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在本起房屋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的继承问题。原告李华杰,被告李华辉与李华聪,三人均系被继承人李母的婚生子女。李母早年离异后,独自将三名子女抚养成人。2020 年 7 月 17 日,李母因病离世,且生前未留下遗嘱。涉诉房屋登记于李母名下,李华杰认为该房屋系李母个人财产,在李母去世后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故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涉诉房屋,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并按照房屋现价值向李华辉、李华聪各支付房屋 1/3 份额的折价款。
二、各方主张
(一)原告李华杰
李华杰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涉诉房屋,认为自己有权获得房屋所有权,并对李华辉、李华聪给予相应折价款补偿。
(二)被告李华辉
李华辉同意李华杰的诉讼请求,认可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涉诉房屋。
(三)被告李华聪
李华聪则提出反对意见。其辩称涉诉房屋虽登记在李母名下,但实际上是由自己出资购买并实际居住。当时因李母单位有购房指标,而李母、李华杰、李华辉均无购房意向,经协商一致后,由李华聪出资购买该房屋,房屋应归其所有,其与李母之间属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非遗产继承范畴。若法院不支持借名买房主张而按照继承处理,李华聪则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同意向李华杰、李华辉支付折价款,折价款具体金额由法院依法确定。
三、法院查明事实
被继承人李母于 2020 年去世,其子女为李华杰、李华辉、李华聪。李母户口本显示其于 2010 年离婚,且经询问,各方均确认李母未再婚,其父母也先于她去世。
1996 年 1 月 21 日,李母交付了涉诉房屋部分房款 152052 元,当时卖方为北京市东城区某单位。2018 年,双方补签《住房买卖合同》,同年 6 月 26 日,涉诉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母名下。该房屋现由李华聪居住使用。
此外,经询问得知,李母生前主要居住在涉诉房屋内与李华聪共同生活,直至 2017 年 10 月左右,因李华聪生病无法继续照顾李母,李华杰、李华辉才将李母接走照料。在继承份额方面,李华杰主张三人均等分配;李华辉认为应对李华聪适当多分;李华聪则主张自己应继承 99%的房屋份额。对于涉诉房屋现价值,李华杰、李华辉主张为 5000000 元,李华聪表示不清楚,且经法院释明后,各方均未申请房屋现价值评估。
四、法院裁判结果
1.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被告李华聪继承,归被告李华聪所有。
2. 被告李华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华杰、被告李华辉各支付房屋折价款 1363000 元。
3. 驳回原告李华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分析
(一)遗产范围界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涉诉房屋登记在李母名下,且无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其他所有权归属情形,故应先认定为李母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作为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二)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
李华聪虽主张与李母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在法律实践中,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需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出资凭证、双方关于借名的意思表示等多方面证据支持。仅以出资和居住情况难以确凿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因此法院对李华聪的这一辩称不予采信。
(三)继承份额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然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本案中,李华聪在李母生前与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法院对李华聪适当多分,判定其继承 42%的房屋份额,李华杰、李华辉各继承 29%的房屋份额。
(四)房屋归属及折价款确定
李华杰与李华聪均主张涉诉房屋归己方所有并向对方支付折价款。考虑到房屋一直由李华聪居住,且其继承份额相对较多,从便于房屋管理和使用以及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等多方面因素考量,法院判定房屋归李华聪所有较为适宜。关于折价款金额,因各方未能就房屋现价值协商一致且均不申请评估,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房屋的历史购买价格、市场行情、各方陈述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折价款为 1363000 元。这一金额的确定既考虑到了房屋的价值因素,也兼顾了各方在继承中的权益平衡,在缺乏精确评估的情况下,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司法裁量结果,有助于解决家庭内部的房产继承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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