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全貌概述
本案围绕北京市朝阳区一套房屋的腾退及占有使用费问题展开,涉及房屋权属认定、居住权争议、家庭关系与法律规定的平衡等多个关键要点。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律师需精准把握法律条文,运用证据规则,同时兼顾情理与实际情况,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二、案件详细梳理
(一)双方诉求与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原告苏婉霞向法院提出两项诉求。一是要求被告陈美芬从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内搬离,将房屋返还给自己;二是要求被告以每月 3600 元为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原告称被告于 1994 年与自己的儿子林宇浩登记结婚,婚后与自己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并占有使用其中一间。2001 年,原告通过析产继承获得该房屋的全部份额。2020 年 3 月,林宇浩去世。此时被告与林宇浩共有另一套房产,已收房并装修完毕,可随时入住。由于双方婆媳关系多年不和,原告年事已高,需要专人照料生活起居,而被告拒不腾退房屋,妨碍原告雇佣保姆或子女入住照料,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且经社区工作人员三次调解均未成功。原告认为被告占有房屋无法律和约定依据,应当腾退,并应支付无权占有期间的使用费。
被告抗辩:被告陈美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被告表示涉案房屋是自己的婚房,自 1993 年与林宇浩结婚后便一直在此居住。由于原告及其丈夫林振华名下有多套住房,当时为每个孩子都置办了房产,大儿子和女儿名下各有两套房,出于对林宇浩的照顾,林振华在去世时明确表示将该房屋留给被告及林宇浩,且多年来的水电物业费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强调自己与公婆相处和谐,直至林宇浩去世前都未出现婆媳不和的情况,于情于理于法都应有居住权。其次,关于继承问题,被告称在另案中正在确认,如果自己没有继承权,至少也应享有居住权。被告认为林振华去世时,自己和林宇浩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份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共同处置。而公证书未经自己许可和签字,因此对该公证书不予认可,且自己和丈夫并未明确放弃相关权利,对整个过程并不知情。
(二)法院查明事实
原告苏婉霞与案外人林振华育有长子林宇坤、次子林宇浩和女儿林宇兰。被告陈美芬和林宇浩于 1993 年结婚,二人无子女。林振华于 2000 年去世,林宇浩于 2020 年去世。
应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向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调查令,公证处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继承人林振华于 2000 年死亡,其在北京市朝阳区 A 号遗有与配偶苏婉霞夫妻共有的楼房一套。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规定,其所遗房产份额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又因林振华之父母先于其死亡,且其子女林宇坤、林宇兰、林宇浩均声明自愿放弃继承上述房产份额的权利,故该房产份额由其配偶苏婉霞一人继承。
原告还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所有权人为苏婉霞。
在腾房问题上,被告表示不同意腾房,称自己在该房屋居住了 29 年,若自己的居住构成妨害,原告为何多年未提起诉讼,直到丈夫去世后才要求腾退,认为自己不符合妨害标准,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存在危害。同时,被告提及在另案中正在确认继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有在自己家中居住的权利,自己享有居住权。
关于被告的住房情况,被告称名下虽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另一处的房屋,但该房屋有 43 万元借款,负债严重,无法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经济负担较重。若原告能给予补偿,可以考虑调解,将两套房子的归属划分清楚。
原告则表示自己年事已高需要专人照顾,涉案房屋是两居室,自己一直在此居住,而被告名下另一套房子符合居住条件。被告反驳称自己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原告有其他子女且有多套住房,原告经常在其他子女处居住。
关于被告的职业,被告称自己是社会退休人员,退休金刚涨到 2000 元 / 月。
对于原告主张的占有使用费,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网站房屋租赁页面截图作为证据。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原告未出示截图的原始载体,且房屋已被原告损坏,租赁价格不可能如此之高。被告还强调自己在涉案房屋居住了三十多年,原告在林宇浩去世后才主张房租,既不合理也不符合道德。
(三)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陈美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A 号的房屋内搬离,将房屋返还给原告苏婉霞。
判令被告陈美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婉霞支付占有使用费。
三、案件深度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证据层面剖析:原告提供了公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书详细说明了林振华去世后,其子女放弃继承房产份额,由原告一人继承的过程,房屋所有权证书明确显示原告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这两份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被告虽不认可公证书,但未能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来反驳,且在长达二十余年的居住过程中,从未对房屋权属提出过异议。
法律依据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本案中,原告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仅凭口头陈述,无法推翻原告已有的权属证明。
(二)居住权争议
事实与逻辑推导:被告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主要依据是婚房的历史以及林振华的口头表示,但并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或其他有效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而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被告未能证明其居住权的情况下,其继续占有房屋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
法律规则应用:依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的设立一般需要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等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并依法进行登记。在本案中,被告既未提供书面的居住权约定,也未进行相关登记,因此其居住权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三)占有使用费判定
证据考量与事实判断:原告提交的网站房屋租赁页面截图虽遭到被告质疑,但法院在判定占有使用费时,并非仅依据这一证据。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房屋周边房租价格、房屋面积以及双方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被告长期占有房屋,且在原告明确要求其搬离后仍拒不腾退,给原告对房屋的使用造成了实际障碍。
法律适用与裁决依据:根据《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房屋的物权,原告有权主张占有使用费。法院在确定占有使用费的起算时点时,考虑到被告与原告的关系以及被告长期居住的事实,未支持原告主张的起始时间,而是从被告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计算,这一裁决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公平与合理性。
四、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策略制定:首先要全面收集能够证明房屋权属的证据,如本案中的公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对于被告可能提出的异议,提前准备好反驳证据。在策略制定上,强调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突出被告占有房屋的非法性和对原告生活造成的严重影响。同时,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居住权等抗辩理由,提前进行法律分析和证据准备,从法律和事实两个层面进行有力反驳。
庭审辩论技巧:在庭审辩论中,清晰、有条理地阐述原告的诉求和证据。对于被告对证据的质疑,要迅速、准确地回应,解释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针对被告的抗辩观点,逐一进行反驳,如在居住权问题上,详细解读法律规定,强调被告主张居住权缺乏法定要件。在占有使用费问题上,结合市场行情和被告的侵权行为,合理说明原告主张的合理性。通过逻辑严密的论证和有针对性的反驳,增强原告观点在法官心中的说服力。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