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纷争:母亲名下房屋成焦点,因同住因素法院判部分子女多得遗产》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1-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主张

原告王淑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李华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D 号房屋。

要求分割被继承人李华名下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 117,000 元。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李华与王刚为夫妻,共育有两女王淑洁、王淑君。王刚于 1993 年死亡,李华于 2020 年死亡,二人均未留遗嘱。因与被告王淑君就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抗辩

被告王淑君认可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亲属关系及房屋坐落,也认可父母生前无遗嘱,但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王刚死亡后,自己与被继承人李华长期共同生活,承担了照顾义务。

涉案房屋是自己于 1998 7 月出资 23,946 元向朋友借款购买,购买后还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认为涉案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被继承人生前,原告王淑洁未对被继承人尽到照顾及赡养义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原告不应分得遗产。

2019 年涉案房屋开始出租,租赁合同至 2022 11 月,租金每月 7800 元,但租金用于支付被继承人搬出来居住的房屋租金。

法院查明

李华与王刚系夫妻,育有二女王淑君、王淑洁。王刚于 1993 年死亡,李华于 2020 年死亡。

1998 年李华与北京市某单位签订《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购买原宣武区 D 号房屋,现登记在李华名下。

涉案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每月租金 7800 元,由被告王淑君收取。

庭审中,被告称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被告房屋拆迁后零几年才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自己会不定期给被继承人一些钱。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华名下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D 号房屋由原告王淑洁、被告王淑君共同继承,王淑洁占 40% 份额,王淑君占 60% 份额。

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王淑君给付原告王淑洁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D 号房屋 2020 4 月至 2022 6 月期间的房屋租金收益 46,800 元。

案件分析

房屋性质认定:虽然被告主张涉案房屋是其出资购买,但从法律形式上,1998 年是李华与北京市某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且房屋登记在李华名下,应认定为李华的个人财产。

继承份额分配:根据《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被告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分割涉案房屋时,给予被告适当多分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法院判定原告继承 40% 份额,被告继承 60% 份额。

租金收益处理:被继承人死亡后,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虽不属于遗产范围,但法院基于公平原则,根据双方继承涉案房屋的比例对 2020 4 月至 2022 6 月期间的租金予以分割,具有合理性。

被告主张的驳回:被告要求涉案房屋全部由其继承,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为其个人财产,也不能完全排除原告对被继承人的赡养等情况,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启示

遗嘱的重要性:本案中因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导致子女间就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增加了家庭矛盾和法律成本。若被继承人提前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可有效避免此类纠纷。

证据保留的关键: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需有充分证据支持。如被告主张房屋为其购买,应保留好出资证明、借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原告主张对被继承人有赡养行为,也应保留好相关的支付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法律理解与运用:家庭成员应了解基本的遗产继承法律知识,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亲情与财产的平衡:遗产继承纠纷往往会对家庭关系造成伤害,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家庭成员应尽量保持理性和冷静,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亲情,避免因财产伤害了亲人之间的感情。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