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案释法:面对部分子女不认可老人遗嘱,借诉讼实现遗产合理分割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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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全貌概述

本案围绕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的分割问题展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房产来源追溯、遗嘱效力认定以及遗产继承份额的划分等多个关键要点。处理此类案件,要求律师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在证据收集、庭审辩论等方面展现出高超的技巧,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详细梳理

 (一)双方诉求与争议焦点

1. 原告主张:原告方悦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由其享有100%份额,并要求方晨旭、方明辉、方雅兰、方宇涛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单独所有。同时,请求本案诉讼费由方晨旭、方明辉、方雅兰、方宇涛承担。方悦君称,母亲李素琴与父亲方建国婚后育有五个子女,1984年落实私房政策发还,W号房屋产权换证登记在母亲名下。1985年父亲去世,1998年母亲就W号房屋拆迁与北京市某单位签署协议,获得补偿款并约定安置到a号和b号房屋。因母亲与方悦君一家共同生活,同日由母亲、方雅兰分别签署购房合同购置房屋,方悦君交纳全部购房款。此后,因方明辉户口不在该房屋内无法购置回迁房,母亲将拆迁利益分配,方明辉拿走2万元补偿款。2006年母亲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且因一直与方悦君共同生活,由方悦君照顾起居,母亲留下多份遗嘱,均表明涉案房屋由方悦君一人继承。2021年母亲去世,此前涉案房屋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暂登记至方晨旭、方明辉、方悦君、方宇涛、方雅兰名下共同共有,方悦君认为应依据遗嘱依法分割,由其单独继承涉案房屋。

2. 被告抗辩:方晨旭和方明辉共同辩称,不认可方悦君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主张应平均分配涉案房屋份额。他们认为母亲去世时名下无遗产登记,涉案房屋并非母亲遗产,不能按遗产继承处理,方悦君依据遗嘱主张100%份额无法律依据。方雅兰表示同意方悦君的诉讼请求。方宇涛称在母亲生前一直陪伴,母亲一直说把涉案房屋给方悦君,也同意方悦君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事实

父亲方建国与母亲李素琴育有方宇涛、方晨旭、方雅兰、方明辉、方悦君,方阳系方悦君之子。1985年父亲去世,2021年母亲去世。

 

1984年,W号房屋北房2间产权换证登记在母亲名下,产权来源为落私发还。1998年11月13日,母亲与北京市某单位就W号房屋拆迁签署《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应安置人口7人,过渡期满后安置到a号和b号房屋,母亲领取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22047元。同日,母亲、方雅兰分别与北京市某单位签署《购买房屋合同书》。

 

2020年,法院就方晨旭诉某单位、母亲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方晨旭的诉讼请求,认定W号房屋北房2间虽系母亲与父亲共有财产,但拆迁时登记所有权人为母亲,父亲已去世且其继承人未对被拆迁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房屋所有权未变更。

 

2006年,涉案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母亲。2016年,母亲与方阳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引发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涉案房屋暂登记至方晨旭、方明辉、方悦君、方宇涛、方雅兰名下共同共有。

 

方晨旭、方明辉主张涉案房屋中有父亲50%份额,因W号房屋系父亲与母亲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遗产未分割。方悦君称W号房屋拆迁时已分割父亲遗产,方明辉拿了2万元补偿。方雅兰称拆迁时按户口分房。方宇涛称母亲将父亲另一处房屋让其居住,所以未参与W号房屋拆迁补偿分割,涉案房屋就是母亲的财产。

 

方悦君提交方明辉书写的《协议书》,证明方明辉已从母亲处拿走2万元作为W号的拆迁利益补偿,但方明辉称该2万元是向方雅兰借款,方雅兰则认可方悦君的意见。方悦君还提交了2019年9月30日的视频,欲证明方晨旭参与了拆迁利益分配,但未与母亲协商一致,方雅兰、方宇涛予以认可,方晨旭、方明辉不予认可。

 

方悦君主张应分得涉案房屋100%所有权份额,提交了一份公证遗嘱和两份自书遗嘱。公证遗嘱表明涉案房屋由方悦君一人继承,方雅兰、方宇涛认可,方晨旭、方明辉对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公证书内容不明确、不完善,不能证明是母亲本人意思表示。两份自书遗嘱也明确涉案房屋由方悦君继承,方晨旭、方明辉称母亲文化程度为文盲,认为遗嘱是有人精心设计,不是母亲真实意思表示,方雅兰、方宇涛认可遗嘱,方悦君称母亲会写简单的字,且后续有学习文化练习写字,此前庭审中方晨旭、方明辉曾认可自书遗嘱真实性。

 

 (三)法院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由方悦君、方晨旭、方明辉按份共有,其中方悦君享有十二分之十所有权份额,方晨旭享有十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方明辉享有十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三、案件深度分析

 (一)房屋权属来源及遗产认定

1. 证据层面剖析:从房屋产权登记资料可知,W号房屋于1984年落私发还登记在母亲名下,但此前系母亲与父亲夫妻共同财产。方晨旭、方明辉主张父亲去世后遗产未分割,涉案房屋中有父亲份额,而方悦君虽提交《协议书》和视频试图证明W号房屋拆迁时已分割父亲遗产,但《协议书》中的2万元款项难以直接证明与涉案房屋拆迁利益分割相关,视频也不足以证明方晨旭已取得或放弃W号房屋拆迁利益。

2. 法律依据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继承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后,其遗产应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在本案中,W号房屋作为母亲与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其份额应作为遗产处理。由于没有证据表明父亲去世后遗产已分割,涉案房屋作为W号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其中二分之一份额系父亲遗产转化而来,剩余二分之一份额系母亲财产。

 

 (二)遗嘱效力认定

1. 证据考量与事实判断:方悦君提交的公证遗嘱经过公证程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两份自书遗嘱虽遭到方晨旭、方明辉质疑,但方悦君提供了母亲学习写字等相关解释,且此前庭审中方晨旭、方明辉曾认可自书遗嘱真实性。方雅兰、方宇涛均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2. 法律规则应用:依据《民法典》关于遗嘱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只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能证明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认定其效力。在本案中,方晨旭、方明辉虽否认遗嘱系母亲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认定母亲的遗嘱有效,但其仅能处分其享有的涉案房屋份额。

 

 (三)遗产份额划分

1. 事实与逻辑推导:对于涉案房屋中父亲遗产转化而来的二分之一份额,母亲、方悦君、方宇涛、方雅兰、方晨旭、方明辉作为继承人,每人可分得涉案房屋十二分之一的份额。母亲原本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加上从父亲遗产中分得的十二分之一份额,共应分得涉案房屋十二分之七的份额。根据母亲遗嘱,其享有的十二分之七份额由方悦君继承。方宇涛、方雅兰同意其可分得的涉案房屋十二分之一份额由方悦君所有。

2. 法律适用与裁决依据: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本案中有有效遗嘱,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最终判定方悦君对涉案房屋共应分得十二分之十所有权份额,方晨旭、方明辉各分得十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四、胜诉办案心得

1. 证据收集与策略制定:应更深入挖掘与W号房屋拆迁利益分配相关的证据,如寻找当时参与拆迁的工作人员证言、相关部门的拆迁分配记录等,以进一步证明父亲遗产在拆迁时已进行分割,增强方悦君主张涉案房屋全部归其所有的依据。对于遗嘱部分,除了提交现有遗嘱,还可收集母亲书写遗嘱时的视频、音频资料,或邀请见证遗嘱书写过程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强化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策略制定上,突出方悦君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以及母亲将房屋留给方悦君的明确意愿,强调遗嘱的合法性和效力。

2. 庭审辩论技巧:在庭审辩论中,针对方晨旭、方明辉对遗嘱的质疑,要从法律和事实两个层面进行有力反驳。从法律层面,详细解读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以及公证遗嘱的效力;从事实层面,展示母亲学习写字的过程、书写遗嘱的背景等,消除法官对遗嘱真实性的疑虑。对于房屋权属和遗产份额问题,运用清晰的逻辑和证据链条,逐步阐述方悦君应获得涉案房屋全部份额的理由,如强调方悦君交纳全部购房款、长期照顾母亲等事实,增强观点的说服力。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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