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购房用父亲工龄,子女起诉分割工龄价值的法律维权路径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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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核心概述

本案围绕北京市朝阳区 Y 号房屋拆迁补偿款的继承分配展开,涉及公房购买、工龄优惠的遗产属性认定、房屋赠与以及继承份额划分等复杂法律问题。处理此类案件,律师需精准把握法律条文,深入挖掘案件事实,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案件详情呈现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主张:林宇杰、林晓莉、张悦鹏共同起诉,要求林宇坤支付林宇杰房屋折价补偿款 278,100 元、支付林晓莉房屋补偿款 185,440 元。他们称,被继承人林建国与杨淑芬育有四子,林建国生前与杨淑芬租住公房,林建国病故后,杨淑芬成为承租人。2007 年,杨淑芬按房改政策,用二人工龄优惠购买该房。2020 年房屋面临拆迁,原告方发现房屋所有权已变更为林宇坤。因购房使用林建国工龄优惠,其对应财产价值应作为遗产法定继承,张悦鹏将其继承份额赠与林晓莉,林宇坤应给予相应补偿。

被告抗辩:林宇坤辩称,其因杨淑芬赠与取得房屋所有权,与遗产继承无关。购房款由他出资,房屋属杨淑芬个人财产,赠与完成产权变更。拆迁补偿款是其个人合法所得,且购房工龄优惠是政策性补贴,不是遗产,不应分割。杨淑芬称,购房用了林建国工龄,但由林宇坤出资,后赠与林宇坤。王海涛表示,若原告获补偿,他也主张相应补偿。

(二)法院查明事实

林建国与杨淑芬育有林宇浩、林宇坤、林宇英、林宇杰。林建国、林宇浩、林宇英先后去世。林宇浩与张悦鹏育有林晓莉,林宇英与王海涛育有王晨曦,王晨曦也已离世。

2007 年,杨淑芬与北京 C 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涉案房屋,享受工龄折扣等优惠,实际房价 24,036 元。经核算,单独算杨淑芬工龄时,房价为 34,393.54 元,差价 10,357.49 元。林宇杰、林晓莉主张此为林建国工龄对应财产价值,杨淑芬、林宇坤则有异议。

2008 年,房屋登记在杨淑芬名下。2011 年,杨淑芬与林宇坤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为赠与,房屋变更登记至林宇坤名下。庭审中,各方对房屋现值达成一致,张悦鹏将继承份额赠与林晓莉,杨淑芬表示若需支付补偿,其份额已赠与林宇坤。

(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林宇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林宇杰折价补偿款 92,950 元,支付王海涛折价补偿款 46,475 元,支付林晓莉折价补偿款 61,967 元。

三、案件深度分析

(一)工龄优惠的遗产属性认定

证据层面剖析:原告方提供购房协议及房价核算数据,证明购房使用林建国工龄产生差价,应作为遗产。被告方虽承认使用工龄,但否认其遗产属性。法院需权衡双方证据,考量工龄优惠在购房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及价值体现。

法律依据解读:依据相关法律及政策,工龄优惠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性质,应认定为专属于林建国的财产性利益,可作为遗产继承。这一认定突破了传统物权概念,将政策性福利纳入遗产范畴。

(二)房屋赠与与遗产继承的关系

事实与逻辑推导:杨淑芬将房屋赠与林宇坤时,未对林建国工龄优惠对应的遗产部分进行分割。林宇坤取得房屋所有权,实际占有了该遗产。这一赠与行为不能对抗其他继承人对遗产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则应用:在遗产未妥善处理前,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据此认定林宇坤需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补偿。

(三)继承份额的确定

事实与证据考量:法院结合林建国、林宇浩、林宇英的死亡时间,以及继承人身份关系和继承权让与情况,确定林宇杰、王海涛、林晓莉的继承份额。

法律适用与裁决依据: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在法定继承中,依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远近确定继承顺序和份额。法院依据上述规则,综合案件事实,酌定遗产价值及各继承人应得补偿款。

四、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策略制定:收集购房协议、房价核算明细、房屋产权变更资料等关键证据,明确工龄优惠的价值及遗产属性。梳理继承人身份关系及权益让与证明,为确定继承份额奠定基础。策略上,强调遗产的合法继承权利,针对被告抗辩提前准备反驳论据。

庭审辩论技巧: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证据链条,突出工龄优惠的财产性质及继承依据。针对被告关于赠与和工龄属性的抗辩,从法律规定和事实逻辑进行有力反驳。运用情感共鸣,强调原告合法权益受侵害,争取法官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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