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处理纠纷:男方赠与子女夫妻共同房屋,女方起诉无效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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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1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婚姻及房产购置背景:原告林婉妮与被告陈宏宇于 1990 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被告陈宇轩是陈宏宇之子。婚后,1994 年 10 月 12 日,陈宏宇与北京 A 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购房款共计 278,108 元,经优惠后成交价为 139,054 元,陈宏宇支付首付款 39,054 元,向公司贷款 10 万元支付尾款。房屋登记在陈宏宇名下,此房为林婉妮与陈宏宇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宏宇于 2021 年 3 月 21 日去世。

房屋赠与及过户情况:2019 年 4 月 25 日,陈宏宇与陈宇轩签订《赠与协议》,陈宏宇自愿将海淀区一号房屋 100% 份额无偿赠与陈宇轩,陈宇轩接受赠与,当日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过户至陈宇轩名下。林婉妮在 2021 年 8 月 24 日查询得知此事。此前,林婉妮与陈宏宇在婚姻存续期间还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产(以下简称二号房产),2004 年取得产权证书,2013 年通过公证确认该房产归林婉妮个人所有。

诉讼提起:林婉妮认为陈宏宇与陈宇轩恶意串通,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产过户,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且该赠与行为并非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对她无效。因此,林婉妮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陈宏宇与陈宇轩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

被告抗辩:被告陈宇轩辩称,陈宏宇与林婉妮对一号房产及二号房产有约定,陈宏宇已将二号房产公证给林婉妮单独所有,所以陈宏宇对一号房产的赠与是对自有财产的处分,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陈宇轩还提交陈宏宇自书遗嘱一份,遗嘱表明将一号房产给孙子陈泽光,因陈泽光年幼由陈宇轩代管,林婉妮已得到二号房产且作了公证,一号房产是陈宏宇婚前由单位分房置换而来。

争议细节:林婉妮认可遗嘱为陈宏宇书写及签名,但不认可证明内容,称陈宏宇曾给陈宇轩购买过一套房产,所以才将二号房产公证给她,而从未就一号房产分配作出表示。此外,陈宏宇去世后,一号房产由林婉妮居住使用,陈宇轩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一号房产由陈宏宇婚前房产置换而来。

二、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原告林婉妮要求确认被告陈宏宇与陈宇轩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她认为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陈宏宇私自赠与陈宇轩,且二者恶意串通侵害其权益,同时该赠与不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她不产生效力。

被告抗辩:被告陈宇轩主张赠与合同有效,称陈宏宇已将二号房产公证给林婉妮,此次赠与是陈宏宇对自有财产的合理处分,不存在恶意串通。并通过陈宏宇自书遗嘱佐证,认为陈宏宇对两套房产有合理分配。

核心争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案房产的权属认定,即该房产是陈宏宇个人财产还是与林婉妮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陈宏宇与陈宇轩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这涉及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以及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效力问题。

三、裁判结果

确认陈宏宇与陈宇轩于 2019 年就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驳回林婉妮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房屋权属认定:涉案房屋于陈宏宇与林婉妮婚后购买,且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规定,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陈宇轩主张该房屋由陈宏宇婚前房产置换而来,但未能充分举证,所以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恶意串通及赠与效力判定:关于林婉妮主张的恶意串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从案件证据来看,陈宏宇将婚后购买的二号房产以夫妻财产约定形式确认归林婉妮个人所有,结合其自书遗嘱内容,可看出陈宏宇对两套房产有自己的分配安排。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陈宏宇主观上存在恶意,所以法院未采纳林婉妮关于恶意串通的主张。然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陈宏宇未经林婉妮同意,擅自将涉案房屋赠与陈宇轩,且林婉妮对该赠与行为不予追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这种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所以法院判决陈宏宇与陈宇轩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五、胜诉办案心得

精准把握法律规定:代理此类案件,律师要精准把握婚姻财产及赠与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处分原则以及赠与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为案件处理提供坚实法律基础。

全面收集与分析证据:全面收集证据至关重要。本案中,要收集婚姻登记信息、房产购置合同、产权证书、赠与协议、遗嘱等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细致分析,还原案件事实。例如,分析房产购置时间确定其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研究遗嘱内容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通过全面收集和分析证据,为当事人主张提供有力支持。

有效应对被告抗辩:面对被告提出的赠与有效等抗辩,律师要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两方面有力反驳。从法律规定角度,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法律要求,论证被告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从事实依据方面,结合案件证据,如房屋购置情况、财产分配约定等,证明被告抗辩缺乏事实支撑。通过有效应对被告抗辩,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关注案件细节与关联性:关注案件细节及各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在本案中,房屋购置时间、赠与时间、财产约定时间以及遗嘱内容等细节相互关联,共同影响案件走向。律师要梳理这些细节,分析其内在联系,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例如,通过对比财产约定时间和赠与时间,判断被告关于合理分配房产的主张是否合理。通过关注细节和关联性,在诉讼中更精准地把握案件脉络,提高诉讼效率,增强胜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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