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视角:多子女争遗产,赡养多者诉求多分房产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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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此次房产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张某达与郭某系夫妻,育有张某文、张某贤、张某聪、张某坤二子二女。张某达于 2003 6 15 日去世,郭某于 2016 2 29 日去世,而张某贤与陈某于 1982 5 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张某英,张某贤在 2015 5 2 日离世。争议焦点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法定继承份额分配。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1. 诉讼请求

    - 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

    -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2. 事实依据

    - 被继承人张某达、郭某生前未留有遗嘱,该涉案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现各方就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

 

 三、被告辩称

1. 张某文辩称

    - 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屋,主张自己应得四分之一份额。

2. 张某聪辩称

    - 称自己对父母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要求与张某坤继承相同份额,即多分遗产。

3. 张某坤辩称

    - 同意法定继承分割,但主张自己应占有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理由是涉案房屋虽以父亲名义购买,但实际房款由自己支付,且自 1986 年起就与父母共同居住,对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父母生前也曾表示房屋归自己,其他子女未表示异议,母亲去世后自己已在该房屋居住六年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己可多分配遗产。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张某达与郭某育有四个子女,张某贤与陈某育有张某英,且张某达、郭某、张某贤均未留遗嘱去世。

2. 房屋产权登记:张某达于 2002 1 22 日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其名下,各方均认可该房屋属于张某达与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3. 各方证据提交及质证情况:

    - 张某坤提交《房屋买卖契约》及相关收据,其中印花税收据上交款人显示有“张某坤代”,还提交了户口本及水、电费、供暖费票据以及 6 份书面证人证言和若干照片。原告及其他被告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认为购房款实际由陈某、张某贤及被继承人积蓄出资构成,且证据不能证明被继承人生前表示房屋由张某坤继承;张某文认可张某坤照顾老人较多,但表示其他子女也有贡献且不认可其对购房出资,称自己曾支付涉案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

    - 张某聪提交 1 份书面证人证言,欲证明自己对父母照顾较多,证人证言主要内容为张某达和郭某患病期间,张某聪和张某坤轮流照顾直至去世,但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各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存在争议。

    - 原告提交一段录音,内容涉及涉案房屋房款出资及父母照顾问题,各方认可录音真实性,张某坤认为录音可证明自己照顾较多,原告则表示录音中表达自己赡养少是谦虚说法,且原告表示虽提交录音欲证明对涉案房屋出资,但不以此为由主张多分。

4. 赡养照顾情况:经询,各方认可张某坤长期与张某达、郭某共同生活居住直至他们分别去世,张某达于 1989 年前后因脑梗生活无法自理,郭某去世前 5 年左右生活不能自理。原告称张某坤与父母同住照顾便利,张某聪也照顾较多,张某文负责郭某的开支,张某达去世前张某贤对其照顾较多;张某聪主张自己对父母均照顾较多;张某文表示各方子女根据自身条件尽力照顾父母,张某聪和张某坤在郭某行动不便时天天照顾,自己负担家庭开支,认可张某坤出力最多。

5. 房屋现状:现涉案房屋由张某坤居住使用,且双方要求在本案中仅确认各自继承份额。

 

 五、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张某坤、张某聪、张某文、张某英、陈某按份继承所有,其中张某坤占有 35%的份额、张某聪占有 30%的份额、张某文占有 18%的份额、张某英占有 12%的份额、陈某占有 5%的份额。

 

 六、律师案件分析

从律师角度来看,本案主要围绕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以及各继承人是否具备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情形展开。

 

首先,关于法定继承份额的基础计算。涉案房屋作为张某达与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张某达去世时,其一半份额应由郭某、张某贤、张某文、张某聪、张某坤等额继承,此时郭某占有房屋份额变为五分之三,其他子女各占十分之一。张某贤继承的十分之一份额在其与陈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贤去世后,其遗产份额由陈某、张某英、郭某平均继承,进一步细分各继承人份额。郭某去世后,其遗留的六十分之三十七的份额再由张某英、张某文、张某聪、张某坤平均继承。这是在不考虑多分或少分情形下的基础继承份额分配。

 

其次,对于各继承人是否多分遗产的判定。张某坤长期与父母同住并照顾患病的父母,尤其是在张某达长达多年因病需要照顾期间一直相伴,这一事实有家庭陈述、证人证言等多方面证据佐证,足以构成其多分遗产的合理依据。张某聪虽主张照顾较多,但提交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证明力相对薄弱,不过综合考虑张某聪频繁前往母亲家中照顾等情况,可认定其也有一定的照顾贡献,可适当多分遗产。而陈某虽提及对房屋有出资及照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照顾较多,不能认定其具备多分遗产的条件。张某文虽有一定的家庭贡献,如支付部分费用等,但相较于张某坤和张某聪的照顾程度,不足以构成多分理由。

 

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对张某坤、张某聪予以多分,判定的最终继承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遗产分配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原则,既尊重了法定继承的基本框架,又充分考量了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的赡养照顾等实际情况,以实现遗产分配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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