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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涉及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配、房屋出售款分割以及赠与合同的效力等多方面问题。陈宇轩与刘女士离婚后,就房屋售房款分配产生争议,刘女士和陈悦向法院起诉,陈宇轩则提起上诉,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集中在房屋权属、协议效力以及售房款的分配方式上。
二、原告诉求及理由
(一)一审诉讼请求
陈宇轩向刘女士归还售房款 198 万元。
陈宇轩向陈悦归还售房款 224 万元。
陈宇轩向刘女士支付售房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二)事实与理由
刘女士和陈悦认为,2011 年签订的《协议书》约定 A 号房屋为三方共同财产,各方份额各占三分之一。在房屋出售后,陈宇轩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售房款。同时,刘女士主张因陈宇轩未按时支付售房款,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三、被告上诉要点
(一)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刘女士、陈悦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由刘女士、陈悦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房屋权属:涉案 A 号房屋属于陈宇轩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婚前个人财产,贷款也由其实际归还,离婚后房产归其所有,与刘女士、陈悦无关,一审认定双方共同参与涉案房屋的还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协议效力:陈宇轩虽通过《协议书》向刘女士、陈悦赠与涉案房屋的份额,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一审认为《协议书》系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完全没有依据;《协议书》由刘女士拟定,协议尾部注明 “公证机关存档一份”,该协议没有公证,所以协议未生效。
赠与目的:《协议书》签署前后数年期间,双方仍共同居住,陈宇轩赠与房屋是以复婚为前提,由于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双方复婚无望。
房屋价款认定:一审判决确定房屋价款未扣除相应房屋贷款、交易中的税务成本和分割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亦属认定事实不清。
四、被告答辩要点
刘女士、陈悦辩称,不同意陈宇轩的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他们认为陈宇轩上诉状中所提及的部分事实不属实,双方针对涉案房产和房产款项属于合同纠纷法律关系,陈宇轩所述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
五、法院查明事实
婚姻及购房情况
陈宇轩与刘女士 2004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陈悦,2010 年协议离婚。婚后居住的昌平区一号房屋系男方婚前财产,归男方所有。2011 年 1 月 18 日,陈宇轩取得北京市海淀区 A 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登记为单独所有。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 A 号房屋为三方共同财产,各占三分之一份额,明确房屋贷款、使用权等事项。
房屋出售协商过程
2020 年 6 月至 9 月期间,刘女士与陈宇轩通过微信沟通出售 A 号房屋事宜,双方多次修改《房屋销售款分配方案约定》,但最终未签字确认。2020 年 7 月 11 日,陈宇轩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售 A 号房屋,成交价 467 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等作价 203 万元,共 670 万元。
子女抚养及其他诉讼情况
2020 年 8 月 21 日,双方通过公证书确定陈悦归刘女士抚养。2020 年 10 月 20 日,陈悦起诉陈宇轩抚养费纠纷,法院作出判决。2021 年 1 月 14 日,刘女士、陈悦起诉陈宇轩要求归还 A 号房屋售房款及利息损失,后按撤诉处理。在该案审理中,双方对房屋贷款偿还、售房款使用等情况存在争议。
证据及争议焦点
刘女士提交微信转账截图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向陈宇轩账户转入 41.5 万元用于还贷,陈宇轩认可 2013 年 9 月之后刘女士转钱,但称用途是子女抚养费及房屋使用费,不认可用于还贷。法院认为《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六、裁判结果
陈宇轩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刘女士支付售房款 1,980,000 元。
陈宇轩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陈悦支付售房款 2,233,333.34 元。
驳回刘女士、陈悦其他诉讼请求。
七、案件分析
(一)证据梳理与运用
婚姻及购房证据:收集并整理双方的结婚登记证明、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的财产状况,为证明 A 号房屋的共有性质奠定基础。
协议证据:重点分析 2011 年签订的《协议书》,从协议内容、签订背景、双方履行情况等方面论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反驳陈宇轩关于协议未生效、可撤销的主张。同时,梳理微信沟通记录中关于《房屋销售款分配方案约定》的内容,证明双方对售房款分配有过协商和约定。
资金往来证据:整理刘女士提交的微信转账截图及银行流水等,证明其参与了 A 号房屋的还贷,结合其他证据确定其对房屋的贡献,增强其主张售房款份额的合理性。
(二)法律关系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及赠与关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分析 A 号房屋的权属。虽然房屋登记在陈宇轩名下,但《协议书》明确约定为三方共有,且双方共同参与还贷,不属于单纯的赠与关系。陈宇轩主张的任意撤销权不成立。
协议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判断《协议书》的效力。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便未公证也应属有效。同时,分析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的关联性,确定其作为整体协议的效力。
(三)庭审策略制定
争议焦点把控:庭审中紧紧围绕房屋权属、协议效力、售房款分配三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对于房屋权属,强调《协议书》的约定和共同还贷的事实;对于协议效力,从法律规定、签订背景等方面阐述其有效性;对于售房款分配,结合证据和协议约定,阐述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回应对方观点:针对陈宇轩提出的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协议未生效、赠与可撤销等观点,逐一依据法律规定和现有证据进行反驳。如指出房屋虽婚前购买,但婚后有共同还贷和协议约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不属于单纯赠与等,强化刘女士和陈悦的诉求。
八、办案心得
深入挖掘证据:在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中,全面收集各类证据至关重要。不仅要关注直接涉及财产归属和分割的证据,如房产证、合同等,还要重视间接证据,如微信沟通记录、银行流水等,通过细致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胜诉提供坚实保障。
精准把握法律: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合同编等相关内容,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分析案件事实。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协议效力判断、赠与关系界定等关键问题上,依据法律规定严谨论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诉讼策略。
庭审策略制定:庭审前充分准备,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和法律依据,制定合理庭审策略。庭审中保持冷静,围绕争议焦点有条理地辩论,运用证据和法律依据有力反驳对方观点,注重与法官沟通,以清晰、准确的方式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引导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
与当事人沟通: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了解案件背后的情感因素、家庭关系等细节,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规定和案件进展。及时解答当事人疑问,增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确保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办理,共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