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深度解析:多份遗嘱下的房产继承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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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基本事实概述

张建国与李秀丽于 1995 年结婚,婚后未育子女。李秀丽婚前育有子女张宇、张辉、张鹏、张悦、张阳,二人结婚时五子女均已成年。1998 10 1 日,张建国与李秀丽购入北京市通州区 x 院落房屋一处,院内有北房五间、西厢房两间、东厢房两间、南房一间及北房东西各耳房两间,院外东厢房两间、南房一间。张建国于 2015 11 26 日去世,李秀丽于 2020 12 2 日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他们去世。

二、各方诉讼主张

(一)原告主张

原告张辉请求法院判令其按遗嘱继承北京市通州区 x 房产一套,包括院内北房五间、西厢房两间、东厢房两间、南房一间及北房东西各耳房二间,院外东厢房两间,南房一间及门楼,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张辉称自 2013 年开始赡养张建国、李秀丽夫妇,父母去世前经律师立遗嘱将房产由其继承。

(二)被告主张

被告张宇、张鹏、张悦、张阳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x 内房屋归张阳所有。他们认为张辉因看病来北京生活,无收入,无力尽赡养义务,且 x 院内房屋主要为张阳所建。此外,张建国是继父,张阳与其形成扶养关系,应继承张建国遗产。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遗嘱相关

2004 12 15 日,张建国、李秀丽在通州区公证处分别订立两份公证遗嘱,指定房产中各自份额由女儿张阳继承。2014 6 30 日,二人到公证处订立公证书撤销该遗嘱。2014 7 3 日,二人订立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张辉继承,但实际代书人是张辉次子张浩,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2020 7 19 日,李秀丽委托律师订立律师见证遗嘱,指定其名下房产由张辉继承。

赡养情况

张建国、李秀丽有租金收入、股权分红等固定收入来源。2013 年后,二人在张辉住所楼上租房居住,由张辉日常照顾,其他子女定期探望。

四、法院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 x 院内北房五间、西厢房两间、东厢房两间、南房一间及北房东西各耳房两间,院外东厢房两间、南房一间、耳房一间及门楼由原告张辉继承所有。

五、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精准辨析

在本案中,准确判断遗嘱效力是关键。2004 年的公证遗嘱已被撤销,2014 年代书遗嘱因代书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不符合形式要件,均无效。而 2020 年李秀丽的律师见证遗嘱,从代书人、见证人到遗嘱人签字、录像等环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认定遗产继承的核心依据。当被告质疑李秀丽行为能力时,我方凭借遗嘱订立录像清晰展示李秀丽正常表达和交流能力,有力反驳被告观点。

(二)法定继承关系的准确界定

对于张建国遗产,因无有效遗嘱需法定继承。张建国与五子女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是关键。基于张建国与李秀丽结婚时子女已成年,且张建国 有固定收入,我方有力论证了五子女非张建国继承人,其遗产由李秀丽继承,为张辉继承全部房产奠定基础。

六、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审查的严谨性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遗嘱等关键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审查至关重要。不仅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证据,更要确保其合法性。如本案中对三份遗嘱逐一审查,精准把握每份遗嘱效力,为案件胜诉筑牢根基。同时,对赡养情况、经济收入等证据收集,也为还原家庭关系和财产状况提供有力支撑。

(二)法律条文运用的灵活性

熟悉继承相关法律条文,能根据案件事实灵活运用。在判断遗嘱效力、法定继承关系时,需将具体条文与复杂家庭情况相结合,准确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在法庭上有理有据地阐述观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未来办案中,持续提升对法律条文理解深度和运用能力,以应对更多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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