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视角:母亲遗嘱给部分子女房屋,其他子女不认引发诉讼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3-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李启贤与王芳于 1954 年登记结婚,李启贤初婚,王芳再婚。王芳与其前夫育有一子王宇坤,王芳与李启贤再婚时王宇坤年幼,此后一直与二人共同生活。王芳与李启贤婚后又育有三子一女,分别是李博文、李海涛、李俊杰、李诗旭。李俊杰于 2002 年去世,其女儿为李诗涵、李诗悦。王宇坤于 2020 年去世,其妻为林晓琴,女儿为王思娜。王芳在 2019 年离世,李启贤于 2021 年死亡。

(二)房产情况

王芳生前名下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房屋权利性质为房改房(成本价)。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由李诗旭保管,自 2021 年 7 月起,该房屋由李诗涵居住使用。李博文称一号房屋原属其单位福利分房,后赠与王芳,主张该房屋为王芳个人财产。为此,李博文提交了 2021 年 6 月 15 日杨志刚的书面证人证言,杨志刚称房屋系原 T 公司分配给李博文的,但其他被告均不认可该证据。

(三)遗嘱争议

李博文主张王芳生前留有遗嘱,指定一号房屋由其一人继承,并提交了 2016 年 5 月 8 日的遗嘱。该遗嘱为代书遗嘱,内容为 “为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孙明峰、苏晓娟作为见证人,并由孙明峰代书遗嘱如下:一、因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防止立遗嘱人突然死亡后,其继承人发生遗产继承纠纷,立遗嘱人特立遗嘱如下:1.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一套,该房属于王芳的份额,在王芳过世后由儿子李博文一人继承。二、本遗嘱由王芳亲笔签字并由本人亲自保留。” 遗嘱下方有 “立遗嘱人王芳” 的签字和按印,“代书人孙明峰”“见证人孙明峰”“见证人苏晓娟” 签字并注明 “2016 年 5 月 8 日” 日期。其他被告对遗嘱真实性存疑,认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王芳签字非本人所签,且王芳系文盲,无法理解遗嘱内容,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李海涛、李诗旭申请对遗嘱落款处 “王芳” 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检材上 “王芳” 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王芳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李博文为证明遗嘱制作过程及内容系王芳真实意思,申请遗嘱见证人孙明峰、苏晓娟出庭作证,并提交遗嘱作出当日由孙明峰拍摄的王芳在遗嘱落款处签字的照片,但其他被告不认可证人证言和照片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此外,李海涛、李诗旭提交李诗旭与李启贤之间的对话视频,证明李启贤多次表示王芳不可能将一号房屋由李博文一人继承,其他被告认可该证据,李博文虽认可视频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视频言语内容不明确,存在断章取义情形,且李启贤意思表示不能代表王芳真实意思。

(四)房屋分割意愿

经各方协商,认可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 300 万元,并同意以此作为折价款分割基数。李博文主张由其一人继承房屋,李海涛、李诗旭、李诗悦、李诗涵主张按法定继承原则继承房屋或分割房屋份额,林晓琴、王思娜主张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得房屋折价款。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博文请求法院判令其继承被继承人王芳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被告诉求

被告李海涛、李诗旭、林晓琴、王思娜、李诗悦、李诗涵均不同意原告李博文的诉求,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案涉房屋。他们认为李博文提交的王芳遗嘱有造假嫌疑,即使签字真实,结合以往表述,遗嘱也非王芳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无落款日期,李博文无法证明立遗嘱过程。此外,被告强调二位老人生前由李诗旭、李海涛主要赡养,将房屋留给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李博文不合实际。同时,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博文证据无法证明是王芳个人财产,遗嘱即便有效也是部分有效,李启贤的份额应依法继承。被告林晓琴、王思娜还指出李博文与被继承人亲子关系不亲密,未尽赡养义务,订立遗嘱逻辑不通,且遗嘱订立时间与事实逻辑不符,王芳为文盲,代书遗嘱缺乏真实意愿的充分证据,请求法院驳回李博文诉讼请求,判定遗嘱无效,剥夺李博文遗产继承权,由其余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三)争议核心

李博文提交的王芳遗嘱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认定。

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是王芳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该房屋的继承方式,是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各继承人在房屋继承中的份额确定及房屋最终的分割方式。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李博文继承。

李博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支付李诗旭、李海涛各 300000 元,支付林晓琴、王思娜 300000 元,支付李诗悦、李诗涵 300000 元。

李诗旭、李海涛、林晓琴、王思娜、李诗悦、李诗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李博文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及继承主体确定

王宇坤、李诗旭、李博文、李海涛、李俊杰作为李启贤与王芳的子女,在李启贤与王芳死亡后,有权继承二人生前的合法财产。由于李俊杰先于李启贤、王芳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子女李诗涵、李诗悦代位继承;王宇坤后于王芳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妻女林晓琴、王思娜继承。本案所涉遗产为一号房屋,该房屋于李启贤与王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登记在王芳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启贤与王芳各享有一半产权份额。

(二)遗嘱效力分析

形式合法性:王芳生前订立的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孙明峰、苏晓娟在场见证,由孙明峰代书,注明了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王芳签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真实性认定:李海涛、李诗旭虽对遗嘱真实性存疑并申请笔迹鉴定,但鉴定结果显示遗嘱落款处 “王芳” 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王芳签名字迹一致。李博文还通过证人出庭作证及提交照片等方式进一步证明遗嘱制作过程及王芳真实意思表示。而被告方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推翻遗嘱真实性。

处分权限:不过,该遗嘱中王芳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其只能对属于自己的一半产权份额作出有效处分,故该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对于属于王芳享有的产权份额,应按照其遗嘱意愿由李博文继承;对于属于李启贤的产权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在其继承人之间依法均等分割。

(三)房屋分割依据

考虑到各继承人所占继承份额和分割意愿,从便利生产生活角度出发,法院确认一号房屋由李博文继承。李博文需按照各方当庭达成的房屋市场价值 300 万元,按比例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以平衡各方权益。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遗嘱法律规定

在处理涉及遗嘱继承的房产纠纷案件时,律师必须精准掌握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代书遗嘱,要严格审查形式要件是否齐全,包括见证人的资格、代书人的身份、签字盖章及日期标注等。同时,要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多方面核实,如通过笔迹鉴定、证人证言等方式。本案中,通过准确判断遗嘱的形式合法性以及应对被告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判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全面收集与分析证据

证据在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律师要协助当事人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包括证明房屋权属、遗嘱真实性、当事人赡养情况等方面的证据。在本案中,李博文一方不仅提交了遗嘱作为核心证据,还通过证人出庭、提交照片等方式进一步佐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制作过程。而被告方虽对遗嘱提出诸多质疑,但未能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予以推翻。这提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深入分析,增强证据的说服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深入了解家庭关系与实际情况

房产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情感因素。律师要深入了解当事人之间的家庭关系、赡养情况以及被继承人的生活习惯、意愿表达等实际情况。在本案中,各继承人对房屋继承存在争议,除了遗嘱效力问题,还涉及家庭内部的赡养情况和情感因素。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例如,在确定房屋分割方式时,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从便利生产生活角度出发,提出合理的分割方案,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纠纷的妥善解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