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之名买房盼过户,朋友翻脸不认账,买房人该如何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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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李明、王丽夫妇与张伟是朋友,为获取北京市首套房贷款优惠,他们借张伟之名购买房屋。在后续办理过户时,张伟拒绝配合,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权归属以及银行贷款处理问题。

二、诉讼主张

(一)原告主张

确认涉诉房屋归李明、王丽夫妇所有。

张伟协助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李明、王丽夫妇。

(二)被告抗辩

二原告借名购房行为规避国家及北京市房地产限购限贷政策,违背公序良俗,口头借名购房约定无效。

从备案合同及相关手续来看,房屋产权归张伟,支持原告诉求会扰乱法律关系,损害其利益。

(三)银行陈述

若二原告一次性清偿剩余贷款本息,银行同意配合相关手续办理。

三、法院查明事实

房屋交易过程

2012 年 6 月,李明、王丽与陈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0 月 11 日,张伟与陈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房屋过户至张伟名下。同年,张伟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贷款 162 万元,以房屋抵押担保,银行发放贷款,陈强交付房屋,二原告装修并居住至今。

证据争议

二原告提供与陈强签订的系列合同,证明自己是实际购买人,张伟以备案合同为由不予认可。

二原告提供微信记录,证明张伟承认其为实际购买人,张伟质疑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原告提供银行对账单,证明转账 5 万元为借名买房感谢金,张伟称双方资金往来频繁,否认该款项性质。

款项支付及购房资格

张伟认可购房首付款、契税等费用由二原告出资,贷款也由二原告偿还。二原告同意一次性还清贷款,并提供核验结果证明符合在北京购房条件。

四、裁判结果

李明、王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张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

某银行、张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李明、王丽办理房屋抵押注销及过户手续,将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明、王丽名下。

五、案件分析

(一)证据梳理与运用

合同证据:二原告与陈强签订合同时间早于张伟,表明购房合意在先,证明二原告才是最初的购房主体。

付款凭证:收集首付款支付凭证、贷款还款记录,清晰呈现二原告实际出资,强化其对房屋的权益主张。

沟通记录:针对微信记录,通过补充聊天背景、时间线等细节,增强其可信度,证明张伟知晓并认可二原告的实际购房人身份。

反驳证据:针对张伟的观点,从法律条文、政策解读出发,指出政策并非禁止借名买房行为本身,且二原告最终符合购房资格,未损害政策目的和公共利益。

(二)法律关系认定

合同效力:借名买房口头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二原告最终符合购房资格,合同应认定有效。

房屋所有权:依据实际出资和合同履行情况,二原告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张伟作为名义产权人,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与银行关系:二原告作为实际购房人和还款人,愿意一次性清偿贷款,有权要求银行和张伟配合解除抵押并办理过户。

(三)庭审策略制定

争议焦点把控:庭审中围绕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房屋所有权归属、贷款清偿与过户手续办理展开辩论,用证据和法律条文支撑诉求。

回应对方观点:针对张伟的抗辩,逐一反驳,指出其混淆合同签订主体和实际履行主体,政策规避行为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六、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全面收集房屋买卖、资金往来、沟通记录等各类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为胜诉奠定基础。

法律运用:熟悉民法典及相关政策,准确判断合同效力、产权归属及各方关系,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庭审准备:庭审前精心准备,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和法律依据,庭审中冷静辩论,依证据和法律说服法官。

沟通协作: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了解案件背景和当事人真实意图,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程序,保障案件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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