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无效后,手写遗嘱如何通过补正获得法律效力?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3-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陈父(陈建国)与陈母(吴淑珍)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长子陈俊杰、次子陈宇涛、长女陈悦琳、三子陈旭阳。陈母于2007年12月25日去世,未留遗嘱;陈父于2011年12月22日去世。

 

 (二)房产背景情况

陈父生前承租位于海淀区X1号公房。2011年9月18日,北京宏盛公司(原北京M公司)对X1号房屋进行拆迁,陈父作为被拆迁人,与宏盛公司签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与宏盛公司、北京瑞达公司(原北京S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最终获得海淀区X号安置房屋。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陈悦琳也在《拆迁协议》上有签字。

 

 (三)遗嘱相关情况

陈悦琳主张的遗嘱证据:陈悦琳为证明X号房屋应由其继承,提交了2011年12月16日的《谈话笔录》、《遗嘱(手写版)》、《遗嘱(打印版)》及代书现场照片。《谈话笔录》显示陈父委托赵律师(原高某律师)、钱助理(原赵某助理)及见证人孙先生(原丁某)、李先生(原陈某)办理遗嘱,表明除陈悦琳外,三个儿子不再管他,故将拆迁剩余款项及安置房屋留给陈悦琳,陈父自述文化程度为初中,因书写困难但可签署姓名。《遗嘱(手写版)》载明陈父去世后将X号房屋留给陈悦琳,还对拆迁补偿款分配等事宜作出说明,尾部有陈父签字、他人代书日期,见证人及代书人均签字和日期。《遗嘱(打印版)》内容与手写版一致,但尾部立遗嘱人处签名为 “陈父” 及机打日期,见证人及代书人亦均签字和日期。现场照片显示陈父与代书人、见证人在室内沙发上交谈,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按手印。

被告方对遗嘱的质疑:陈俊杰、陈旭阳认为陈父不具备签署代书遗嘱的认知能力、身体条件和客观条件。陈父从未上过学,病历显示其患有癌症,立遗嘱时不具备主动联系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身体条件,家中也没有打印机。此外,立遗嘱人签名与户口登记和拆迁协议上不一致,代书遗嘱未明确代书人,且自书遗嘱效力大于代书遗嘱,非立遗嘱人亲自签署日期的代书遗嘱应无效。陈宇涛也认为遗嘱上文字非陈父书写,遗嘱形成没有多方签字证明,无法证明是陈父真实意思表示。陈俊杰、陈旭阳还提交陈父住院病历、死亡志和欠条,称陈父签署遗嘱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陈悦琳对存款遗产分配与遗嘱不符,怀疑遗嘱伪造。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悦琳请求判令位于海淀区X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诸被告承担诉讼费。陈悦琳称其与父亲作为被安置人口共同获得该房屋,父亲立下遗嘱将房屋份额留给自己,现因办理产权手续与诸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诉求

被告陈俊杰、陈旭阳、陈宇涛辩称,安置房屋系陈父个人财产,由陈父与其爱人承租的公房拆迁所得,与陈悦琳无关。他们认为陈父所立遗嘱无效,主张安置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理由包括陈父不具备签署代书遗嘱的能力和条件,遗嘱形式存在瑕疵,且陈悦琳此前未提及遗嘱,直到本次诉讼才提出。

 

 (三)核心争议

海淀区X号房屋的权属认定,即该房屋是陈父个人财产还是陈父与陈悦琳共有财产。

陈父所立遗嘱的效力,包括遗嘱是否为陈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裁判结果

陈父与北京宏盛公司和陈父与北京宏盛公司、北京瑞达公司分别签订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中安置的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由陈悦琳继承所有。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公房承租与拆迁协议分析:X1号房屋系陈父承租的公房,陈母去世后,陈父作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和《补充协议》。陈悦琳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位置不符合常见行文顺序,宏盛公司工作人员签名未加盖印章且日期与协议签订日不同,无法认定其身份。《补充协议》作为《拆迁协议》附件,未列明陈悦琳且无其签字。同时,陈父在《遗嘱》和《谈话笔录》中均称有X号私有楼房一套,若存在陈悦琳份额,其应提出异议。综上,法院认定X号房屋是以陈父承租公房拆迁安置取得,陈悦琳非被拆迁人,该房屋为陈父个人财产。

对陈悦琳主张的反驳:陈悦琳认为X号房屋为其与陈父共有,但从拆迁协议签署情况及相关文件表述来看,其主张缺乏有力证据支持。其在《拆迁协议》上的签字无法改变房屋权属性质,法院对其共有的意见不予采信。

 

 (二)遗嘱效力认定

现场照片及谈话笔录认定:现场照片真实反映了现场谈话、代书过程,符合当时经济状况和科技水平,法院予以确认。谈话笔录虽有子女姓名书写错误,但不影响陈父遗愿的真实表达,且其中关于家庭成员、拆迁款分配、安置房屋位置等内容基本符合客观事实。日期签署不同不影响陈父真实意思表示,谈话笔录在两名工作人员和两名见证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符合人数要求,虽可能违反律师见证规则,但非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对被告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分析:法律规定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并签名等。本案中,出庭两名证人均证实代书人为钱助理(原赵某),虽未标注代书人,但不违反法律规定。陈父在《遗嘱(手写版)》上签署姓名,法律未要求立遗嘱人书写日期。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父立遗嘱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病历显示陈父意识清楚。《遗嘱(手写版)》内容反映客观事实,与证人证言基本吻合,证人因时隔久远记忆有偏差属正常,不影响整体证词真实性。因此,法院认定《遗嘱(手写版)》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有效。

打印遗嘱效力分析:《遗嘱(打印版)》虽内容与手写版一致,但陈父姓名书写有误,且无法有效还原形成过程,不符合打印遗嘱构成要件,法院不予认定。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全面收集证据

在涉及遗嘱继承和房屋权属纠纷案件中,要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对于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不仅要提供遗嘱本身,还应收集能证明遗嘱形成过程、立遗嘱人状态等相关证据,如本案中的现场照片、谈话笔录、证人证言等。同时,对于房屋权属相关证据,要仔细分析其来源、签署情况等,以准确判断房屋归属。

 

 (二)准确把握法律规定

律师需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在遗嘱效力认定方面,要熟知不同形式遗嘱的构成要件,如代书遗嘱对见证人和代书人的要求、打印遗嘱的特殊规定等。在房屋权属认定上,要依据公房拆迁安置相关法规及证据规则进行判断。只有准确把握法律,才能在案件分析和辩论中找准方向。

 

 (三)合理运用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在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要选择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可信度高的证人,并引导证人如实、准确陈述。对于证人证言中的细微差异,要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只要不影响关键事实认定,不应轻易否定证言效力。在本案中,两名证人虽在一些细节上有记忆偏差,但整体上能证明遗嘱形成过程,法院予以采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