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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核心要点
本案围绕北京市西城区 m 号房屋的继承分配展开,关键在于确定房屋权属、厘清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以及处理遗产分配中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
二、案件详情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秦悦君诉求:原告秦悦君要求法院判令其继承北京市西城区 m 号房屋 70% 的份额。秦悦君称,被继承人秦建国与赵琳育有他和秦海涛。赵琳 2003 年去世,秦建国 2020 年去世,涉案房屋登记在秦建国名下且未分割。他在被继承人生前与之共同生活,悉心照料,包括日常起居、生病就医等,还负责丧葬事宜,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在遗产分配时多分。
原告杨晓英、杨晓霖诉求:杨晓英、杨晓霖称,2014 年去世的杨淑锦在生前十年照顾秦建国,且一直住在涉案房屋。拆迁款和金首饰是杨淑锦再婚以前的财产,且拆迁款一直未分割,属于她们与杨淑锦的共同财产。杨淑锦与秦建国结婚时持有 253890.40 元拆迁款,一直未分割,买房时使用了这笔钱,应析出她们的份额,同时要求析出被占用的拆迁款份额。
被告秦海涛抗辩:被告秦海涛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主张房屋价值应由他和秦悦君各分得一半,认为原告要求于法无据。
(二)法院查明事实
秦建国与赵琳育有秦海涛、秦悦君,赵琳于 2003 年去世。秦建国与杨淑锦于 2004 年结婚,未生育子女,杨淑锦与前夫育有杨晓霖、杨晓英,杨淑锦于 2014 年去世,秦建国于 2020 年去世。
2017 年,秦建国与北京市 D 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北京市西城区 m 号房屋,实际房价 32483 元,实收金额 34274 元(含公维)。购买房屋时使用了赵琳 24 年工龄和秦建国 28 年 9 个月工龄。
法院调取秦建国 2004 - 2017 年银行流水,期间账户进账均为养老金及利息,2014 年 1 月 29 日余额 6689.19 元,2017 年 6 月 27 日支取 34354 元支付房款。经评估,该房屋市场总价为 790.46 万元。
(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秦建国名下北京市西城区 m 号房屋由秦悦君继承所有,秦悦君需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秦海涛房屋折价款 3622942 元。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证据层面剖析:杨晓霖、杨晓英主张房屋有杨淑锦份额,理由是杨淑锦的拆迁款可能用于购房,但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未发现相关线索,且秦建国的退休金在杨淑锦去世后足以支付房款。而购房时使用了赵琳和秦建国的工龄,这成为认定房屋为赵琳、秦建国共同财产的关键证据。
法律依据解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因购房款来源于秦建国在杨淑锦去世后的退休金,且使用了赵琳和秦建国的工龄,故认定房屋为赵琳、秦建国共同财产。
(二)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
事实与证据关联:秦海涛因工作派驻外地,秦悦君对秦建国照顾较多,这一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支持。在遗产分配时,这成为对秦悦君适当多分的重要依据。
法律原则应用:依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基于此原则,在处理秦建国遗产时对秦悦君适当多分。
四、办案策略
证据收集与规划:收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水电费缴费记录、邻居证人证言等,证明日常照料。整理医疗费用支付凭证、医院就诊记录等,突出对被继承人的照顾。收集丧葬费用支出凭证,体现对丧葬事宜的负责。
庭审辩论技巧:在庭审中,先清晰展示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结合法律条文,阐述主要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中的重要性。针对秦海涛的抗辩,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进行反驳,强调自身诉求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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