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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1. 借款背景与操作:2016年12月起,被告苏慧英因购买回迁房资金需求,通过第三人介绍,向任志军等人借款。原告陈宇臣应被告请求,以自己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号的房产为这些借款作担保。实际借款90万元,经层层转贷累加至220万元,但被告未拿到一分钱。在此期间,为顺利借款,被告让原告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案外人魏晓娟名下,用于向出借方表明债务履行的担保。原告基于朋友信任,配合被告办理了借款及房屋过户手续。
2. 借款合同签订:2017年1月10日,陈宇臣、苏慧英(甲方)与任志军(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三个月,月利率2%,并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办理公证。同年4月12日,陈宇臣、苏慧英与王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10万元,期限一个月,月利率2%,同样公证。5月24日,陈宇臣、苏慧英与孙宇(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8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6个月,月利率2%,也进行了公证。
3. 借款凭证与收款条:之后,苏慧英向陈宇臣出具借款凭证和收款条。借款凭证载明向陈宇臣借款200万元,给付方式为现金,约定利息,承诺未还清欠款时以相应财产承担责任,借款用于抵押陈宇臣房本贷款,并保证于出具之日起某时全额归还,还明确纠纷管辖法院。收款条表明收到陈宇臣200万元现金,承诺还款责任及借款用途。
4. 房屋买卖与承诺书:2017年6月27日,陈宇臣与魏晓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诉房屋出售给魏晓娟。同年11月30日,苏慧英向陈宇臣出具承诺书,称自2017年1月起拿陈宇臣房屋到担保公司(或个人)借款,陈宇臣已配合所有手续。因房屋面临拆迁,若两个月内不能还清债务归还房屋,愿意赔偿陈宇臣500万元损失费,并同意于2018年3月15日前付清。
5. 拆迁及款项情况:2017年年底,顺义区×××生活区启动棚户区改造。陈宇臣多次要求苏慧英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涉诉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3846689元,扣除三笔借款额和利息150多万后,魏晓娟给了陈宇臣2349077.01元。陈宇臣曾起诉苏慧英,经民事判决书,认定苏慧英赔偿陈宇臣损失180万元。苏慧英不服上诉,法院出具裁定书因案涉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涉及“套路贷”经济犯罪,裁定驳回陈宇臣起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线索移至北京市法制办,后法制办未将该案认定为刑事犯罪。
6. 双方陈述差异:原告陈宇臣称,苏慧英收到借款后未按时还款,致房屋被迫卖给孙宇指定的魏晓娟,房屋买卖合同由自己签字。是自己找拆迁办联系魏晓娟,涉诉房屋已拆迁完毕,补偿款打入魏晓娟账户。借款通过自己银行卡进出,该卡被小贷公司掌控,自己配合签字,直到2017年年底挂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苏慧英在场并知情参与。2018年8月29日后,小贷公司未再要求还款。被告苏慧英则称,因房屋拆迁需资金周转与陈宇臣协商用其房屋贷款,房本开始押给任志军,后续倒贷过程自己未收到款项,也不知房本如何过户。2017年11月,陈宇臣侄子拿字条称签字就能拿回房本,自己不识字且信任陈宇臣便签字。苏慧英认为林某臣涉案房产拆迁损失与自己无关,自己未收到借款,涉案房产买卖合同自己不知情,承诺书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不认可欠条内容且未收到200万现金。借款过程中,小贷公司操作转账、取现金及转款,办完拿走银行卡,直到2017年11月陈宇臣挂失。2018年8月29日后,小贷公司未再要求还款。
二、争议焦点
1. 原告诉求:原告陈宇臣要求被告苏慧英赔偿损失2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理由是被告借用自己房本对外借款,出具承诺书同意赔偿,但未按约定归还房屋,导致自己无法享有足额拆迁利益。
2. 被告抗辩:被告苏慧英认为,本案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应终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原告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起诉;原告所谓“拆迁损失”与自己无关,承诺书是被诱骗签署,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3. 核心争议:本案核心在于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损失,涉及借款及担保行为性质、承诺书效力、“套路贷”嫌疑认定、“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以及原告损失与被告行为的因果关系等问题。
三、裁判结果
1. 被告苏慧英赔偿原告陈宇臣损失1497611.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2. 驳回原告陈宇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1. 借款主体与责任认定:被告苏慧英认可借用原告陈宇臣房本借款,借款通过陈宇臣银行卡结算且银行卡在小贷公司手中,2018年8月29日后小贷公司未再要求苏慧英偿还涉诉借款。虽在借款合同中陈宇臣作为共同借款人,但实际借款人是苏慧英,苏慧英借用陈宇臣房屋对外借款,应对陈宇臣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2. 承诺书效力:被告苏慧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出具承诺书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其关于承诺书的辩解不予采信。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进一步强化了被告对原告损失赔偿的责任。
3. 损失计算与赔偿依据:涉诉房屋已拆迁,未如期归还陈宇臣,且陈宇臣未足额拿到拆迁补偿款。房屋拆迁款总额3846689元,陈宇臣已收到2349077.01元,差额1497611.99元即为其拆迁款实际经济损失金额。因陈宇臣未提交其他损失证据,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苏慧英赔偿该损失金额。
4. “套路贷”与“一事不再理”问题:虽案件曾因可能涉及“套路贷”经济犯罪被驳回起诉,但法制办未认定为刑事犯罪。且本案与之前诉讼在事实认定、证据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一事不再理”情形,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精准梳理事实脉络:代理此类案件,需精准梳理借款、担保、房屋买卖及拆迁等一系列事实脉络。本案中,通过细致分析双方陈述、借款合同、承诺书等,明确各环节关键事实,为案件处理奠定基础。
2. 深入研究法律适用:深入研究借款合同、担保、“套路贷”认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准确依据法律判断借款主体责任、承诺书效力,以及处理“套路贷”嫌疑和“一事不再理”争议,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法律意见。
3. 有效收集与运用证据:有效收集借款合同、公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承诺书、银行流水、庭审笔录等证据,并合理运用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张。本案中,通过证据证明被告借款行为、原告损失情况以及承诺书效力,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4. 关注案件细节与整体把控: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既要关注借款金额、还款情况、房屋过户等细节,又要从整体上把控案件走向。本案中,综合考虑各细节及整体事实,准确判断被告赔偿责任,保障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