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解读:老人留房给儿子儿媳,儿媳错过接受遗赠时效,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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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李正辉与王素琴于 1955 年结婚,婚后育有长子李宏涛、次子李宏杰、女儿李宏旭。王素琴在 2009 年离世,李正辉于 2022 年去世。张悦娜是李宏涛的妻子。

(二)房产变迁情况

原房屋状态:李正辉与王素琴婚后拥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各方均认可王素琴在世时对一号房屋进行过分割,但对于具体分割方案,李宏旭、李宏杰称李正辉和王素琴分得其中 2 间;李宏涛、张悦娜则称得知拆迁消息时,病危的王素琴回来与家人口头协商,将 1 号房屋中的 2 间分给李宏涛,1 间分给李宏旭,2 间分给李宏杰,2 间分给李正辉,双方均未对各自陈述提供证据。

拆迁与新房购置:2012 年 5 月 17 日,李正辉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某单位签订《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一号房屋被拆迁,李正辉据此获得北京市海淀区 S 号房屋的置换资格,并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与北京 W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支付购房款 709128 元。2021 年,李正辉取得案涉房屋(即北京市海淀区 S 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李正辉。该房屋的取得,实际上是对一号房屋拆迁进行货币补偿后购置所得。

(三)遗嘱订立情况

2020 年 9 月 11 日,李正辉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立下遗嘱。遗嘱表明,其妻子王素琴于 2009 年去世,因年事已高,为避免遗产继承纠纷,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S 室中其享有的财产份额,由长子李宏涛继承 50%,长媳张悦娜继承 50%。该遗嘱由立遗嘱人李正辉签名、书写日期并按手印,代书人兼见证人刘雅君及另一见证人赵海波也签名并书写日期。

(四)赡养及遗赠接受表示情况

李宏涛称其和张悦娜对李正辉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并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李正辉的病历及票据。李宏杰、李宏旭认可李宏涛尽到较多赡养义务,同时强调自己也履行了赡养责任。张悦娜称 2022 年 6 月 13 日收拾李正辉遗物时才知晓遗嘱内容,但又主张在 2022 年 2 月 25 日、7 月 24 日已向李宏杰、李宏旭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并提交李宏涛和李宏杰的通话记录及联系李宏杰、李宏旭吃饭的微信截图。李宏杰、李宏旭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但坚称未收到张悦娜明确接受遗赠的表示。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判决李正辉遗嘱中对张悦娜的遗赠份额由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判决李宏旭按法定继承取得北京市海淀区 S 号房屋 22.92% 的份额,标的额约 1558560 元。

判决李宏杰按法定继承取得北京市海淀区 S 号房屋 22.92% 的份额,标的额约 1558560 元,房屋总价暂估 680 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各当事人依法承担。

(二)被告诉求

李宏涛、张悦娜共同辩称不同意李宏旭、李宏杰的诉讼请求。他们认为案涉房屋是李正辉的个人财产,李正辉生前立有遗嘱,将 50% 份额分给李宏涛,50% 份额分给张悦娜,且张悦娜在李正辉死后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因此应由李宏涛、张悦娜共同继承。

(三)争议核心

案涉房屋的性质,即其是否为李正辉与王素琴的夫妻共同财产转化而来。

李正辉遗嘱的效力,尤其是对张悦娜遗赠部分的效力。

张悦娜是否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若未作出,该部分遗赠应如何处理。

各继承人对案涉房屋的继承份额应如何确定。

三、裁判结果

李正辉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S 号房屋由李宏涛、李宏杰、李宏旭共同继承,李宏涛占上述房屋 57% 的份额,李宏杰、李宏旭各占上述房屋 21.5% 的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质认定

虽然李正辉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案涉房屋产权证书,但该房屋是一号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后购置所得。

庭审中双方对一号房屋分割情况陈述不一且均无证据支持。不过,无论按李宏旭、李宏杰所述(李正辉和王素琴共同分得财产),还是李宏涛、张悦娜所述(李正辉个人分得财产),在无婚内财产协议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一号房屋拆迁转化而来的案涉房屋应认定为李正辉与王素琴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案涉房屋中有李正辉、王素琴各 50% 的份额。

(二)遗嘱效力分析

李正辉所立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遗嘱中李正辉对其个人拥有的案涉房屋 50% 份额的安排,即由李宏涛继承 50%,并遗赠给张悦娜 50% 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遗赠接受表示认定

张悦娜陈述前后矛盾,一方面称 2022 年 6 月 13 日方得知遗嘱内容,另一方面又主张在 2022 年 2 月 25 日、7 月 24 日已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法院依据其陈述,认定其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已得知遗嘱内容,对其 6 月 13 日才知晓遗嘱的说法不予采信。

李宏杰、李宏旭明确表示未收到张悦娜明确接受遗赠的表示,且张悦娜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作出过接受遗赠的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张悦娜放弃受遗赠。遗嘱中遗赠给张悦娜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李正辉的继承人即李宏涛、李宏杰、李宏旭继承。

(四)继承份额确定

对于王素琴的 50% 份额,因王素琴未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李正辉、李宏涛、李宏杰、李宏旭各分得四分之一份额,即每人分得案涉房屋 12.5% 的份额。

李正辉遗嘱中留给李宏涛的 50% 份额,加上李正辉从王素琴处继承的 12.5% 份额,李宏涛共应继承 62.5% 份额。但考虑到李宏涛对李正辉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法院在分配遗产时予以多分,最终酌定李宏涛继承 57% 份额。

对于张悦娜放弃遗赠的部分,即李正辉遗产的 25% 份额,由李宏涛、李宏杰、李宏旭平均分配,每人分得约 8.33% 份额。加上三人从王素琴处继承的 12.5% 份额,李宏杰、李宏旭最终各占案涉房屋 21.5% 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准确界定财产性质

在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准确界定遗产的性质是关键。律师要仔细梳理房产的来源、变迁过程,尤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要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取得规则进行判断。本案中,通过对一号房屋拆迁及案涉房屋购置过程的分析,明确了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后续遗产分配奠定基础。

(二)严格审查遗嘱效力

遗嘱的效力直接影响遗产分配。律师需严格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李正辉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形式,有效处分了其个人财产。同时,对于遗嘱中涉及遗赠部分,要关注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这关系到遗赠部分的最终处理。

(三)重视证据收集与事实认定

证据是案件胜负的关键。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同时对对方证据进行细致质证,帮助法院准确认定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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