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启示:部分子女达成遗产分割协议争议,法院驳回履行诉求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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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发生于北京西城区,围绕一间公租房的租赁权益和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的履行问题展开。核心争议在于《遗产继承及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原告刘文旭能否依据该协议要求被告赵宇履行交付房屋及支付租金等义务。案件涉及家庭财产分割、公租房权益处理以及法律程序适用等多个复杂层面。

二、原告诉求与依据

原告刘文旭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赵宇继续履行《遗产继承及家庭财产分配协议》,将登记在王芳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 ×× 号一间公租房的房屋租赁证、房屋钥匙交给自己,腾退搬走杂物并交付该房屋。

判决被告赵宇支付占用、出租该房屋期间的使用费和租金。

刘文旭称,自己与赵宇、刘俊杰、刘鹏、刘莉是王芳、刘建国的子女,孙浩、孙贵是刘莉的儿子。2014 年,原告与五被告签订《遗产继承及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约定刘俊杰支付给刘文旭、刘鹏、孙浩各 10 万元;自己承租王芳名下的公租房,并给刘鹏、孙浩各 20 万元。协议签订后,除赵宇外,其他人都已履行相关义务,但赵宇拒绝履行,不仅不腾空房屋,还将房屋出租并独占租金,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答辩意见

刘俊杰:同意刘文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赵宇:

诉讼主体异议: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仅对自己提出继续履行协议的主张,未对其他被告提诉求,诉讼主体错误,不符合受理条件。

遗漏第三人:指出涉案公租房所有权归管理机关,应通知其参加诉讼。

协议效力否定:主张《遗产继承及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未生效,不具证据效力,西城法院判决书已确认该证据无法律效力。

物权基础质疑:强调涉案房屋为公租房,原告未取得物权,不具排他性物权基础,无权处分该财产。

自身权益主张:称自己是涉案房产实际承租人和使用人,原告请求无法律依据,且刘俊杰支付的价款与公租房处理无关,协议未实际履行。

刘鹏:表示原告起诉不成立,法律程序不对,自己未在协议上签字,不认可该协议,要维护自身权益。

孙浩、孙贵: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四、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王芳与刘建国系夫妻,育有刘俊杰、刘文旭、赵宇、刘鹏和刘莉五个子女。刘建国于 1986 4 月死亡,王芳于 2012 6 2 日死亡。刘莉于 1991 8 月去世,孙贵、孙浩为其儿子。刘建国、王芳父母均先于他们死亡。

协议签订情况:2014 2 月,刘文旭与刘俊杰、赵宇、孙浩、孙贵签署《遗产继承及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约定刘俊杰继承王芳名下北京市西城区 ×× 室二居室房产,放弃北京市西城区 ×× 号平房房产承租权,并支付刘文旭、赵宇、刘鹏、孙浩每人 10 万元,这 4 人放弃二居室遗产继承权。同时约定刘文旭承租王芳名下北京市西城区 ×× 号平房公租房一间,并支付刘鹏、孙浩各 20 万元作为补偿,还声明遗产及家庭财产全部分配完毕,子女再无争议。但刘鹏未在协议上签字,诉讼中明确表示不认可该协议。

另案判决:2014 年法院就刘俊杰与刘文旭、赵宇、刘鹏、孙贵、孙浩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王芳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 号房屋由刘俊杰继承。

五、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刘文旭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律师视角剖析

(一)案件分析

协议效力关键论证:从协议成立和生效要件出发,指出刘鹏未在协议上签字且明确不认可,这直接导致协议未对所有当事人达成一致合意,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同时,结合证据规则,强调刘文旭未能举证证明协议已实际履行,进一步削弱了其依据协议主张权利的基础。

法律程序与主体分析:在法律程序层面,针对原告起诉主体和诉求的不一致,清晰阐述其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虽法院未采纳,但在庭审中有力地扰乱了对方诉讼节奏。关于遗漏第三人问题,准确把握公租房管理机关在本案纠纷中的法律地位,论证其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主体,为被告争取有利局面。

公租房权益与物权辨析:深入分析公租房的性质,明确公租房所有权归国家,原告未取得物权,其对房屋的处分和主张缺乏物权基础。通过精准的法律解读,成功反驳原告将公租房作为个人财产分割的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办案心得

证据与事实的深度挖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深入挖掘案件事实细节和证据至关重要。仔细审查协议签订过程、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履行情况等,通过对事实的精准把握,找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如本案中刘鹏未签字这一关键事实,成为否定协议效力的重要依据。

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熟练掌握和精准运用相关法律条文,是胜诉的核心。无论是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律规定,还是公租房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民事诉讼程序规则,都需要在庭审中灵活运用,以法律为武器,有力支撑当事人的观点,反驳对方诉求。

庭审策略与应变能力:庭审中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抓住对方漏洞进行有力反驳。同时,具备良好的应变能力,面对对方的突发观点和证据,能够迅速分析并作出回应,如在诉讼主体和遗漏第三人问题上,即使法院未采纳观点,但通过合理阐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对案件的判断。

与当事人的有效沟通:在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了解其诉求和案件背景细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心理支持。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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