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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陈先生与林女士为夫妻,婚后育有六个子女,分别是长女陈悦涵、次女陈雅丽、三女陈婉芳、长子陈宇坤、次子陈俊杰、三子陈宇峰 。陈先生与林女士的父母均早于他们去世。2014 年,陈先生离世,2017 年,林女士也不幸去世,二人留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X 号的一套楼房,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陈先生名下。
陈先生生前未留下遗嘱。2014 年 10 月 3 日,林女士立下一份代书遗嘱,表明鉴于长期由二儿子陈俊杰赡养照顾,自愿将位于东城区 X 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指定由陈俊杰继承,其他子女无权享受该部分房屋产权份额。立遗嘱人处有林女士按印,由代书人王强代签,代书人王强、见证人高海涛、张勇在遗嘱上签字并加盖手印,且立遗嘱过程有全程视频记录。
林女士去世后,六子女就房产继承进行沟通,因对遗产继承份额存在分歧,四原告决定起诉,请求依法共同继承该房屋,每人继承六分之一份额。被告陈俊杰、陈雅丽则主张应按林女士所立代书遗嘱处理继承纠纷,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且陈俊杰长期照顾父母,除按遗嘱继承外,在遗产分配时也应适当多分。
二、争议焦点
遗嘱效力认定: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林女士代书遗嘱在形式和实质上均存在诸多问题,属于无效遗嘱,主张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被告则主张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形式,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字,立遗嘱过程有录像,且林女士按印确认,应认定遗嘱有效,按遗嘱继承处理遗产。双方争议核心在于林女士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遗产分配比例:原告要求平均分配遗产,每人继承六分之一份额。被告陈俊杰提出自己长期照顾父母,除按遗嘱继承母亲份额外,在分配父亲遗产时也应适当多分。双方在遗产分配比例上存在分歧。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 X 号房屋由陈悦涵、陈宇坤、陈婉芳、陈宇峰、陈雅丽、陈俊杰继承,其中陈悦涵占 7% 的份额、陈宇坤 7% 的份额、陈婉芳 8% 的份额、陈宇峰 7% 的份额、陈雅丽 7% 的份额、陈俊杰 64% 的份额。
四、案件分析
遗嘱效力判定:被告提交的林女士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林女士按手印确认,注明了年月日,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同时,被告提交的订立遗嘱全过程录像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代书人以及见证人在庭审中均表示林女士明确将财产留给被告陈俊杰,录像也显示林女士知晓遗嘱内容。原告虽质疑遗嘱效力,认为林女士订立遗嘱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患有痴呆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但委托的两家鉴定机构均未得出结论,仅凭病历记载词汇,在专业机构无法判断的情况下,一般公众难以认定林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综合来看,被告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认可遗嘱真实性及效力。
遗产分配计算:争议房产为陈先生与林女士夫妻共有财产,各占二分之一。陈先生去世后未留遗嘱,其遗产由林女士和六子女法定继承,每人继承陈先生遗产的七分之一,此时林女士持有整个财产的十四分之一(继承陈先生遗产)加上其自己原有的二分之一,共计十四分之八。根据林女士代书遗嘱,陈俊杰继承林女士的份额,即十四分之八,加上陈俊杰法定继承陈先生遗产的十四分之一,共继承十四分之九。考虑到陈婉芳持有残疾证且退休金较低,法院酌定其在继承时予以照顾,最终确定各继承人份额为陈悦涵占 7%、陈宇坤 7%、陈婉芳 8%、陈宇峰 7%、陈雅丽 7%、陈俊杰 64%。
赡养因素考量:陈俊杰提出因照顾老人较多应多分遗产,法院认为林女士遗嘱已充分考虑其赡养义务较多情况,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较多子女的倾斜,在分割财产份额时不再额外考虑对陈俊杰多分。
五、胜诉办案心得
全面构建遗嘱效力证据链:从接手案件起,高度重视遗嘱效力证据的收集与整理。不仅妥善保存代书遗嘱原件,还积极收集代书人、见证人的证人证言,详细记录他们对遗嘱订立过程的描述。同时,精心整理立遗嘱时的全程录像,确保录像内容清晰、完整,能够真实反映林女士的精神状态和表达意愿。通过将这些证据有机整合,形成完整、坚实的证据链,有力证明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是林女士真实意思表示,为遗嘱效力认定奠定坚实基础。
精准回应遗嘱效力质疑:面对原告对遗嘱效力的诸多质疑,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两方面精准回应。在法律层面,深入解读代书遗嘱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指出遗嘱在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在事实层面,针对原告提出的林女士精神状态问题,结合证人证言、录像资料以及鉴定机构的反馈,清晰阐述林女士在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有理有据的回应,成功化解原告对遗嘱效力的质疑,赢得法院对遗嘱效力的认可。
合理主张遗产分配份额:在遗产分配方面,充分阐述陈俊杰长期照顾父母的事实。收集相关证人证言,如街坊张阿姨的证言,证明陈俊杰夫妇在照顾老人方面的付出。同时,详细说明陈俊杰因照顾父母错失购房机会等实际情况。在主张遗产份额时,既依据遗嘱继承部分,又合理结合法定继承中对赡养较多子女适当多分的原则,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遗产分配份额,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