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解答:婚内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登其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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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1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婚姻关系中,房屋产权的归属往往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本案聚焦于张女士与陈涛婚姻存续期间所购北京市大兴区S号房屋的产权性质认定,涉及到房屋拆迁安置利益的分配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婚姻家庭法律规定,解决类似因房屋产权引发的夫妻间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需要综合考量婚姻关系、购房资金来源、拆迁安置政策以及证据规则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房屋的真实权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案件事实

(一)婚姻关系与房屋购置情况

张女士与陈涛于1997年登记结婚,均系初婚。20031月,陈涛购买S号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2020年中,陈涛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处理S号房屋的分割问题,引发本次诉讼。

 

(二)拆迁与购房款争议

陈涛主张S号房屋是用其父亲单位分配的西城区一号房屋拆迁所得款项购买,张女士认可该事实,但同时主张西城区一号房屋已由陈涛的父母赠与自己和陈涛,因此S号房屋应归夫妻双方共有。然而,双方均无法提供西城区一号房屋的拆迁档案或相应拆迁线索,且陈涛明确否认赠与事实。

 

(三)二审证据提交情况

二审中,张女士提交户口本及《致拆迁居民的一封信》,试图证明自己作为西城区一号房屋的被安置人享有拆迁利益,且拆迁款不足以支付S号房屋购房款,其余款项来自夫妻共同财产,以此主张S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陈涛对这些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西城区一号是其父承租的公房,拆迁安置利益与张女士无关,且该地区多次拆迁,这些证据不能作为西城区一号房屋的拆迁依据。

 

三、各方诉求

(一)原告张女士诉求

1. 一审请求依法分割未处理的S号房屋;

2. 二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S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一、二审诉讼费由陈涛承担。其依据是认为自己作为被安置人享有拆迁利益,且购房款部分来自夫妻共同存款,S号在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保障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因离婚而遭受不公平的财产损失,同时也是基于对婚姻期间共同财产投入和贡献的考量。

 

(二)被告陈涛辩称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女士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认为S号房屋是用父亲单位公房拆迁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属个人财产,旨在维护自身对S号房屋的所有权主张,避免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确保个人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基于对房屋购买资金来源和产权登记情况的认定,认为张女士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赠与事实的证据认定与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张女士主张西城区一号房屋已由陈涛的父母赠与自己和陈涛,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这一主张。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在陈涛明确否认赠与事实的情况下,张女士仅凭自述无法认定赠与事实的存在。这体现了证据在法律认定中的关键作用,只有具备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避免了因无根据的主张而随意改变财产权属关系,维护了财产所有权的稳定性和法律关系的确定性,确保法律不会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干涉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保障了产权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房屋产权性质的综合判断

从购房款来源看,双方均认可S号房屋是由西城区一号房屋拆迁所得款项购买,虽然张女士在二审中试图推翻这一说法,主张除拆迁款外还有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无法推翻一审陈述。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参照这一规定,S号房屋虽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陈涛名下,但因购房款主要来源于陈涛父亲单位公房的拆迁款,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法院未认定S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是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

这一判断综合考虑了房屋购买的资金来源、产权登记情况以及赠与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确保了房屋产权性质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既尊重了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又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了合理的法律适用,避免了简单地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和登记情况来认定房屋产权性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为类似房屋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准确的法律适用范例和判断思路,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中的房屋产权问题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明确财产来源和权属关系,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本案警示人们,在婚姻关系中,涉及房屋等重要财产的权属问题时,当事人应保持清晰的法律意识,对于可能影响财产权属的关键行为,如赠与、拆迁安置等,要及时通过书面协议、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明确财产权益归属。在发生纠纷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主张权利,避免仅凭主观臆断和无根据的陈述提出诉求,尊重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裁判结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家庭关系的稳定。同时,在购房、接受赠与等财产行为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要求,避免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财产损失。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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