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分析:在父母宅基地建房,面对其他子女遗产分割诉求,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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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1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李明辉与王秀英生前为北京市通州区Y村农民,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李志强、李建国、李建军、李建民 。2001年9月20日,李明辉死亡并注销户口,生前未留下遗嘱。Y村有两处宅院,土地登记审批表均登记在李明辉名下,分别为M号院和W院。

 

2007年7月10日,李建国和李建民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父母李明辉在Y村的财产继承权。然而,在2013年12月17日,李建国声明不放弃父母李明辉、王秀英的遗产继承权,李建民也声明坚持对父母全部遗产的继承权,不放弃。

 

李志强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王秀英生前未留遗嘱,主张李明辉及王秀英的遗产包括Y村M号院房屋、Y村W院房屋等,并要求依法分割这些遗产。李建军则辩称,Y村M号院房屋虽土地使用权人是李明辉,但在1992年由其出资翻建,不属于李明辉、王秀英的遗产;W院房屋是其在2006年出资所建,同样不属于李明辉、王秀英的遗产,不同意分割。李建军还称王秀英生前留有关于房屋分配的录音遗嘱,但经法院多次要求并释明后果,仍未提交,且放弃举证权利。被告李建国、李建民未进行答辩。

 

 二、争议焦点

1. 遗产范围认定:李志强认为Y村M号院房屋和Y村W院房屋属于李明辉及王秀英的遗产,要求进行分割。李建军主张M号院房屋经其翻建、W院房屋由其新建,均不属于父母遗产,不同意分割。双方争议核心在于这两处院落房屋是否属于或包含李明辉、王秀英的遗产。

2. 遗嘱相关争议:李建军称王秀英生前留有关于房屋分配的录音遗嘱,但未提交,导致该遗嘱是否存在及内容无法确定,进而影响遗产分配方式。

 

 三、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李志强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1. 当事人权利义务认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李建国、李建民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这一程序上的认定,虽不直接决定实体权利,但影响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及事实的认定。

2. 遗产范围判定依据: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对于Y村M号院房屋和Y村W院房屋,李志强与李建军就其是否属于李明辉、王秀英遗产存在争议。李建军主张M号院房屋经其翻建、W院房屋由其新建,那么需要确定翻建及新建行为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由于双方对遗产范围存在争议,在确定这些财产属于或含有李明辉、王秀英遗产之前,无法直接进行继承分割。

3. 遗嘱证据缺失影响:李建军声称王秀英有录音遗嘱却不提交,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建军未履行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其放弃举证权利,使得该录音遗嘱无法作为认定遗产分配的依据,进一步影响案件走向。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精准把握遗产范围界定:从案件接手起,深入调查房屋的建造及翻建情况。对于Y村M号院房屋,详细收集1992年翻建时的出资凭证、施工记录等相关证据,明确是自己出资翻建,从而有力地主张该房屋不属于父母遗产范围。对于W院房屋,同样整理好2006年新建房屋的各类证据,为界定遗产范围提供坚实支撑。

2. 积极应对遗嘱争议:虽声称有王秀英的录音遗嘱,但鉴于证据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其他问题,果断放弃举证权利。同时,提前做好应对方案,从法律规定及其他证据角度,强调在没有有效遗嘱情况下,应依据房屋实际建造情况确定遗产范围,避免因遗嘱证据问题陷入被动。

3. 合理运用诉讼程序规则:充分利用被告李建国、李建民未出庭应诉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及自身主张。同时,关注对方举证情况,对于李志强主张的遗产范围,抓住其证据不足的关键,合理运用诉讼程序规则,引导法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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