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因房产证缺失导致房屋未分割,多年后一方起诉分割,北京房产律师给出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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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某芳、陈悦、陈阳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1. 依法对陈峰与前妻林芳某共有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X号房产进行分家析产,并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峰名下该套房产。三原告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要求二被告向三原告支付折价款共计160万元。

2.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依据

陈峰与林某芳于197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陈阳,女儿陈悦 。1995年,陈峰所在单位进行房改,陈峰与林某芳利用双方工龄折价购买了石景山区XX号房产,并于1996年交清全款。同年,林某芳与陈峰经石景山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当时仅对部分财产进行了分割,未涉及该房产。

 

1998年,陈峰与王琳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刘瑶为王琳与其前夫所生之女。陈峰与王琳共同生活至2021年3月,陈峰于2021年3月26日去世。因被告不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该房产,且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

 

 (三)被告答辩

1. 王琳答辩要点:

    - 林某芳对案涉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陈峰与林某芳离婚时,已对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即便当时未分割该房屋,自离婚至今已超二十年,林某芳的诉求已过民事权利保护期限。

    - 王琳与陈峰对案涉房屋共同共有。1998年1月7日二人登记结婚,同年8月8日,陈峰通过房改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且2013年10月,二人共同投资4.5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 王琳与陈峰婚后共同生活多年,陈峰生病期间,王琳悉心照料。案涉房屋一直由二人居住使用,陈峰去世后,王琳与刘瑶继续居住。考虑到王琳年事已高,为保障其晚年生活,应维持现有居住状态。

    - 刘瑶与陈峰形成继父女关系,且成年后对陈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对陈峰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综上,王琳认为自己对案涉房屋应享有70%的份额。

2. 刘瑶答辩要点:同意王琳的答辩意见。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婚姻家庭关系:林某芳与陈峰于1971年登记结婚,育有子女陈悦和陈阳。后林某芳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1998年1月7日,陈峰与王琳再婚,双方均为再婚,王琳前夫所生女儿刘瑶(1981年出生)在二人再婚后与陈峰共同居住生活,各方认可刘瑶与陈峰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2. 房产取得情况:陈峰名下的北京市石景山区XX号房产,房产证登记时间为1998年。该房产源于陈峰原单位出售公有住房,1995年12月20日,陈峰(乙方、买方)与某单位(甲方、卖方)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购房过程中,享受购买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及成新折扣,实际应付房款21798.89元,购房使用了陈峰工龄29年、林某芳工龄28年。陈峰于1996年12月支付完剩余房款。

3. 案件争议焦点:

    - 房屋性质:原告方主张案涉房屋为林某芳与陈峰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再对陈峰份额进行继承;被告方认为房屋房产证取得于陈峰与王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且林某芳与陈峰离婚协议已处理该房屋,林某芳无所有权。

    - 房屋价值:原告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折价补偿款。庭审中双方对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原告申请评估,评估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250.68万元。被告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后申请重新评估又撤回申请,且以评估价值过高为由不确定是否主张房屋所有权。

    - 遗产份额分配:原告称陈峰再婚时子女已成年,前期陈峰与二被告共同居住,后陈峰与王琳居住,刘瑶独自居住。刘瑶表示前期三人共同居住,陈峰生病住院后搬到案涉房屋,住院期间主要由王琳照料,二原告未出资但有探望,陈峰去世后,刘瑶、陈悦、陈阳共同出资购买墓地。王琳主张自己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并申请证人周明、高华出庭作证。各方均认可陈峰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亦无其他继承人。

 

 (五)裁判结果

1. 陈峰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X号房产,王琳享有85%份额,刘瑶享有15%份额。

2. 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王琳向林某芳给付折价补偿款501360元,向陈悦给付折价补偿款376020元,向陈阳给付折价补偿款376020元。

 

 案件分析

 (一)房产性质认定

从房产取得时间和购房过程来看,虽然房产证登记在陈峰与王琳再婚后,但购房合同签订于陈峰与林某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使用了二人的工龄,首付款支付时二人尚未离婚。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首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为林某芳与陈峰的夫妻共同财产。尽管房屋在陈峰与王琳再婚后才取得不动产登记,但陈峰在再婚前已支付完剩余房款,不足以认定该房屋为陈峰与王琳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房产析产依据

林某芳与陈峰离婚时,离婚笔录和调解书仅对部分动产进行了分割,未提及案涉房产。因此,“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应仅针对已提及的动产,案涉房屋并未分割。考虑到双方工龄、离婚时共同存款陈述及实际出资状况,尤其是陈峰离婚后支付全部剩余购房款等因素,法院酌定林某芳享有房屋份额的20%,陈峰享有80%。林某芳主张析分房屋,因其房屋份额一直未析分,且本质属于不动产物权返还,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不成立。

 

 (三)遗产继承份额确定

陈峰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刘瑶与陈峰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陈悦、陈阳、刘瑶、王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各方陈述,王琳与陈峰共同居住并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法院酌情确定王琳继承35%份额,陈悦、陈阳、刘瑶各自继承15%份额。最终,林某芳享有20%份额,王琳享有35%份额,陈悦、陈阳、刘瑶各自享有15%份额。

 

 (四)共有物及遗产分割考量

依据法律规定,案涉房屋经评估确定价值,原告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仅要求折价补偿。被告虽对房屋价值提出异议,但最终未坚持重新评估。结合原告请求、各方份额、房屋评估价值及现居住状况等因素,法院确定王琳享有85%份额,并向其他原告支付相应折价补偿款,刘瑶享有15%份额。对于被告主张扣除4.5万元装修费用,因该款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且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1. 证据收集与整理:在本案中,着重收集了陈峰与林某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的相关证据,包括购房合同、工龄使用证明等,以证明房屋的初始归属。同时,仔细梳理离婚案件的卷宗材料,明确离婚时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通过深入研究不动产物权相关法律规定,找到了有力的反驳依据。此外,收集了原告对陈峰尽到赡养义务的相关证据,如探望记录、购买墓地出资凭证等,为遗产份额的争取提供支持。

2. 法律关系梳理与法律适用:准确把握案件中涉及的婚姻财产关系、继承关系及物权关系。在房产性质认定上,严格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对于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精准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特别是对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认定条款。在应对被告提出的各种主张时,能够迅速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文进行反驳,使法官清晰地理解我方观点的法律依据。

3. 庭审策略与应变:庭审中,先重点阐述房屋性质及析产的必要性,通过清晰的证据展示和逻辑陈述,让法官对房屋的初始归属有明确认识。在被告提出异议时,冷静应对,针对其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如诉讼时效、房屋价值、遗产份额分配等,逐一进行反驳。利用证人证言的漏洞及被告证据的瑕疵,削弱被告观点的可信度。同时,合理调整诉讼策略,根据被告在庭审中的态度和陈述,适时强调原告的合理诉求及对被告不合理主张的回应,最终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补偿款。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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