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核心聚焦
本案核心在于判定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以及被告是否应协助原告完成产权过户。这涉及遗产继承、拆迁安置权益分配、合同约定效力认定等复杂法律关系,需要精准把握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要点。
二、案件详细情况
(一)原被告诉求要点
原告诉求:原告陈雅娟要求法院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被告陈宇辉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陈雅娟称,父母去世后留下 F 号院落,2009 年拆迁时姊妹三人达成协议,她分得 15 平米房屋。2010 年与被告协商,拆迁安置的 58 平米房屋归她,2015 年因房屋实测面积增加,向被告补齐 4 万元补差款。此后她一直使用该房屋,但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被告抗辩:被告陈宇辉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拆迁时已明确每家分得面积,拒绝原告分房请求。
(二)法院查明事实
陈父陈母育有陈宇辉、陈雅娟、陈丽霞。陈母 1997 年去世,陈父 1998 年去世,F 号房屋登记在陈父名下,2009 年被拆迁。
2009 年 12 月,兄妹三人签订《遗产继承分割协议》,约定陈丽霞继承 10 平米北房,陈雅娟和陈宇辉分割剩余房产。同月 25 日,又签《说明书》,明确陈雅娟分 15 平米,陈丽霞分 10 平米,剩余归陈宇辉。
2010 年 1 月 22 日,陈宇辉和陈雅娟签订《协议书》,约定拆迁安置的 58 平米楼房归陈雅娟。陈宇辉称此协议书是 2022 年补签,当时做了眼睛手术看不清内容,记得是 “借用”;陈雅娟称协议是 2022 年后补,之前协议找不到,日期写 2010 年是怕对方反悔。
同日,陈宇辉与拆迁办签订《改造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及安置事宜。2015 年 7 月 10 日,陈雅娟向陈宇辉支付 4 万元房屋补差钱。之后,陈宇辉与拆迁办签订《认购书》《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定向保障房)》。2018 年 8 月 20 日,该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在陈宇辉名下。陈雅娟称房产证下来后陈宇辉交给了她,且一直使用该房,陈宇辉认可房屋由陈雅娟使用。
(三)法院最终裁判
法院判决确认丰台区一号房屋归陈雅娟所有,且要求陈宇辉在判决生效后 60 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案件深度分析
(一)证据与权属认定
证据链条完整性:原告提供的《协议书》《说明书》及支付补差款字据,形成紧密证据链。《协议书》明确房屋归属,《说明书》为遗产分割依据,支付补差款表明对房屋面积变更及归属的认可,相互印证陈雅娟对房屋的所有权主张。
法律适用精准性: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对房屋归属的约定明确,且原告履行了相关义务,从法律层面应认定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二)被告抗辩剖析
抗辩合理性审查:被告陈宇辉称《协议书》是 “借用” 且签字时看不清内容,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意味着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其抗辩缺乏事实支撑。
法律原则应用: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信。这体现了法律对证据和当事人行为的严格要求,维护了司法公正。
四、胜诉办案策略
证据收集与规划:全面收集与房屋分割、协议签订、款项支付相关的证据,包括书面协议、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突出关联性和逻辑性,形成完整证据体系,为庭审提供坚实支撑。
庭审辩论技巧:在庭审中,先清晰阐述证据链,强调协议约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针对被告抗辩,从证据真实性、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有力反驳。结合法律条文,深入分析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合理性,引导法官作出有利判决。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