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解读:子女名下父亲出资房,父亲起诉借名买房,法院咋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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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概述

 

这是一起发生在父子之间,围绕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激烈纷争。原告赵建国主张与被告赵宇轩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房屋归己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过户;被告赵宇轩则坚称房屋系父亲赠与,双方各执一词,矛盾焦点集中于房屋产权的定性。

 

二、原告诉求依据

 

诉讼请求明细:

 

赵建国向法院提出四项关键诉求:其一,判令确认双方就涉案房屋形成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其二,确认房屋归己所有;其三,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其四,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支撑理由:

 

2004 年 12 月 23 日,赵建国称以赵宇轩名义与孙志强签订《买卖合同》,出资 102 万元购得涉案房屋,不仅支付全部购房款,还承担相关税费。

 

房屋购得后,2005 年赵建国对其进行翻建,并一直占有使用。直至 2013 年,虽以赵宇轩名义出租,但房租归赵建国所有,近期赵宇轩将租金据为己有,侵犯其权益。赵建国认为,虽房屋登记在赵宇轩名下,但自己实际出资并享有房屋权益,应构成借名买房关系。

 

三、被告答辩要点

 

赵宇轩抗辩:

 

坚决不同意原告诉求,强调涉案房屋是赵建国出于愧疚与疼爱对自己的赠与,赠与合同早已履行完毕,自己依法取得完备所有权。

 

指出赵建国无任何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关系存在。虽赵建国曾翻建房屋,但认为这是赠与的附随行为。且后续由自己签订租赁协议、收取租金,表明对房屋实际控制,此前转账给赵建国是出于孝心,随时可停止。

 

强调购买房屋时无限购政策,赵建国完全能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必要与合理性,况且长达 17 年赵建国从未主张借名买房权利。

 

四、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家庭关系:赵建国与赵宇轩系父子关系。

 

房屋交易细节:2004 年,赵宇轩(乙方、买受人)与案外人孙志强(甲方、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及过户版《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以 102 万元购得涉案房屋,后赵建国支付全部房款,赵宇轩取得产权证。

 

房屋使用与管理:庭审确认,2005 年赵建国出资翻建房屋,翻建后以房屋出租抵扣工程款,2018 年 7 月后赵宇轩收回自行出租。

 

购房背景与资格:购房时无限购政策,双方当时均有购房资格,现赵建国不具备购房资格。赵建国称因离异单身,考虑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有风险、为保护婚前财产才借名登记,且双方仅有口头约定,未签书面协议。赵宇轩则称自房屋登记后,赵建国从未主张借名买房。

 

五、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驳回赵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案件分析

 

借名买房合意判定难题:在法律实践中,借名买房合意的认定至关重要。本案中,赵建国虽主张存在口头约定,但无书面协议,在赵宇轩矢口否认的情况下,孤证难立。且从常理推断,购房时无限购政策,赵建国又完全具备购房资格,其借名买房的必要性存疑,使得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房屋实际控制与产权表征冲突:产权证书作为房屋所有权的公示凭证,由赵宇轩持有,而房屋的实际使用与出租情况在后期也逐渐由赵宇轩掌控,尽管前期赵建国有出资翻建与收取租金经历,但后期变化使得房屋实际控制态势向赵宇轩倾斜,这与赵建国主张的借名买房、自己应是实际所有权人相矛盾,削弱其诉求可信度。

 

诉讼时效与常理考量:长达 17 年赵建国未主张借名买房权利,从常理角度看,若真为借名买房,如此长时间未维权不合逻辑。这一因素虽非判决的绝对依据,但在法官综合判断时,会影响对案件全貌的考量,进一步对赵建国不利。

 

七、案件启示

 

书面协议的关键作用: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资产处置时,哪怕是至亲之间,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出资情况、使用权益等关键条款,避免日后因无据可依引发纠纷,防止亲情因利益纠葛破裂。

 

证据留存的必要性:日常房产交易过程中,付款凭证、合同原件、沟通记录等证据要妥善保存,一旦纠纷发生,这些证据能助力还原事实,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撑。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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