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忠告:父母说"房子归你"别轻信!这样做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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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发生于北京市怀柔区,围绕位于怀柔区S室房屋的继承份额问题展开。核心争议集中在两个关键方面:其一,林女士所立公证遗嘱(遗赠)的效力认定,即该遗嘱是否为林女士真实意愿,陈国强等人提出的林女士受欺骗或恐吓订立遗嘱的说法是否成立;其二,李悦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遗赠,以及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归属认定,特别是陈辉等人主张房屋为全家共同购买,父母无权单独处分的观点是否合理。这涉及到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遗赠的接受方式、家庭共同财产的界定以及证据的收集与采信等多个复杂要点。

 

 二、原告诉求与依据

原告李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房屋七分之五的份额由原告继承;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称,林女士与陈建国系夫妻,婚后育有六名子女,分别是陈君、陈辉、陈国栋、陈涛、陈国强、陈英,原告系陈涛之女。陈建国于2014年去世,因遗产继承纠纷,林女士将子女们起诉至法院,审理中陈英、陈涛同意将其份额归母亲所有,之后法院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房屋由林女士享有七分之五的份额,其余四名子女各享有十四分之一的份额。2017年林女士经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一份《遗嘱》,将其所有的该房屋七分之五的份额指定由原告继承。林女士于2022325日去世后,原告与部分被告因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认为林女士的公证遗嘱目的是自主处分自有财产,避免家人产生纠纷,现公证遗嘱的目的未能实现,故起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意见

陈国栋、陈英、陈涛: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国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房子是大家购买,并非父母所有,父母在世时说去世后房子归子女所有,主张父母子女应平等继承,自己享有六分之一份额。同时称遗嘱并非母亲林女士真实意愿,是在被骗或被恐吓下签订,坚决不认同,还希望法院清算父母所有债权债务。

陈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父亲去世时就有假遗嘱,房子不是父母说给谁就给谁的。认为林女士的遗嘱是遗赠而非遗嘱,李悦未在60天内表示接受,所以不成立。涉案房屋是国家分给全家的,因父母无经济来源,由兄弟姐妹出钱购买,父母曾说去世后房子由子女平均分割,还称陈涛说自己等人未交母亲生活费不属实,母亲生前曾口头表示房子由子女每人一份,但无书面材料。

陈君: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不同意遗嘱内容,应当依法分割,认为原告所说遗嘱是遗赠,涉案房屋是子女出钱购买,父亲在世时说过房子归子女,母亲没有权利处置这套房子。2021年母亲召开家庭会议时曾表示她去世后,其房产份额由六个子女继承,当时兄弟姐妹都同意,但只是口头表示,无书面材料。

 

 四、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林女士与陈建国系夫妻,婚后生育六名子女,分别为陈君、陈辉、陈国栋、陈涛、陈国强、陈英,原告李悦系被告陈涛之女。陈建国于2014831日去世,林女士于2022325日去世。

前期诉讼与判决:20154月,林女士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将子女们起诉至怀柔法院,2016年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房屋由林女士享有七分之五的份额,由陈君、陈辉、陈国栋、陈国强各享有十四分之一的份额,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遗嘱与证据情况:李悦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死亡证明、派出所证明、之前判决书、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书。公证书中载明林女士将其在北京市怀柔区S室房屋七分之五的份额遗赠给李悦,并指定为其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该遗赠自林女士去世后生效。陈涛、陈国栋、陈英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陈国强、陈辉、陈君对死亡证明、派出所证明、民事判决书不持异议,但对北京市某公证处的公证书不认可。陈君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五、法院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房屋由李悦享有七分之五的份额。

 

 六、律师视角剖析

 案件分析

1. 遗嘱效力的认定论证:从遗嘱效力的法定要件和证据规则出发,分析本案遗嘱情况。强调林女士所立遗嘱经过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针对陈国强等人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指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林女士是在受欺骗或恐吓的情况下订立遗嘱,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他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有力论证了遗嘱的有效性。

2. 遗赠接受的认定论证:依据遗赠接受的法律规定,分析李悦的行为。指出继承开始后,李悦即以双方产生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行为应视为其接受林女士的遗赠。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读和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明确李悦在规定时间内以合理方式接受了遗赠,保障了其继承权利。

3. 对被告观点的反驳:针对被告关于房屋产权归属和遗嘱性质的观点,从法律规定和证据角度进行反驳。强调涉案房屋经过法院判决已明确林女士享有七分之五的份额,被告主张房屋为全家共同购买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同时,对被告关于遗嘱是遗赠且李悦未在60天内接受的观点,通过对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分析,指出其错误之处,成功维护了李悦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1. 法律知识的深度掌握与运用: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要全面掌握《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订立、遗嘱效力认定、遗赠的相关规定以及家庭共同财产的界定等法律知识。准确运用这些法律知识判断遗嘱的有效性、遗赠的接受方式以及遗产的分配,为案件分析和辩护提供坚实法律基础。

2. 证据收集与分析的关键作用:重视证据收集,全面梳理家庭关系证明、前期判决书、公证遗嘱、证人证言等各类证据。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挖掘关键信息,如本案中遗嘱的订立过程、房屋产权的认定依据等对案件的关键影响。同时,敏锐捕捉对方证据漏洞,如被告对遗嘱真实性和房屋产权归属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进行有力反驳。

3. 庭审策略与沟通技巧:庭审过程中,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至关重要。围绕遗嘱效力和遗赠接受这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针对被告的观点和质疑,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避免陷入不必要的争论。注重与法官的沟通,以清晰、有条理的方式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引导法官关注关键要点,提高庭审效果。

4. 应对复杂家庭纠纷的能力:此类案件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情感因素,在处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平衡。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合理应对对方的合理诉求,以专业和理性的态度解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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