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夫妻共同房产女方去世后,男方起诉养子解决继承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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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方为赵宇君,向法院起诉被告方:赵泽楷。赵宇君与被继承人孙悦英系夫妻,赵泽楷是二人养子。

(二)房屋背景

2016 年 4 月,孙悦英与案外人签订定向安置房项目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号房屋。2019 年 12 月 4 日,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孙悦英名下。该房屋为孙悦英与赵宇君婚后共同财产。

(三)案件进程

孙悦英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去世,未留遗嘱。赵宇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所有一号房屋,由自己给付被告折价款 42 万元。赵宇君称与孙悦英婚后购买此房,因双方就房产继承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赵泽楷辩称,一号房屋是赵宇君和孙悦英的婚后共同财产,自己不同意分得房产折价款,应继承房屋 25% 份额。还提到赵宇君年纪大需自己照顾,且赵宇君有退休工资及固定房租收入,无需变卖房产。庭审中,各方均未主张孙悦英生前留有遗嘱,均主张法定继承。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赵宇君请求依法继承、所有一号房屋,给付被告折价款 42 万元。

(二)被告诉求

赵泽楷要求继承一号房屋 25% 份额,不同意分得折价款。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在赵宇君与赵泽楷之间应如何进行继承分配。

赵泽楷主张的 25% 继承份额是否合理,赵宇君提出的给付折价款方案是否可行。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赵宇君继承、所有五分之四份额,由赵泽楷继承五分之一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与继承方式:一号房屋明确为孙悦英与赵宇君婚后共同财产,孙悦英去世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房屋一半份额先归赵宇君,另一半作为孙悦英遗产由赵宇君和赵泽楷继承。

份额分配考量:考虑到赵宇君与被继承人孙悦英共同生活,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在遗产分配时对赵宇君予以多分,最终确定赵宇君继承房屋五分之四份额,赵泽楷继承五分之一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准确把握法律规定

研究继承法规:深入研究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法律条文,明确在无遗嘱情况下法定继承的规则,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中的分割方式。在诉讼中,能够准确依据法律规定,阐述自己对房屋继承的权利,为胜诉奠定坚实法律基础。

理解份额分配要点:精准理解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这一要点。在庭审中,通过陈述日常生活细节等方式,向法官表明自己与孙悦英共同生活的事实,使法官在分配遗产份额时予以考量。

(二)有效收集与运用证据

收集关键证据:收集了孙悦英购买房屋的合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等证据,明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取得时间。同时,准备了能证明自己与孙悦英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如生活费用支出凭证、邻居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在确定房屋权属及自己应多分份额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合理运用证据阐述:在庭审中,合理组织证据,向法官清晰阐述从房屋购买到孙悦英去世后继承争议的整个过程,突出自己对房屋的权益以及应多分遗产的依据,促使法官作出有利判决。

(三)应对被告抗辩

分析被告观点:针对赵泽楷不同意分得折价款、要求特定份额的抗辩,原告方从法律和事实角度分析其不合理性。强调法律规定的继承分配原则,以及自身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应多分的事实,指出赵泽楷主张的份额缺乏足够依据,削弱其抗辩效力。

强调自身诉求合理性: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强调自己提出的继承房屋及给付折价款方案的合理性。如说明自己对房屋的依赖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使法官更倾向于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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