集和整理有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是胜诉关键。
(三)关注法律适用
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可能不同,本案涉及的遗嘱订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需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条文支持自己的主张,这要求律师和当事人对法律变化有清晰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