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北京市房山区的房产继承纠纷中,王悦文将其兄弟姐妹王悦刚、王悦昊及王悦鹏诉至法院。王悦文的父母王父与王母育有一女三子,即他们四人。王父于 2006 年去世,王母于 2020 年 4 月离世,生前均未留下遗嘱。涉及的 S 号院房屋有着复杂的历史变迁。早在 1950 年,该房屋由王父之父王峰获得,后由王父继承居住。1987 年,王父作为申请人提交建房申请书,当时 S 号院居住人员包括王父、王母及王悦刚,经批准后房屋重建为北房四间、东房两间,此后王父、王母与王悦刚共同居住。2004 年,王父、王母搬至 Y 号院,S 号院由王悦刚一家居住使用。2008 年王悦刚翻修房屋,2019 年又进行翻建,建成二层楼房。而王悦文、王悦昊、王悦鹏在 1987 年建房时均已成家另过,未参与出资建设,且在本村他处另有宅基地。
二、原告诉求与理由
王悦文请求法院确认其继承父母位于 S 号院住宅房屋遗产的四分之一份额。其理由是,S 号院房屋是父母的房产遗产,在父母均未立遗嘱且未对遗产分割处理的情况下,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自己有权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三、被告答辩与理由
1. 王悦刚辩称:不同意王悦文的诉求。S 号院宅基地是以父母和自己名义申请,房屋是自己找施工队所盖,且王悦文等人有自己的宅基地。自己及家人长期居住于此,并在 2008 年和 2019 年对房屋进行翻修和翻建,所以王悦文无权分割四分之一份额。
2. 王悦昊辩称:认为 S 号院宅基地是爷爷所买后由父亲继承盖房,父亲在世时的北房四间、东房两间应为遗产,自己应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3. 王悦鹏辩称:认可自己应继承 S 号院房屋四分之一份额。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王父与王母系夫妻,育有王悦文、王悦刚、王悦昊、王悦鹏。王父 2006 年去世,王母 2020 年 4 月去世。
2. 房屋变迁:1950 年王峰获 S 号院房屋,后王父继承。1987 年王父申请拆旧盖新,当时居住人员有王父、王母和王悦刚,重建后有北房四间、东房两间。2004 年王父、王母搬离,王悦刚一家居住至今并进行了翻修和翻建。
3. 其他情况:王悦文、王悦昊、王悦鹏 1987 年已另立门户,有自己宅基地且未参与 S 号院房屋建设。
五、法律分析与案件结果
(一)遗产范围界定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关键在于确定 S 号院房屋是否属于王父、王母的遗产范围。虽然 1987 年建房由王父申请,但当时王父、王母年事已高,王悦刚正值壮年且与父母共同生活,而其他子女未参与出资建设。从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应认定 S 号院房屋为王悦刚及其父母共同所建。
(二)继承份额确定
在确定房屋为共同所建后,王悦刚及其家人长期居住使用 S 号院房屋,并在 2019 年进行了翻建,原有老房已被拆除。尽管王悦文、王悦昊、王悦鹏主张翻建未经其同意,但他们与王悦刚同村居住且另有宅基地,在翻建后的长达 3 年时间内未提出异议。这表明他们对王悦刚的翻建行为存在默认或至少是未积极行使权利。所以,他们现主张各继承 S 号院房屋四分之一份额缺乏足够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悦文的诉讼请求。
六、律师总结与启示
本案例表明在房产继承纠纷中,房屋的建造历史、出资情况、居住使用状况以及继承人的行为表现等都是确定遗产范围和继承份额的关键因素。对于继承人而言,若想在房产继承中主张权利,应积极参与房屋相关事务,如建房出资或对房屋重大变动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同时,在处理家庭房产事务时,家庭成员间应尽量明确产权归属或立下遗嘱,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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