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深度解析:部分子女翻建老人房屋,法院遗产分割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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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林晓旭、张宇杰、张宇涛、张宇峰为兄弟姐妹,他们的母亲是林婉兰,父亲早于林婉兰去世。

(二)房产建设及变迁情况

初始建设:1976 年,×× 村委会为林婉兰及其子女五人提供了位于 ×× 村一号的宅基地,宅基地上建有北房三间。之后,张宇峰在该宅基地上建设了两间西棚。各方对于张宇峰建设西棚的时间说法不一,张宇峰称是 1988 年,且林晓旭、张宇杰、张宇涛知晓此事。

房屋翻建:2003 年,张宇峰拆除西棚,对涉案房屋进行翻建,新建了北房三间、南房三间。张宇峰称在 2000 年母亲林婉兰曾表示房子归他,2003 年翻建也是经林婉兰同意,林晓旭等三人对此予以否认,称张宇峰翻建房屋只是为了让母亲住上新房。

(三)纠纷产生

2018 年 10 月 17 日,林婉兰去世。林晓旭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与张宇峰产生纠纷。2021 年 5 月,林晓旭、张宇杰、张宇涛明确提出继承要求,张宇峰提议以现金方式折价解决,但未得到林晓旭三人的同意,最终四人因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林晓旭、张宇杰、张宇涛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延庆区一号院的北房三间、南房三间,主张四人(林晓旭、张宇杰、张宇涛、张宇峰)每人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二)被告诉求

张宇峰辩称 1976 年宅基地上仅有三间北房,其在 1988 年出资建设两间西棚林晓旭等人知晓。2000 年母亲林婉兰已将房子归其所有,2003 年经母亲同意翻建房屋。他认为林晓旭三人在 2021 年才提出继承要求不合理,此前曾提议现金折价但未被接受。张宇峰主张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三)争议核心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是归张宇峰个人所有,还是属于林婉兰及其子女共同共有。

若房屋为共有财产,应如何进行合理分割。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延庆区 ×× 镇 ×× 村的北房三间、南房三间,张宇峰、林晓旭、张宇杰、张宇涛各享有 25% 的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初始共有状态:村集体为林婉兰及其子女五人提供宅基地及住房,从房屋的初始来源看,涉案房屋应属林婉兰及其子女共同共有。这是基于宅基地分配的对象以及当时家庭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翻建行为不改变共有性质:张宇峰虽在原宅基地内对老房三间进行翻扩建,新建了北房三间、南房三间,其翻建行为对房屋的改善有一定贡献,但这并不足以改变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张宇峰主张母亲已将房屋分给自己所以才进行翻建,然而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母亲林婉兰明确将房屋分配给他的事实。在没有确凿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能仅凭翻建行为就认定房屋归张宇峰个人所有。

(二)遗产继承及分割

林婉兰去世后,涉案房屋的北房三间、南房三间作为林婉兰的遗产部分,应在其法定继承人(张宇峰、林晓旭、张宇杰、张宇涛)之间进行分配。由于房屋原本属于共同共有状态,在继承时应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林晓旭、张宇杰、张宇涛要求按份额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四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且无其他特殊情形影响遗产分配,故判定四人各享有 25% 的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准确把握财产权属来源

在处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准确确定房产的初始权属来源是关键。律师要深入了解宅基地的分配情况、房屋的建设背景等信息。本案中,明确村集体为林婉兰及其子女五人提供宅基地及住房这一事实,为后续判断房屋的共有性质奠定了基础。通过对房屋权属来源的精准把握,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在房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

在确定房屋权属和遗产分割方式时,合理运用法律规定至关重要。本案依据共同共有的法律规定,认定房屋初始为林婉兰及其子女共有,在林婉兰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和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遵循公平原则,在没有特殊情况影响遗产分配的前提下,判定四个子女平等享有房屋份额。律师要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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