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引发房产纠纷,女方主张分割男方父亲宅基地房,法院如何判定?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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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1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林辉与赵晓霞为夫妻,婚后育有三子四女,分别是林宇轩、林宇航、林宇泽、林宇瑶、林宇峰、林宇琳、林宇萱 。赵晓霞于 2012 年 5 月 9 日离世,林辉在 2017 年 2 月 28 日也不幸去世。

林宇峰与孙洁于 1986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即林涵和林昊 ,孙洁于 2002 年去世。之后,林宇峰与李女士在 2003 年登记结婚,二人皆为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并于 2021 年离婚。

涉案院落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院落内有宅基地使用证权属的房屋共 17 间,包括北房 6 间、东西厢房各 4 间、南房 3 间,这些房屋在李女士与林宇峰再婚前均已建成。关于房屋建造情况,李女士称听林宇峰说是林辉及其妻子所建;林宇峰、林宇琳则表示,1980 年林辉及其妻子在涉案院落内建造北房 6 间、东房 2 间,1997 年政府为涉案院落颁发房本,登记在林辉名下。2002 年,林宇峰及孙洁建西厢房 4 间,拆除原东房 2 间后新建 3 间,又新盖南房 3 间,年底拆除原有的北房 6 间,于 2003 年春节重新建造北房 6 间。李女士与林宇峰再婚后,二人挨着北房 6 间背靠背加盖了 6 间北房,双方均认可这 6 间北房没有审批手续。

李女士向法院提交涉案院落的宅基地使用证,用以证明房屋归林辉所有;还提交一份 2015 年 1 月 9 日的《赠予协议》,协议表明林辉将涉案院落内房屋赠予李女士及林宇峰。但该协议中 “我的房产赠予林宇峰夫妻” 处的 “夫妻” 二字有明显涂改痕迹。李女士称是林辉应自己要求添加 “夫妻” 二字,林宇峰、林宇航、林宇瑶、林宇琳、林宇萱则否认此说法,称协议原本是赠予林宇峰一人,且陈述了协议书写的过程,当时七个兄弟姐妹均在场,协议仅有一份给了林宇峰。

林宇峰、林宇航、林宇瑶、林宇琳、林宇萱向法庭提交林辉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书写的遗嘱照片(原件已丢失)以及遗嘱上证明人杨某、宋某出具的证明,证明林辉在遗嘱中明确其去世后将涉案院落的两间北正房由林昊一人继承。李女士不认可该证据。林宇峰申请对《赠予协议》中 “夫妻” 二字等相关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所因缺少相应样本材料、技术标准方法以及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等原因,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向李女士释明,其主张的加盖 6 间房屋无审批手续,李女士仍坚持要求法院处理其中 3 间房屋的所有权。

二、争议焦点

《赠予协议》的效力及房屋分割:

李女士依据《赠予协议》主张分割涉案院落内房屋,要求北排正房由东向西数 5 间房屋归其所有。但《赠予协议》中赠予对象有涂改,被告方对涂改后的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双方争议在于该协议能否作为分割房屋的有效依据。

无审批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李女士坚持要求法院判令涉案院落内加盖的 6 间无审批手续房屋中,由东向西数 3 间房屋归其所有。被告方认为这些房屋系违建且李女士无权主张所有权,争议焦点在于李女士对这 6 间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

三、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赠予协议》效力分析:

双方都认可《赠予协议》中房产赠予对象存在涂改情况。李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涂改是林辉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李女士称老人涂改时自己不在场。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依据该协议要求分割涉案院落内房屋,证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其诉求。

无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判定:

对于李女士主张的涉案院落内加盖的 6 间房屋,双方均认可其未有准建审批手续,且均未提交建造房屋获得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证明。即便李女士在建造时有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不能理所当然地获得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李女士要求法院判令这 6 间房屋中 3 间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严格审查证据瑕疵: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赠予协议》,敏锐地捕捉到其中 “夫妻” 二字的涂改瑕疵。围绕这一瑕疵,深入询问各方当事人,详细了解协议书写过程,通过对比当事人陈述,明确指出涂改部分存在疑点,有力地质疑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为后续胜诉奠定基础。

精准把握法律规定:面对原告对无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的主张,精准运用关于房屋所有权取得需合法审批手续的法律规定。向法庭清晰阐述,即便有出资行为,在无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使法庭在法律适用上明确方向,从而支持被告方观点。

合理运用鉴定程序:当被告方对《赠予协议》存疑时,及时申请鉴定,虽然鉴定因客观原因未能得出直接结论,但通过鉴定申请及鉴定机构的反馈,进一步凸显了证据的不确定性,从侧面强化了被告方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助力法庭作出有利于被告方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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