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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准确认定遗产范围以及遗嘱的效力是妥善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本案涉及赵强、赵悦、赵刚对被继承人赵父与赵母遗产的争议,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分配以及两份遗嘱的效力判定。
二、案件背景
赵父与赵母育有赵刚、赵强、赵悦三名子女。赵母于 2011 年 7 月离世,未立遗嘱。赵父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去世。涉案房屋于 2010 年 7 月 15 日由赵父依“房改售房”政策购得并取得房产证,系赵父与赵母夫妻共同财产。2013 年 5 月 8 日,赵父与赵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 1 元价格将房屋售予赵强,后经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2018 年房屋重新登记至赵父名下。
三、原被告主张及证据
(一)原告赵强主张
赵强依据 2014 年 12 月 30 日在 Y 遗嘱库所立遗嘱,主张赵父将其遗产交由自己继承。该遗嘱为录音录像遗嘱,赵强提交了 Y 遗嘱库视频、《关于赵父在 Y 遗嘱库登记保管影音资料的说明》等证据。其称在 2012 - 2015 年期间照顾赵父,期间房屋赠与虽被法院判无效,但赵父立遗嘱将房屋“归还”。此外,赵强还提交 2013 年 9 月 8 日《遗嘱》及 2014 年 10 月 12 日赵父手写字据,以支持其对涉案房屋的继承诉求。
(二)被告赵悦主张
赵悦对赵强提交的 2014 年 12 月 30 日遗嘱不予认可,称该遗嘱系伪造。其依据为赵父当时已患老年痴呆,提交了 2014 年 11 月 15 日医院诊断书(显示语言不清、脑萎缩),且提出遗嘱无赵父签名、日期及指印,录像中信息错误等。同时,赵悦提交 2013 年 9 月 27 日赵父书写的作废声明(称此前给赵强的遗嘱原件和录音、录像作废),并主张自己尽到唯一赡养义务,还提出对涉案房屋有 8000 元出资,提交了相关判决书、赵父手写字据等证据,要求先析出其份额。此外,赵悦提交 2019 年 2 月 15 日与赵父的录音,主张依此录音遗嘱应由自己继承赵父房产。
(三)被告赵刚主张
赵刚要求对涉案房屋按各三分之一进行分割。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赵父与赵母子女情况及去世时间如上述背景所述。
2. 涉案房屋权属经历多次变更,最终于 2018 年重新登记至赵父名下。
3. 赵强提交的 Y 遗嘱库相关材料显示,录像中有赵父及两名见证人,现场另有工作人员询问,虽赵父未明确录像当日日期,但两名见证人陈述了日期。
4. 赵悦提交的 2019 年 2 月 15 日录音遗嘱无两个以上见证人。
5. 诉讼过程中,赵强申请对涉案房屋价值评估鉴定,法院委托 Z 公司评估确认 2022 年 1 月市场价值 717.08 万元,赵悦对此不认可。
五、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确定
涉案房屋由赵父于 2010 年购买取得所有权证,为赵父与赵母夫妻共同财产,有判决书予以确认。赵悦虽主张其有 8000 元出资且占有房屋份额,但所提交证据无法充分证实,难以采信,故涉案房屋应作为赵父与赵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二)遗嘱效力分析
1. **赵强主张的 2014 年 12 月 30 日遗嘱**
- 从法院向 Y 遗嘱库调取的材料可知,录像系赵父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录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虽赵父未明确录像日期,但结合见证人的陈述及 Y 遗嘱库的说明,可确定录像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30 日。
- 赵悦称当时房屋不在赵父名下故而遗嘱无效,但在 2014 年 3 月 4 日法院已判决赵父与赵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虽未及时变更产权登记,但不影响房屋实际产权归属赵父,此主张不能成立。
- 赵悦称赵父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关于录像中信息错误及录像是拼接伪造等主张,均因无证据支持而无法采信。综上,该录像遗嘱真实有效。
2. **赵悦主张的 2019 年 2 月 15 日遗嘱**
此遗嘱为录音遗嘱,按法律规定应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该录音由赵悦录制且无见证人,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应被采信。
(三)房屋分割判定
赵悦与赵强均表示要求继承房屋并给对方折价款。鉴于赵强依据有效遗嘱应继承赵父大部分遗产份额,从继承份额比例及便于执行角度考虑,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赵强所有,由赵强向赵悦、赵刚支付折价补偿款较为合理。对于涉案房屋评估报告,赵悦虽不认可但无证据否定其真实性,应依此报告确定折价补偿款金额。
六、裁判结果与总结
法院最终判决赵父名下位于北京市 X 号房屋由赵强继承所有,赵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赵悦、赵刚各支付折价补偿款 896350 元,赵悦、赵刚收到折价补偿款七日内协助赵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赵强名下。
本案清晰地展现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对遗产范围进行界定,以及如何严谨地审查遗嘱的效力。对于继承人而言,在处理遗产继承事务时,应遵循法律规定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对于法院而言,需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以确保遗产继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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