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权威解读:男女同居购房是否为共同财产的判断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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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屋继承纠纷中,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房屋的产权归属以及遗嘱的效力认定往往相互交织,本案便是如此。赵杰依据被继承人赵辉的公证遗嘱主张继承 S 号房屋,而李文对此提出多项异议,涉及婚姻关系起始时间、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遗嘱是否有效的争议,这对于处理类似复杂的房屋继承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需要准确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物权法律以及继承法律等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二、案件事实

(一)家庭关系与婚姻状况

被继承人赵辉与林兰于 1962 年结婚,育有赵杰,林兰于 1995 年去世。李文与前夫钱峰于 1996 年离婚,后赵辉与李文于 2015 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辉于 2020 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他离世。

 

(二)房屋购置情况

2001 2 23 日,赵辉与某单位签署《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以成本价购买 S 号房屋,2002 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8 年补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房屋单独所有。购房时使用了赵辉与林兰合计 87 年工龄优惠。

 

(三)遗嘱订立情况

2016 10 12 日,赵辉立下公证遗嘱,表明将 S 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全部份额留给赵杰作为其个人财产。公证过程中,赵辉神志清醒,语言表达准确流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本人填写申请表并书写遗嘱草稿,经公证员打印相关材料并确认无误后,赵辉在各页签名并捺手印,整个过程有摄像记录。

 

(四)争议焦点情况

李文主张其与赵辉自 1996 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5 3 21 日是补办结婚登记,S 号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且赵辉订立遗嘱时公证处未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遗嘱应无效。赵杰则认为应以婚姻登记时间确定婚姻关系,房屋为赵辉个人财产,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三、各方诉求

(一)原告赵杰诉求

1. 请求判令根据被继承人赵辉公证遗嘱,S 号房屋归其所有;

2. 本案诉讼费由李文承担。其依据是公证遗嘱的明确内容以及认为房屋为赵辉个人财产,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依遗嘱继承。

 

(二)被告李文辩称

1.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婚姻关系建立时间有误,应从 1996 年开始计算;

2. S 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辉无权处分其财产部分,遗嘱应无效;

3. 公证处对赵辉民事行为能力判断不妥当,遗嘱公证效力认定依据不足。其目的是维护自身在房屋中的权益,争取继承份额。

 

四、法院裁判结果

1. 赵辉名下北京市西城区 S 号房屋所有权由赵杰继承,所有;

2. 驳回赵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3. 驳回李文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婚姻关系确立时间的法律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1994 2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后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本案中,李文虽主张与赵辉自 1996 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事实婚姻,但依据法院调取的房屋档案中 2001 年赵辉购房时提交的申请表显示其配偶为林兰,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留存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确认的登记时间为 2015 3 21 日,综合判断,应以该登记时间为二人婚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认定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的婚姻形式要件,确保了婚姻关系认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了随意扩大事实婚姻的范围,维护了婚姻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也为后续房屋产权归属和继承问题的判断提供了清晰的基础。

 

(二)房屋财产性质的判定依据

S 号房屋于 2001 年由赵辉与某单位签署契约购买,并于 2002 年取得所有权证,此时赵辉第一任配偶林兰已去世,且他尚未与李文登记结婚。公证档案中赵辉称购房款由其本人出资,赵杰也提交了办理住房手续传票、收据复印件予以佐证,李文未主张出资且未对赵辉出资提出异议。因此,根据物权取得的时间和出资情况,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状态,法院认定 S 号房屋为被继承人赵辉的个人财产是合理合法的。这体现了物权归属的确定性原则,以房屋购买和取得所有权的实际情况为依据,明确了房屋的产权归属,避免了因婚姻关系争议而导致房屋产权的混乱,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物权权益,也为遗嘱处分财产的范围确定提供了准确的前提。

 

(三)公证遗嘱效力的认定理由

李文对赵辉订立公证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证档案中的询问笔录、工作记录和公证录像均显示赵辉立遗嘱时意识清楚、表达清晰流畅,本人书写遗嘱并签署公证材料,确认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份公证书目前并未因存在公证程序违法而被撤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李文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定赵辉 2016 10 12 日订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是正确的,赵杰依据该遗嘱继承 S 号房屋的诉求应得到支持。这一认定遵循了公证遗嘱的法定效力原则和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维护了遗嘱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得以实现,也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本案警示人们,在涉及婚姻、房产和继承等重要法律事务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要求。婚姻关系应以合法的登记为准,避免事实婚姻认定的模糊性;房产购置应明确产权归属,保留好出资凭证等相关证据;订立遗嘱时要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可进行公证,以避免日后因法律关系不清和证据不足引发纠纷。同时,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应依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尊重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结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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