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被继承人高远先生与秦婉女士为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高逸杰、高逸旭、高逸超、高逸浩、高逸辉。
(二)事件经过
1. 房屋购置情况:1993年12月4日,高远先生与北京市C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X号房屋。该房屋系高远先生与秦婉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二人共同工龄购买。
2. 人员离世情况:高远先生于2014年病故,秦婉女士于2016年病故,且二人的父母均先于他们去世。
3. 遗产继承纠纷:高远先生和秦婉女士去世后,留下X号房屋作为遗产。四原告(高逸杰、高逸旭、高逸超、高逸浩)认为自己对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而高逸辉企图独占全部遗产。四原告多次与高逸辉协商遗产继承事宜,但高逸辉拒绝分割遗产,四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高逸辉则称X号房屋登记在高远先生个人名下,认为是高远先生个人财产,且高远先生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明确X号房屋由其继承。
(三)证据情况
1. 高逸辉的证据:高逸辉提交一份《遗嘱》,内容为“我住在北京市朝阳区X号,该房产权属于我本人所有。如果今后我病故了,将我现在住的叁室壹厅房产权,由我儿子高逸辉继承。特此立下遗嘱。立遗嘱人高远 继承人高逸辉 2000年2月15日”。各方认可高远先生、秦婉女士二人生前无老年痴呆、精神疾病等与智力相关疾病,二人生前在X号房屋内居住相互照顾,2013年4月高远先生开始住院直至死亡。
2. 四原告的证据及异议:四原告对该《遗嘱》真实性不认可,申请对遗嘱中高远先生签名进行真实性鉴定,对遗嘱中其他内容字体是否为高远先生本人亲自书写进行鉴定,对遗嘱所用纸张及墨水形成年代的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检材标注日期2000年2月15日《遗嘱》下方“立遗嘱人”处的“高远”签名字迹与样本8至样本15上的“高远”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检材标注日期2000年2月15日《遗嘱》上除“高远”签名字迹以外的其他书写字迹与样本1至样本7上的书写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但四原告仍不认可,指出《遗嘱》从形式和内容都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素,如遗嘱中的房屋并非本案争议房屋(证据中显示房产证号应是X,遗嘱中以特别方式标注的房产证号是Y);遗嘱第二行明显有改动且有错别字;遗嘱不是高远先生真实意愿;自书遗嘱应该签字按手印等。此外,四原告庭审中出示了另一份遗嘱照片,内容为“我住北京市朝阳区X号,该房产权属于我本人所有,因为我们老两口年迈多病。如果我们病故后,将我现在住的房产权,由我儿子高逸辉继承。特此立下遗嘱。立遗嘱人高远 继承人高逸辉……”。四原告认为高逸辉的遗嘱是伪造的,两份遗嘱存在矛盾。高逸辉对该遗嘱照片真实性不认可,但承认确实有一份内容一致的遗嘱在其手中,且表示两份遗嘱书写时自己不在场,是事后得到的。高逸浩还曾表示X号房屋购房时因自己与父亲一个单位才给的80平米面积,认为自己在X号房屋中有居住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四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各占四分之一份额。理由是他们对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高逸辉伪造遗嘱企图独占遗产,高逸辉应不分遗产。
(二)被告抗辩
高逸辉主张X号房屋登记在高远先生个人名下,是高远先生个人财产,高远先生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明确由其继承,该遗嘱真实有效,X号房屋应按遗嘱由其继承。假定X号房屋属于高远先生与秦婉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应继承五分之三份额。
(三)争议核心
1. X号房屋的性质认定,是高远先生个人财产还是高远先生与秦婉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2. 高逸辉提交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能否作为X号房屋继承的依据。
3. 四原告提出的高逸辉伪造遗嘱以及对遗嘱形式和内容的质疑是否成立。
4. 各继承人对X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应如何确定。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高远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由原告高逸浩、原告高逸超、原告高逸旭、原告高逸杰与被告高逸辉共同继承,原告高逸浩、原告高逸超、原告高逸旭、原告高逸杰各继承十分之一份额,被告高逸辉继承五分之三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质认定
根据庭审查明,X号房屋是高远先生与秦婉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二人共同工龄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高远先生与秦婉女士各占一半份额。
(二)遗嘱效力认定
1. 遗嘱真实性鉴定:虽然四原告对高逸辉提交的《遗嘱》真实性存疑并申请鉴定,但鉴定结果表明该份遗嘱上内容以及高远先生签名应系高远先生本人书写。
2. 遗嘱形式和内容争议:四原告对《遗嘱》形式要件存疑,如存在错别字、房号标注错误等。然而,法院认为《遗嘱》内容书写完整、指向对象确定、意思表达明确,符合自书遗嘱由高远先生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要求,故对该《遗嘱》予以采信。但由于该份《遗嘱》中无秦婉女士签字,高远先生处理秦婉女士财产部分应属无效。
(三)继承份额确定
基于上述房屋性质和遗嘱效力的认定,针对X号房屋,高远先生的一半份额按照遗嘱由高逸辉继承,秦婉女士的一半份额由五个子女平均继承。所以,高逸辉应继承五分之三份额(高远先生的一半份额加上秦婉女士一半份额的五分之一),四原告各继承十分之一份额(秦婉女士一半份额的五分之一)。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审查
1. 全面收集证据: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本案中,无论是房屋购买契约、遗嘱等关键证据,还是能够证明被继承人身体状况、家庭关系等辅助证据都需要全面收集。律师要引导当事人积极提供各类证据。
(二)法律条文运用
1. 准确适用继承法律:熟练掌握《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相关法律条文。本案中,依据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规则确定房屋性质,根据遗嘱继承规定判断遗嘱效力,进而确定继承份额,每一步都需要精准运用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