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剖析:借他人名义买房,出名人去世,过户难题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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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1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房产纠纷领域,借名买房引发的确权和过户争议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不仅考验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更涉及对各方权益的精准衡量。接下来,我们将以专业视角,深入剖析这起发生在北京密云区的房屋确权及过户纠纷案件。

一、案件核心人物关系

王俊杰:原告,主张借名购买了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玉兰、高晓君:被告,分别为高志辉的妻子和女儿,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高美芝、高桂芳、高霖峰:第三人,高志辉的兄弟姐妹,其中高美芝、高桂芳认可原告所述,高霖峰不认可原告主张。

高志辉:已去世,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原告称系借其名义购房。

高山、于秀芬:高志辉等人的父母,于秀芬已去世。

宋志强:北京 D 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与原告王俊杰系夫妻关系。

二、案件详细情况

(一)购房背景与经过

购房缘由:2013 年 10 月,原告王俊杰因处于家庭感情危机,为获取内部优惠价格且出于私心,不想在财产分割时涉及该房屋,遂与高志辉、刘玉兰协商,借用高志辉之名购买密云县一号房屋。

合同签订与产权登记:2013 年,高志辉与北京 D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 1871125 元。同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高志辉,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该房于 2013 年设立抵押,于 2018 年注销。

款项支付:首付款及房屋贷款均由原告王俊杰支付。原告通过以高志辉名义向银行还款的方式,共计偿还本息 2311300 元,其中本金 187 万元贷款,利息 441300 元 。

(二)纠纷产生与解决过程

首次诉讼:2018 年 10 月 11 日,高志辉因病去世。2019 年 1 月,王俊杰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高志辉的法定继承人于秀芬以及被告刘玉兰、高晓君诉至密云法院,后因于秀芬年岁较大且身体欠佳,王俊杰撤回起诉。

再次诉讼:于秀芬于 2021 年因病去世。现被告刘玉兰、高晓君同意过户,但房屋过户登记中心要求法院进行确权。王俊杰遂将于秀芬的法定继承人高美芝、高桂芳、高霖峰以第三人身份及被告刘玉兰、高晓君诉至密云法院,要求确权。

(三)各方主张

原告主张:请求依法确认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刘玉兰、高晓君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被告刘玉兰、高晓君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陈述:第三人高美芝、高桂芳述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高霖峰则称只知道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系高志辉 ,对借名买卖关系不知情也不认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事实

人物关系梳理:明确高山与于秀芬系夫妻,生育了高霖峰、高志辉、高美芝、高桂芳,高志辉与刘玉兰系夫妻,高晓君系高志辉与刘玉兰之女。

购房及产权相关情况:确认高志辉与北京 D 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房屋总价款、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设立及注销抵押等情况。

证据提交与质证

原告证据:

还款证据,包括存款凭条、转账凭条、存取款一体机客户通知单等,证明以高志辉名义向银行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况,还提供了某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

借款合同,显示借款人高志辉、刘玉兰,借款金额 187 万,贷款人是某银行,售房人是北京 D 公司。

北京 D 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水费、电费、暖气费由北京 D 公司缴纳的票据,证明涉案房屋由北京 D 公司占有、使用。

原告与宋志强(北京 D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离婚协议、离婚证以及户口簿,证明 2019 年 12 月 9 日以前原告与宋志强系夫妻关系。

质证情况:被告刘玉兰、高晓君,第三人高美芝、高桂芳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第三人高霖峰对此均不予认可。

借名买房原因阐述:原告陈述借名买房原因是当时处于家庭感情危机,为获取优惠价格且避免财产分割涉及该房屋,与高志辉、刘玉兰协商借名购房。

四、法院最终裁决

被告刘玉兰、高晓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王俊杰办理房屋坐落于密云县一号过户手续。

五、案件深度剖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

出资情况是关键:原告提供了详细的还款证据,证明涉案房屋首付及银行贷款全部由其本人支付。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出资情况是判断房屋实际归属的重要依据之一。这些还款凭证形成了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原告出资购房的主张。

房屋占有使用情况的佐证:虽然房屋登记在高志辉名下,但原告通过提供北京 D 公司缴纳水电费、暖气费的票据,间接证明了该房屋实际由其占有、使用。考虑到原告与北京 D 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系夫妻关系,这一证据进一步增强了原告对房屋实际控制和使用的可信度,在借名买房关系认定中起到了重要的佐证作用。

综合考量的必要性:在双方无书面借名买房约定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了房屋的出资情况、占有使用情况以及原告对借名原因的合理阐述,从多个角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从而认定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

(二)法院判决依据分析

证据优势原则: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优势原则,当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更有力地证明其主张时,法院倾向于支持该方。在本案中,原告王俊杰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从购房款的支付到房屋的实际使用,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相较于第三人高霖峰单纯的否定,具有明显的证据优势。

物权真实权利人的判定:依据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这一法律规定,原告通过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是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使用者,尽管房屋登记在高志辉名下,但原告才是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六、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早规划,全面收集证据:在处理借名买房纠纷案件时,应尽早指导当事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从购房的资金支付凭证,到房屋的使用和管理证据,都要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本案中,原告不仅提供了详细的还款凭证,还提供了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水电费缴纳凭证等,这些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注重证据的关联性与逻辑性:证据之间应具有关联性和逻辑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注重梳理证据之间的关系,确保每个证据都能为证明案件事实服务。例如,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离婚证以及与北京 D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系证明,与房屋使用情况的证据相互关联,进一步印证了原告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和使用。

(二)法律适用与策略制定

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深入研究借名买房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准确把握物权归属的判定标准。在本案中,明确知晓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是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时可获支持这一关键法律要点,为制定诉讼策略提供了明确方向。

灵活应对庭审情况:庭审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如对方对证据的质疑等。律师应提前预判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例如,在面对第三人高霖峰对证据的不认可时,要能够清晰、有条理地阐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通过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增强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度。

(三)风险防控与事前建议

签订书面借名协议:建议当事人在借名买房前,务必签订详细的书面借名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房屋的归属、出资方式、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因口头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保留好相关证据:提醒当事人在借名买房过程中,要妥善保留所有与购房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本案中原告保留的还款凭证和水电费缴纳凭证等,成为了胜诉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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