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律师聚焦:债务人房产执行中,父母 “借名买房” 抗辩下的解封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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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李华杰与张宇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案外人王丽兰针对执行标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试图阻止法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原告诉求及理由

 

原告王丽兰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令解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F 号执行案件中对一号房屋的查封,终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二是请求判令被告李华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王丽兰主张,一号房屋虽登记在张宇鹏名下,但首付款及银行按揭还贷均由自己支付,张宇鹏只是代其持有房屋。购房时间为 2006 年 4 月 30 日,房款总价 1,991,864 元,首付款 401,864 元,银行贷款 159 万元(已于 2007 年 7 月 6 日还清)。彼时张宇鹏不满 23 岁,尚在读书,无经济收入,上学及生活费都靠家庭支出,根本无力购房。房屋购买后,一直由王丽兰及其配偶居住使用,大修基金、供暖费等也由王丽兰支付,张宇鹏未出资。然而,王丽兰向朝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遭驳回,她认为法院仅凭不动产登记簿认定房屋属于张宇鹏所有,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

 

三、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李华杰坚决不同意王丽兰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首先,一号房屋登记在张宇鹏名下,依据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原则,张宇鹏依法享有该房屋所有权。其次,王丽兰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支付凭证复印件付款人被涂黑无法辨识,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即便王丽兰对房屋有出资,从法律定性而言,也只能构成借贷关系,而非物权归属依据。再者,张宇鹏自身有足够支付能力,2007 年其名下曾有 2 套房产并售出,自 2008 年开始经营投资,担任多家公司董监高职务,完全具备独立购房付款能力。最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8 条,王丽兰不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法院应驳回其诉求。

 

四、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张宇鹏同意王丽兰的诉讼请求,认可房屋实际为王丽兰购买,自己仅为代持。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2006 年 4 月 30 日,张宇鹏作为买受人与北京 C 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由张宇鹏本人签字并加盖印章。2007 年 7 月 6 日,某银行出具证明显示张宇鹏的 159 万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已于当日还清。一号房屋不动产登记簿明确记载所有权人为张宇鹏,无共有人。

2. 2018 年 7 月 25 日,李华杰因股权转让纠纷起诉张宇鹏,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张宇鹏需给付李华杰股权转让款 2115 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李华杰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 F 号立案受理,并于 2021 年 8 月 2 日查封张宇鹏名下一号房屋。执行过程中,王丽兰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本案诉讼。

3. 诉讼期间,王丽兰提交一号房屋《进账单(回单)》、《个人借款凭证》、《按揭还清证明》、《供暖费发票》等证据,但因时间久远,无法提供购房款支付凭证原件,也未提交与张宇鹏母子关系证明。

 

六、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原告王丽兰的诉讼请求。

 

七、案件分析

 

1. 物权法定与登记公示原则的适用: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中,一号房屋明确登记在张宇鹏名下,从物权公示角度,法院依李华杰申请对登记在张宇鹏名下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法有据。这是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与稳定的基石,保障第三人基于对登记信赖而产生的交易预期。

2. 证据效力与举证责任认定:王丽兰虽主张自己是实际出资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但提交的关键证据存在问题。《进账单(回单)》付款人不明、《供暖费发票》未显示支付人,且无法提供购房款支付凭证原件,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为房屋实际买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此案中王丽兰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3. 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剖析:即便王丽兰所述借名买房情况属实,在未签订书面协议情况下,仅依据出资行为难以直接认定物权归属。从法律性质看,长辈出资为儿女买房,若无特别约定,一般在内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这意味着王丽兰对张宇鹏仅享有债权请求权,与李华杰基于生效判决对张宇鹏享有的债权处于平等受偿地位,无法优先于李华杰的债权排除强制执行。

 

八、案件启示

 

1. 借名买房风险警示:本案为借名买房行为敲响警钟。借名买房虽可能因限购、贷款政策或其他家庭内部安排等因素产生,但实际出资人面临巨大法律风险。一旦登记产权人涉诉,名下房产被查封执行,出资人仅凭出资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申请的强制执行,务必谨慎为之。若确需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房屋归属、过户条件等关键条款,避免日后纠纷。

2. 证据留存意识培养:当事人在经济往来、房产购置等重大事项中,要有强烈证据留存意识。支付凭证、合同原件、往来函件等关键证据应妥善保管,这些可能在日后纠纷中成为决定成败的关键。如本案王丽兰因证据缺失导致败诉,教训深刻。

3. 法律规范遵循指引:不动产交易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与登记公示原则。无论是购房者、投资者还是其他市场主体,要尊重法律规定的物权取得与变动方式,避免因试图规避规则而陷入不利法律境地,确保自身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有效保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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