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纷争:女方去世前遗嘱给母亲,男方起诉,律师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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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被继承人刘逸旭,其配偶为原告赵宇杰,二人于 2002 年结婚。

原告赵文轩,系刘逸旭与赵宇杰的婚生子,2004 年出生。

被告孙雅琴,是刘逸旭的母亲。刘逸旭的父亲于 2003 年去世。

(二)房屋相关情况

大兴一号房屋:2005 年 6 月 10 日,以刘逸旭名义购买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贷款账户亦为刘逸旭账户。2016 年左右,该房屋出售,所得款约 288.6 万元在被告孙雅琴处。原告赵宇杰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售房款的二分之一属于自己,二分之一作为刘逸旭遗产应予以分割;被告孙雅琴则称该房屋是自己出全资借用刘逸旭名义购买,刘逸旭和赵宇杰未参与房屋的购买、装修和出售过程。

A 号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登记在原告赵宇杰名下。赵宇杰称该房屋系其父亲所赠,属于个人财产;被告孙雅琴主张继承该房屋中属于刘逸旭的份额,认为该房屋在赵宇杰与刘逸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遗嘱情况

2016 年,刘逸旭由刘婉兰代书,刘婉兰、李静见证立下代书遗嘱。遗嘱指定刘逸旭名下财产由其母亲孙雅琴继承,遗嘱载明因刘逸旭身体原因不能写字,可以按手印,并有刘婉兰、李静签字和手印及刘逸旭手印。同时,有立遗嘱当时的视频作为佐证。

(四)事件发展

刘逸旭于 2017 年去世。刘逸旭生病后,赵宇杰对其逐渐冷淡,2014 年下半年起拒绝照顾刘逸旭,刘逸旭的生活和治疗均由孙雅琴一人承担。此后,原告赵文轩、赵宇杰因遗产分割问题与被告孙雅琴产生纠纷,原告多次催要刘逸旭遗产款项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赵文轩、赵宇杰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刘逸旭名下全部遗产,包括出售大兴一号房屋所得款 288.6 万元(其中,二分之一系赵宇杰财产应返还赵宇杰,二分之一属于刘逸旭的遗产应予以分割)等,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抗辩

被告孙雅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出售大兴一号房屋所得款 288.6 万元不是刘逸旭的遗产,该房屋是自己出全资借用刘逸旭名义购买,且房屋出售至今原告从未主张过售房款,现在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要求继承登记在赵宇杰名下的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中属于刘逸旭的份额,称刘逸旭生病后赵宇杰对其冷淡并拒绝照顾,刘逸旭于 2016 年经医生刘婉兰、护士李静见证立下代书遗嘱,将房屋等全部遗产留给母亲孙雅琴一人继承,刘逸旭的遗产应依照遗嘱继承。

(三)争议核心

被继承人刘逸旭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这决定了遗产继承是按照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进行。

被继承人刘逸旭的遗产范围如何确定,特别是大兴一号房屋和 A 号房屋是否属于刘逸旭遗产以及相应份额的界定。

是否应为未成年人赵文轩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被告孙雅琴将被继承人刘逸旭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售房剩余款项 2174553.87 元中的二分之一给付原告赵宇杰。

原告赵宇杰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的二分之一归赵宇杰所有,二分之一由被告孙雅琴继承。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形式与实质要件:被告提交了刘逸旭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所做的代书遗嘱及视频。从形式上看,该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刘婉兰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按手印,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从实质要件分析,相关见证人的陈述以及立遗嘱当时的视频能够佐证该遗嘱体现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遗嘱上无刘逸旭签名,但明确载明由于刘逸旭身体原因不能写字,可以按手印,且有视频证实这一情况。

原告异议处理:原告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观点。根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这一原则,法院认定该遗嘱真实有效,本案遗产将根据该遗嘱进行分割。

(二)遗产范围界定

大兴一号房屋售房款

房屋性质认定:原告赵宇杰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孙雅琴辩称是自己借用刘逸旭名义出资购买。然而,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系刘逸旭,还贷款账户也是刘逸旭账户,孙雅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借用刘逸旭名义出资购房的主张,所以法院认定该房屋购买于 2005 年 6 月 10 日,应系刘逸旭与原告赵宇杰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售房款的一半属于刘逸旭遗产,应依照遗嘱进行继承。

诉讼时效问题:孙雅琴称原告主张该房屋售房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刘逸旭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死亡,原告主张继承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孙雅琴该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款项扣除争议:被告辩称售房所得款已花费,若进行继承应先扣除已花费数额,包括帮助偿还的房贷、照顾刘逸旭产生的费用等,法院对此酌情计算。

A 号房屋

房屋性质认定:赵宇杰称该房屋系其父亲所赠,为个人财产。但从本案证据看,北京市西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回迁购房合同书、购房人变更申请表、回迁居民购房结算单所注明的购房人均系赵宇杰,赵宇杰称该房系其父所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由于该房屋于赵宇杰与刘逸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系赵宇杰与刘逸旭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刘逸旭的 50% 部分依照遗嘱进行继承。

(三)赵文轩遗产份额问题

法律规定适用: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原告主张赵文轩系未成年人且患有疾病,应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实际情况分析: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赵文轩虽为未成年人,可认定其缺乏劳动能力,但赵文轩由其父亲赵宇杰抚育,享有正常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并无证据证明赵文轩没有生活来源,且赵文轩所患病情亦非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法定事由。所以,法院对原告主张刘逸旭的遗嘱应为赵文轩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诉求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运用

全面收集证据: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无论是证明遗嘱效力的证据,还是界定遗产范围的证据都至关重要。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证据质证与反驳:面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和主张,要善于质证和反驳。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对方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找出破绽,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强化己方证据的优势。

(二)法律条文理解与运用

精准把握继承法律:熟练掌握《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等相关法律条文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基础。本案中,律师准确运用代书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规定判断遗嘱效力,依据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规则确定遗产范围,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对于不同的房屋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需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细节,如遗嘱的多种形式及各自的生效条件、夫妻共同财产在不同取得情形下的认定标准等。

特殊法律问题处理:在遗产继承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法律问题,如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情形。律师要准确理解这些特殊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本案中,律师通过对赵文轩实际生活状况和法律规定的准确分析,成功应对了原告关于为赵文轩保留遗产份额的主张。

(三)庭审策略与沟通

庭审策略制定:庭审过程中,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十分关键。律师在庭审前应帮助当事人梳理案件重点,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证据,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在庭审中灵活运用,争取有利的裁判结果。

与当事人及法院沟通: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心理预期,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和案件进展情况,帮助当事人做好心理准备。同时,与法院保持良好沟通,准确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及时回应法院的询问,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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