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争议:女儿外嫁后,儿子不让继承父母宅基地房屋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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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孙父与孙母系夫妻,育有长子孙宇轩、长女孙晓妍、次女孙诗涵。孙父于 1997 年去世,孙母于 2006 年 9 月 30 日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

房屋情况:位于房山区 S 村一号有一处宅基地,1988 年孙父、孙母在该宅基地上兴建北房 5 间、东房 2 间、西房 2 间,双方均认可这些房屋为孙父、孙母的遗产。2011 年,孙宇轩在院内增建房屋,包括在北房北侧增建 3 大间,在原有北房 5 间和新增建的北房北侧房屋上加盖二层,还增建了南房及门道。1988 年和 2011 年两次建房均未经相关部门审批。

诉讼情况:孙父、孙母去世后,孙晓妍、孙诗涵多次与孙宇轩协商分割遗产事宜,但孙宇轩未予回复。孙晓妍、孙诗涵遂诉至法院,要求各继承父母遗留的 9 间房屋中的 3 间,并由孙宇轩承担诉讼费。孙宇轩则以孙晓妍、孙诗涵已出嫁为由,不同意她们继承。

二、争议焦点

继承权问题:孙晓妍、孙诗涵作为出嫁女儿,是否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孙晓妍、孙诗涵主张依法享有继承权;孙宇轩则认为她们已出嫁,不应继承。

遗产分割方式:如何对孙父、孙母遗留的 9 间房屋进行合理分割。孙晓妍、孙诗涵要求各继承 3 间;孙宇轩不同意二人的继承诉求,未明确提出自己的分割方案。

三、裁判结果

位于房山区 S 村一号宅院内北房西数第一间、西房两间由原告孙诗涵继承,北房东数第一间、东房两间由原告孙晓妍继承,北房中间三间由被告孙宇轩继承。由于建房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本判决不作为房屋产权证明。

四、案件分析

遗产范围确定: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宅院内北房 5 间、东房 2 间、西房 2 间系孙父、孙母共建,所以这些房屋属于孙父、孙母的遗产,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孙宇轩在 2011 年增建的房屋,因不在本案遗产争议范围内,且原、被告双方对其无争议,法院在处理遗产继承时未涉及。

继承方式判定:孙父、孙母去世后均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孙父去世后,其遗产应由配偶孙母、子女孙诗涵、孙晓妍、孙宇轩继承;孙母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子女孙诗涵、孙晓妍、孙宇轩继承。

遗产分割依据:在法定继承中,法院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遗产分割。本案中,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酌情对房屋予以分割。考虑到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等因素,做出了上述判决。同时,因建房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明确判决不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效力。

五、胜诉办案心得

明晰法定继承规则:在处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继承案件时,要准确掌握法定继承的规则,包括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本案中,依据法定继承规则确定了孙晓妍、孙诗涵、孙宇轩的继承权及遗产分配方式。

重视证据收集与事实认定:收集能够证明房屋归属、继承人关系等关键事实的证据。在本案中,双方对房屋为父母共建的认可,为确定遗产范围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如建房未经审批这一事实,影响了判决的表述和效力。

关注特殊情况:对于建房未经审批等特殊情况,要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以便在诉讼中正确应对,避免因特殊情况导致权益受损。同时,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继承人的生活需求,使判决更具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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