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夫妻共同房屋一方赠与亲属,我方主张恶意串通合同无效胜算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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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陈建国与林婉清是夫妻,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女儿陈嘉怡、大儿子陈宇轩和小儿子陈皓阳。陈皓阳与苏雅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陈诗涵。1996 年 8 月 1 日,陈建国与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得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 “诉争房屋”),1998 年 2 月 17 日,该房屋登记在陈建国名下。

二、案件经过

一审阶段

原告起诉:陈建国、林婉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陈建国与陈诗涵签订的《北京市存量住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判令陈诗涵赔偿损失 10 万元(含精神损失、保全及诉讼费用)。

被告上诉:陈诗涵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未依其申请调取公证处及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相关材料,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还主张《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实际履行,房屋产权已登记至自己名下,且自己愿意赡养老人,而陈建国、林婉清有违诚信原则。

各方答辩:陈建国、林婉清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陈诗涵上诉请求。陈皓阳同意陈诗涵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2020 年 11 月 17 日,陈建国、林婉清向陈皓阳出具委托书并公证,委托事项包括办理央产房上市、公房改商品房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代签文件、缴费及其他相关事宜,但不包括出售或赠与诉争房屋。

2021 年 1 月 11 日,陈建国(出卖人)与陈诗涵(买受人,陈皓阳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 100 元,应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前支付,合同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未填写。

同日,陈建国与陈皓阳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登记中心询问时隐瞒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实,询问笔录签名处有陈建国手印,但签名由陈皓阳代签。

2021 年 1 月 13 日,诉争房屋变更登记至陈诗涵名下。庭审中,林婉清称不同意给房且不知情,陈诗涵称房款 100 元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54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陈诗涵、陈皓阳明知却在林婉清不知情且未追认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陈诗涵也无证据证明林婉清同意卖房。

委托书委托权限不包括售房或赠与,登记时隐瞒房屋共有事实作虚假陈述,房屋以不合理低价转让且房款未付,故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存在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陈建国、林婉清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及赔偿损失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且无证据证明精神损失,故不予支持。

二审阶段

陈诗涵提交申请与证据:陈诗涵提交两份调查取证申请,申请调取公证档案材料和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询问录音录像等材料,还提交 2019 年 9 月 28 日与林婉清的录音文件,证明林婉清对赠与房屋知情且与陈建国恶意串通诉讼。

法院调取证据与质证: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并组织质证,陈诗涵认可证据真实性但认为不全面,陈建国、林婉清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陈皓阳质证意见与陈诗涵一致。

二审裁判结果

确认陈建国与陈诗涵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驳回陈建国、林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关键证据梳理:本案关键在于梳理房屋产权归属证据、委托书公证内容以及房屋买卖和过户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诉争房屋产权证书明确其为陈建国、林婉清夫妻共同财产,而委托书公证内容清晰显示委托权限不涵盖售房或赠与,这直接否定了陈诗涵、陈皓阳对售房行为的合法性主张。

法律适用分析: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54 条关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从房屋买卖过程看,林婉清不知情且未追认,房屋以不合理低价转让且房款未付,登记时隐瞒共有事实,完全符合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对方主张的反驳:对于陈诗涵提出的林婉清知情、《赠与合同》有效等主张,通过证据逐一反驳。公证事项以公证书内容为准,陈诗涵无充分证据证明林婉清同意售房,其提交的录音等证据也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主张。

四、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整理的重要性:在房产纠纷案件中,收集全面、准确的证据是胜诉关键。从房屋产权取得文件到委托公证材料,再到房屋买卖和过户的每一个环节的文件,都可能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在本案中,对委托书公证内容的精准把握,直接否定了对方关于售房合法性的主张。

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深入理解和精准运用相关法律条文是律师的核心能力。本案中对《民法典》第 154 条的准确运用,为认定合同无效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在办案过程中,要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准确适用。

庭审应对策略:庭审中要敏锐捕捉对方观点和证据的漏洞,及时进行反驳。面对陈诗涵提出的各种主张和证据,要冷静分析,通过已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有力回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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