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母亲起诉儿媳孙女分割拆迁安置房,法律层面究竟如何判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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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在遗产继承与家庭财产纠纷的法律领域中,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与复杂性,涉及拆迁安置房分配、银行存款分割、保险理赔金归属及各类费用的认定与处理等诸多关键问题。作为胜诉方林女士的代理律师,以下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复盘与深度剖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林女士

被告:陈女士(暨郑晓涵的法定代理人)、郑晓涵

案件背景:林女士与郑先生于 1984 年结为夫妻,育有一子郑宇。郑宇与陈女士于 2007 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郑晓涵。2010 年,因 XX 村拆迁,郑先生作为被拆迁人与 XX 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XX 村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此次拆迁,被拆迁房屋位于昌平区 XX 镇 XX 村 XX 号,在册户籍人口与实际居住人口均为 5 人,即郑先生、林女士、郑宇、郑晓涵、陈女士,他们均为被安置人员。依据拆迁政策,每人可享有 60㎡安置房。拆迁补偿款共计 180 余万元,包含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补偿款、拆迁补助费等多项费用。

同年 10 月 24 日,郑先生签署了《XX 村定向安置房认购书》,根据相关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其可享受的认购楼房总面积为 240㎡,实际认购面积为 300㎡,共认购 4 套房屋,分别为一号房屋(60㎡)、二号房屋(75㎡)、三号房屋(75㎡)、四号房屋(90㎡),总房价 60 余万元从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总款内扣除。2014 年 11 月 25 日,郑先生签署《XX 村定向安置房选房确认协议》,选定了相应房号的 4 套房屋。2014 年 12 月,郑宇、郑先生、陈女士、郑晓涵、林女士共同签署《XX 村定向安置房房屋产权人确认协议》,明确了各套房屋的登记产权人。2021 年 2 月 2 日,郑先生离世,其名下安置房份额经法院调解由郑宇继承。2023 年 3 月 12 日,郑宇不幸去世,此后陈女士的一系列行为致使林女士的居住权益受损且财产继承受阻,林女士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析产继承。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诉求

《XX 村定向安置房选房确认协议》确定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XX 村定向安置房四号房屋对应的权利义务归原告林女士所有,被告陈女士及郑晓涵将上述房屋腾空返还给林女士,返还时需保持该房屋内附属设施和物品保持原样,不得损坏。

《XX 村定向安置房选房确认协议》确定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XX 村定向安置房二号房屋由林女士享有 40.48% 份额对应的权利义务,由陈女士和郑晓涵共同享有 59.52% 份额对应的权利义务。

《XX 村定向安置房选房确认协议》确定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XX 村定向安置房三号房屋及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XX 村定向安置房一号房屋对应的权利义务归陈女士和郑晓涵共有所有。

郑宇去世时的全部银行存款余额(为郑宇去世时郑宇、陈女士二人全部银行账户存款余额的一半)由林女士继承取得 40%,由陈女士支付给林女士。

郑宇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林女士取得 35710.2 元,由陈女士支付给林女士。

郑宇的养老个人账户清算一次性补偿金额由林女士继承取得 23564.96 元,由陈女士支付给林女士。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

不同意原告的第 1 项和第 2 项诉讼请求,同意原告的第 3 项诉讼请求。理由为涉案的四号房屋及二号房屋虽为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经先前调解及法律规定,郑先生在四号房屋的 50% 份额由郑宇继承后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郑宇去世后应按法定继承处分;同理二号房屋郑宇的 50% 份额亦如此处理。

郑先生的遗产中属于郑宇的继承份额应在此次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且郑先生和林女士的银行存款等遗产在郑先生去世后未分割,现郑宇已去世,原、被告应按规定继承郑先生遗产中属于郑宇的份额。

郑晓涵未成年且为学生,应依据法律多分遗产。

郑宇的遗产还应包括 XX 村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中属于郑宇的份额,应先对该部分拆迁补偿款进行析产。

三、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与拆迁安置:林女士与郑先生育有郑宇,郑宇与陈女士育有郑晓涵。2010 年 10 月 20 日,郑先生签署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拆迁房屋位于昌平区 XX 镇 XX 村 XX 号,安置人口 5 人,补偿款共计 180 余万元。同年 10 月 24 日签署安置房认购书,认购 4 套房屋,总面积 300㎡,总房价 60 余万元从补偿款内扣除。2014 年 11 月 25 日签署选房确认协议,2014 年 12 月签署房屋产权人确认协议,明确各房屋登记产权人。

郑先生遗产处理情况:郑先生去世后,其安置房份额经本院(2022)京 0114 民初 XXXX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三号房屋及四号房屋中各 50% 份额由郑宇继承。郑先生名下银行账户在其去世时余额较少,其名下农商银行卡于 2010 年 11 月 3 日收到拆迁款后有资金转账记录,其他账户余额亦有限。

郑宇遗产相关情况:郑宇名下交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及陈女士名下相关银行卡在其去世时的余额情况明晰。郑宇生前投保人寿保险,陈女士为身故受益人,其于 2023 年 3 月 12 日申请身故理赔,获得理赔金 20 余万元。《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核定表》显示郑宇遗属待遇金额为 89275.50 元,包括丧葬补助金 14004 元和抚恤金 75271.50 元;《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显示郑宇养老个人账户清算总额为 58912.4 元。此外,陈女士主张在郑先生生病、丧葬及郑宇丧葬等方面有费用支出,并提交相关证据;同时还提及郑先生去世后家庭经济困难及郑晓涵教育费用等情况。

四、裁判结果

在郑宇的遗产份额继承完成后,《XX 村定向安置房房屋产权人确认协议》中确定的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 XX 村定向安置房四号房屋由林女士享有 96.81% 的份额,该房屋剩余 3.19% 的份额由陈女士和郑晓涵共同所有。

除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房屋外,《XX 村定向安置房房屋产权人确认协议》中的其余三套房 屋,包括二号房屋、三号房屋、一号房屋均归陈女士和郑晓涵共同所有。

郑宇去世后获得的丧葬补助金 14004 元归陈女士所有,抚恤金 75271.5 元由林女士分得 22581.45 元,剩余 52690.05 元归陈女士和郑晓涵所有,陈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林女士支付 22581.45 元。

郑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金额中属于遗产的 52651.35 元由林女士继承 17550.45 元,由陈女士和郑晓涵继承 35100.9 元,陈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林女士支付 17550.45 元。

郑宇遗产中的存款部分 3383.57 元由林女士继承 1127.86 元,由陈女士和郑晓涵继承 2255.71 元,陈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林女士支付 1127.86 元。

驳回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陈女士、郑晓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安置房份额确定:

按照拆迁政策,5 位被安置人员每人应得 60㎡安置房权益,总共可认购 300㎡房屋。已知郑先生在三号房屋和四号房屋各有 50% 份额由郑宇继承,假设郑先生在这两套房屋中的原始权益面积各为 30㎡(因每人应得 60㎡,合理分配到各房)。郑宇继承后,依据夫妻共同财产规定,这 60㎡的一半即 30㎡归陈女士,另一半 30㎡成为郑宇遗产。此 30㎡遗产由林女士、陈女士、郑晓涵三人继承,每人可得 10㎡。对于四号房屋,林女士原本因被安置人身份有 30㎡权益,加上继承的 10㎡共 40㎡,四号房屋总面积 90㎡,其占比为 40÷90≈44.44%。但考虑房屋实际分割及其他因素,法院最终判定林女士享有 96.81% 份额,剩余 3.19% 归陈女士和郑晓涵共同所有。同理,二号房屋按此逻辑计算,林女士原始权益假设为 30㎡(按比例分配),郑宇继承郑先生份额后,经夫妻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林女士最终在二号房屋的份额经计算和综合考量后确定为 40.48%,陈女士和郑晓涵共同享有 59.52%。

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认定:

审查银行流水发现,郑先生去世前家庭长期共同生活,账户资金有频繁日常支取与家庭重大支出记录,如子女教育、生活开销等。虽难追踪每笔资金用途,但结合多年未提存款分割及生活常理,可推断拆迁款在日常生活中已消耗。如郑先生银行卡收到拆迁款后转账记录多与家庭支出有关,后续余额低。保险理赔金方面,依郑宇保险合同,陈女士为身故受益人,按法律规定不属于遗产。丧葬补助金因陈女士提交丧葬费用超其数额,归陈女士。抚恤金 75271.5 元,法院综合林女士与郑宇母子关系、赡养义务及经济状况等,判定林女士分得 22581.45 元,剩余归陈女士和郑晓涵。

(二)庭审策略与证据运用

庭审策略制定:庭审前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确定以家庭共同生活消费、先前调解文书效力、各财产性质认定为核心辩论点。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分割多年前拆迁款项及扩大遗产范围主张,提前准备充分反驳依据,如详细的家庭生活支出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分 析报告等,引导庭审围绕我方有利方向展开,掌控辩论节奏,避免陷入被告不合理诉求的泥沼。在准备家庭生活支出说明时,详细列举了多年来家庭的重大支出项目及可能的资金来源,使法官能够清晰了解家庭财务状况,增强对我方观点的认可度。

证据有效运用:广泛收集银行流水、拆迁协议、民事调解书、保险合同等各类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在质证环节,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如费用支出凭证,从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多角度严格审查,指出其证据漏洞与不合理之处,削弱其证据的证明力;同时,以我方扎实证据体系强化林女士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使法官清晰认识案件事实,增强对我方观点的采信度。

六、办案心得

(一)法律知识储备与运用

遗产继承案件涉及法律条文繁多且复杂,需深入钻研民法典中继承编、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把握法定继承顺序、夫妻共同财产界定、遗产分割原则等核心要点,并能灵活运用到各类复杂家庭财产情形中。如本案安置房份额计算、银行存款性质判断等环节,准确适用法律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基石。

持续关注法律动态与司法实践案例,及时更新知识体系。通过学习类似案例的裁判思路与观点,拓宽法律适用视野,为本案处理提供更多参考与启发,增强在复杂法律问题上的分析判断能力,确保在法律适用层面无懈可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二)沟通协调与客户服务

与当事人保持密切、高效沟通至关重要。本案办理过程中,及时向林女士反馈案件进展,耐心解释法律规定与诉讼流程,使其充分理解案件复杂性与可能结果,增强其对律师工作的信任与配合度。同时,倾听其诉求与意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办案策略,确保法律服务贴合当事人期望与利益需求。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定期与林女士会面或通话,向她详细说明案件的每一个阶段的情况和可能的发展方向,让她心中有数。

(三)风险防控与应对策略

案件受理初期全面评估风险,对可能出现的证据缺失、法律适用争议、对方当事人不合理诉求等问题提前预判并制定应对预案。如针对被告可能对郑先生遗产范围的过度主张,提前收集家庭生活消费证据与银行流水分 析资料,有效防范风险发生或降低其对案件结果的不利影响,确保案件办理过程平稳、有序。在收集证据时,不仅要关注直接相关的证据,还要对可能影响案件的周边证据进行全面收集,以应对各种可能的风险。

诉讼过程中密切关注案件动态,根据庭审情况、新证据出现或法律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策略。如在发现被告提交部分费用支出证据后,迅速组织团队分析证据瑕疵,补充反驳证据,灵活变更辩论重点,增强我方观点说服力,始终保持在案件办理中的主动地位,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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