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购买房改房后母亲打印遗嘱让我方继承,继承人间协商无果,诉讼房屋分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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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苏悦宁。被告为苏婉婷、苏雅瑶、苏若珊、苏琳萱、苏晓萱。苏悦宁与苏婉婷、苏若珊系兄弟姐妹,他们的母亲为林秀兰,继父为陈宇辉。陈宇辉与前妻育有苏雅瑶、苏晓萱。陈宇辉前妻于 1971 年去世,陈宇辉于 2008 年去世,林秀兰于 2022 年去世,苏若珊的丈夫于 2021 年去世 。

(二)房产背景

一号房屋是 1986 年陈宇辉与林秀兰购买。购买时使用了陈宇辉工龄优惠,1994 年登记在陈宇辉名下,后经政策变更为成本价产权。

(三)案件进程

苏悦宁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一号房屋,并支付苏婉婷、苏若珊、苏雅瑶、苏晓萱房屋折价款,同时要求他们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苏悦宁称自己对陈宇辉和林秀兰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且林秀兰生前立有遗嘱,将其享有的房屋份额指定由自己继承。

苏婉婷、苏若珊、苏琳萱认可苏悦宁诉求。苏雅瑶辩称,不同意苏悦宁诉求。认为购买房屋时陈宇辉工龄优惠部分属其个人财产,房屋大部分份额是陈宇辉与林秀兰夫妻共同财产,陈宇辉去世后,林秀兰继承部分及自身份额构成其遗产。还指出苏悦宁等三人并非陈宇辉亲生子女,未形成抚养赡养关系,无权继承陈宇辉遗产,自己作为林秀兰继子女,对林秀兰尽了赡养义务,有权继承林秀兰遗产。

法院审理中,查明陈宇辉与林秀兰结婚时,苏悦宁等部分子女未成年。苏悦宁提交林秀兰打印遗嘱及律师见证书,证明遗嘱有效性。苏雅瑶对遗嘱存疑,但经法院释明,未申请对遗嘱签字进行鉴定。双方认可房屋市场价值为 1800000 元,法院还对遗嘱订立地点进行调查,确认相关事实。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继承一号房屋,支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

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二)被告诉求

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重新分配房屋遗产,认为原告非继父继承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中陈宇辉工龄优惠部分财产性质及房屋整体权属认定。

苏悦宁等三人是否为陈宇辉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其遗产。

林秀兰遗嘱是否有效,遗产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苏悦宁继承,苏婉婷、苏若珊、苏琳萱、苏雅瑶、苏晓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苏悦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苏悦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苏若珊、苏琳萱房屋折价款 150000 元,支付苏雅瑶房屋折价款 150000 元,支付苏婉婷房屋折价款 150000 元,支付苏晓萱房屋折价款 150000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办理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说明遗产分配原则;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转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的处理。这些条款用于判定本案遗产范围、继承方式及继承人份额。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认定:一号房屋购于陈宇辉与林秀兰婚姻存续期间,虽使用陈宇辉工龄优惠,但结合当时工资和住房福利制度,该优惠对应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苏雅瑶主张工龄优惠部分为陈宇辉个人财产,依据不足。

继承人资格认定:苏悦宁等三人在陈宇辉与林秀兰结婚时未成年,与陈宇辉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对陈宇辉遗产有继承权。苏雅瑶称他们无权继承,法院未采信。各方对陈宇辉赡养情况证据不足,其遗产由继承人均等继承。苏若珊丈夫和林秀兰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发生转继承。

遗嘱效力认定:苏悦宁提交林秀兰遗嘱及律师见证书,证人证言与法院调查事实相互印证。苏雅瑶虽质疑遗嘱真实性,但未提供反证,经法院释明也未申请鉴定,法院确认遗嘱有效,林秀兰遗产按遗嘱由苏悦宁继承。

遗产分割:结合当事人诉求和房屋市场价值,法院确定房屋由苏悦宁继承,苏悦宁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购买及家庭关系证据

房屋购买证据收集:收集房屋买卖合同、房价计算表、产权变更申请、工龄证明等文件。如本案中,原告收集一号房屋从购买到产权变更的系列文件,证明房屋购买过程、工龄优惠及权属情况。这些证据对确定遗产范围和房屋归属至关重要,需保证真实完整。

家庭关系证据收集:收集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继承顺序及继子女抚养情况。本案中,通过这些证据确定陈宇辉与林秀兰的婚姻关系及各继承人身份,为遗产分配提供基础。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清晰准确的家庭关系证据是关键。

(二)应对被告关于遗产分配的诉求

房屋权属争议应对:面对被告对房屋权属及工龄优惠部分财产性质的异议,原告应依据当时政策、法律规定及房屋购买实际情况,详细解释工龄优惠属夫妻共同财产,说明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要求被告提供反证,若被告无法提供,强调自身主张合理性。

继承人资格争议应对:针对被告对原告继承人资格的质疑,原告应梳理与继父共同生活、受其抚养的事实,提供相关证人证言、生活费用支出凭证等证据。从法律规定和生活实际角度,说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争取法官认可。

遗嘱效力争议应对:当被告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时,原告应提供遗嘱订立过程的详细情况,包括遗嘱见证人的资质、见证过程,以及律师见证书的合法性。要求被告提供反证,若被告无法提供,强调遗嘱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争取有利判决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系统阐述遗产继承相关法律关系,结合法律规定与证据事实,引导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遗产分配方式。详细解读民法典中关于遗产范围、继承顺序、份额分配、遗嘱效力等规定在本案中的具体应用。例如,在阐述房屋权属时,深入分析工龄优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联系;在阐述遗嘱效力时,分析遗嘱形式和实质要件的合规性。

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主动提供可能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家庭内部关于房屋和遗产的沟通记录、被继承人生活习惯、赡养情况等。在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如实、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不隐瞒、不夸大,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如在本案中,原告可提供林秀兰生前对房屋和遗产分配的态度等信息,助力法官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为获得有利判决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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