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父亲离世后房屋被其女友住着,子女起诉成功实现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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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方为陈宇轩,向法院起诉被告方:刘思瑶。陈宇轩的父亲陈泽楷曾先后与王莉、张悦结婚。陈泽楷与王莉育有一子陈宇轩,后二人于 2004 年 3 月 25 日协议离婚。陈泽楷与张悦婚后未育子女,二人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协议离婚。陈泽楷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因病去世。刘思瑶与陈泽楷曾为男女朋友关系。

(二)房屋背景

陈泽楷生前出资购买了位于房山区 xx 村 xx 小区的一号房屋,并一直在此居住。该房屋在陈泽楷与张悦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归陈泽楷所有。

(三)案件进程

陈宇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思瑶立即从一号房屋搬离并返还房屋,同时让刘思瑶承担诉讼费。陈宇轩称自己作为陈泽楷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陈泽楷去世后,刘思瑶一直占用该房屋且拒绝搬离。此前陈宇轩曾起诉刘思瑶腾房,法院以遗产未继承、房屋未变更登记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之后陈宇轩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法院判决陈宇轩对一号房屋具有使用权,刘思瑶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所以陈宇轩认为自己已取得房屋合法使用权,刘思瑶必须腾退。刘思瑶则辩称不同意腾退,称陈泽楷生前承诺该房屋给自己养老,还将房本放在自己家中,陈泽楷表示若孩子对自己不好就把房子捐给国家。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泽楷去世未留遗嘱,陈宇轩此前的继承纠纷诉讼,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归陈宇轩使用,刘思瑶上诉被驳回。目前刘思瑶仍居住在一号房屋内。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陈宇轩请求判令刘思瑶立即从一号房屋搬离并返还房屋,要求刘思瑶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刘思瑶不同意腾退房屋,主张陈泽楷生前承诺给自己养老。

(三)焦点总结

陈宇轩是否有权要求刘思瑶腾退一号房屋。

刘思瑶所称陈泽楷生前承诺给自己养老的说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对抗陈宇轩的腾房诉求。

三、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刘思瑶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将一号房屋腾退并返还给陈宇轩。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规定明确了物权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对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确定:通过生效的继承纠纷判决,陈宇轩获得了一号房屋的使用权,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此前法院因房屋未完成继承程序、未变更登记驳回陈宇轩腾房诉求,但后续继承纠纷诉讼解决了这一问题。

被告主张分析:刘思瑶虽称陈泽楷生前有承诺,但未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来支持其主张。在法律上,仅有口头承诺难以构成合法的居住权或其他对抗陈宇轩权利的依据。法院综合考虑,陈宇轩的合法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刘思瑶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陈宇轩有权要求其腾退。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明确法律路径

研究法律规定:深入研究物权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合法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腾退。在第一次腾房诉讼被驳回后,精准把握法律规定,通过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来确定自己对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为后续腾房诉讼奠定坚实法律基础。

遵循司法程序:严格按照法院指引,完成继承程序,获得生效判决确认自己对房屋的使用权。遵循司法程序不仅使自己的权利主张更具合法性,也向法官展示了其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案件处理的理性态度。

(二)证据收集与运用

收集关键证据:在继承纠纷诉讼中,收集证明自己与陈泽楷亲属关系的证据,如出生证明、户口本等,以确定自己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同时,收集陈泽楷购买房屋的相关凭证,证明房屋属于陈泽楷遗产范围。这些证据在确定房屋使用权归属中起到关键作用。

运用生效判决:在本次腾房诉讼中,充分运用继承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作为关键证据,向法官清晰表明自己对房屋拥有合法使用权,使法官能够迅速认定刘思瑶为无权占有,从而支持自己的腾房诉求。

(三)应对被告抗辩

分析被告主张:针对刘思瑶提出的陈泽楷生前承诺,原告方从法律角度分析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口头承诺在没有书面协议或其他有效法律形式支撑下,无法对抗合法的物权归属。在庭审中,有理有据地向法官阐述这一观点,削弱被告抗辩的效力。

强调自身权利: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强调自己通过合法继承程序获得房屋使用权这一事实,突出刘思瑶占有房屋的不合理性和违法性,使法官更倾向于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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