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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因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赵阳先生与孙悦女士曾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北京市大兴区 A 室房屋,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彻底财产分割。之后孙悦女士在赵阳先生同意下将房屋出售,双方就卖房款分配产生严重分歧,赵阳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悦女士支付相应卖房款。
二、原告诉求及理由
(一)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孙悦女士支付赵阳先生卖房款 1,615,000 元。
诉讼费由孙悦女士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赵阳先生与孙悦女士于 1989 年结婚,2004 年赵阳先生出首付款购买 A 室,产权登记在孙悦女士名下。2012 年 8 月 27 日,双方协议离婚,未分割该房屋,仍共同居住,贷款由赵阳先生偿还。2021 年 12 月,经赵阳先生同意,孙悦女士以 3,930,000 元卖房并过户。此后双方协商卖房款分配无果,赵阳先生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孙悦女士私自占有卖房款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要点
(一)房款支付及合同履行情况
孙悦女士称买房方只支付 3,830,000 元,剩余 100,000 元未付,原因是赵阳先生户口还在 A 室,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存在合同被解除或不完全履约的可能性,所以在合同完全履行前分割购房款条件未成就。
(二)房产份额及卖房款分割约定
双方离婚协议第 2 条约定 A 室大居室归孙悦女士,小居室归赵阳先生,按面积计算孙悦女士约占 66% 份额,赵阳先生约占 34% 份额,卖房款应按此比例分配。
卖房后赵阳先生明确要 1,500,000 元,孙悦女士同意,双方达成新的分割协议,孙悦女士已在 3 月 29 日支付 350,000 元。孙悦女士希望共支付赵阳先生 1,200,000 元,扣除已支付的 350,000 元,再支付 850,000 元。
四、法院查明事实
婚姻及购房情况
赵阳先生与孙悦女士于 1989 年 5 月 30 日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 A 室房屋。2012 年 8 月 27 日登记离婚,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 A 室大间居室归女方,小间居室归男方;贷款月供由男方偿还,物业费、供暖费由女方承担,之后双方仍共同居住。
房屋出售情况
2021 年 12 月 11 日,孙悦女士与吴雨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格 1,600,000 元,房屋家具、家电等作价 2,330,000 元,总计 3,930,000 元。同时约定赵阳先生迁出户籍的相关事宜,买房方留存 100,000 元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2022 年 2 月 18 日,A 室变更登记至吴雨桐名下。
庭审争议焦点
赵阳先生认可户口未迁出,同意未付的 100,000 元计入应得卖房款,也认可收到 350,000 元卖房款,但不认可孙悦女士提出的分割方式。赵阳先生认为离婚协议只是对房屋使用权的约定,自己用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且离婚后偿还贷款,对房屋贡献大,考虑夫妻感情和孩子,愿意仅分得一半。
五、裁判结果
孙悦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阳先生卖房款 1,284,702 元。
六、案件分析
(一)证据梳理与运用
婚姻及购房证据:收集并整理赵阳先生与孙悦女士的结婚登记证明、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明确 A 室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产权登记在孙悦女士名下,也不影响赵阳先生对房屋享有的权益。
离婚协议证据:仔细分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分配的条款,从条款表述、签订背景等方面论证该协议只是对房屋部分使用权的约定,并非完全的所有权处分,为赵阳先生争取更大份额提供证据支持。
房屋出售及收款证据:获取孙悦女士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过户登记信息以及孙悦女士收取卖房款的凭证,确定房屋已成功出售且孙悦女士已收取大部分款项,赵阳先生有权主张分割。
(二)法律关系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A 室购于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完全分割的情况下,房屋出售后卖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和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分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配条款的效力。虽然双方有约定,但从条款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看,不能简单按照约定比例分割。对于未明确约定的部分,综合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分割比例。
(三)庭审策略制定
争议焦点把控:庭审中紧紧围绕房屋所有权归属、离婚协议对房屋处分的效力以及卖房款分割比例三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对于房屋所有权,强调夫妻共同购买的事实;对于离婚协议效力,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分析其局限性;对于分割比例,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阐述赵阳先生主张的合理性。
回应对方观点:针对孙悦女士提出的合同履行未完毕、按离婚协议比例分割等观点,逐一依据法律规定和现有证据进行反驳。如指出合同履行情况不影响卖房款分割的本质,离婚协议约定并非对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处分等,强化赵阳先生的诉求。
七、办案心得
深入挖掘证据:在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不仅要关注直接涉及财产归属和分割的证据,如房产证、合同等,还要重视间接证据,如付款凭证、通信记录等,通过细致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胜诉提供坚实保障。
精准把握法律: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合同编等相关内容,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分析案件事实。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离婚协议效力判断、财产分割原则确定等关键问题上,依据法律规定严谨论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诉讼策略。
庭审策略制定:庭审前充分准备,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和法律依据,制定合理庭审策略。庭审中保持冷静,围绕争议焦点有条理地辩论,运用证据和法律依据有力反驳对方观点,注重与法官沟通,以清晰、准确的方式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引导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
与当事人沟通: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了解案件背后的情感因素、家庭关系等细节,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规定和案件进展。及时解答当事人疑问,增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确保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办理,共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