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屋按份持有,男方辞世引继承纠纷——房产继承律师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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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刘某鹏于 1986 年出生,不幸于 2021 年离世。刘某鹏的家庭关系较为复杂,其父亲为刘某峰,母亲为杨某芬,刘某峰与杨某芬在 1993 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刘某鹏由刘某峰抚养。1995 年,刘某峰与宋某登记结婚,刘某鹏此后一直随他们共同生活,直至 2005 4 6 日,刘某峰与宋某离婚,而在 2022 3 29 日,刘某峰与宋某复婚。

 

在婚姻方面,刘某鹏与钱某于 2008 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刘某霞,后二人于 2015 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某霞由钱某抚养。同年 10 8 日,刘某鹏与秦某凤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涵、一子刘某涛。庭审中,各方均认可宋某有权继承刘某鹏的遗产。

 

 二、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刘某鹏的遗产昌平区×××房屋 50%的份额。其理由为,她是刘某鹏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刘某鹏于 2021 年死亡且生前未留遗嘱,然而自刘某鹏去世后,被告等人存在隐瞒、遗漏继承人并转移、隐匿相关财产的行为,阻碍了遗产的法定分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三、被告辩称

1. 秦某凤、刘某涵、刘某涛、刘某峰辩称:昌平区×××房屋是秦某凤婚前购买,将 1%份额登记在刘某鹏名下是为办理房产转商手续,该房屋秦某凤占 99%,刘某鹏占 1%,且婚内对财产有约定。××1 公司是秦某凤一人投资,与刘某鹏无关,并非其遗产。××2 公司是他人挂名,秦某凤未实际出资与经营且已注销。同意分割刘某鹏、秦某凤名下银行存款、微信余额、支付宝余额,但其中一半属于秦某凤。京 A×××车辆在刘某鹏去世前已处理无法分割,刘某鹏去世后其账户进账一笔钱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刘某鹏遗产部分可分割。京 N×××车辆可分割,该车在刘某鹏去世后过户到其名下,原京 A×××车牌因政策变更为京 L×××,且该车辆已在其他案件中处理过。刘某鹏去世未获补偿款,对案外人有债权正在诉讼中,刘某鹏生前有 60 余万元债务,其遗产应优先偿还债务并要求一并处理。

2. 杨某芬辩称:听从法院判决。

3. 宋某辩称:听从法院判决。

 

 四、法院查明

1. 2012 年,秦某凤购买昌平区××××地块限价商品房住房项目用地××××房屋一套。2021 年,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秦某凤、刘某鹏,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坐落于昌平区××××,附记表明秦某凤共有份额为 99%,刘某鹏共有份额为 1%。庭审中,各方认可房屋价值 255 万元。

 

 五、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归秦某凤所有。

 

 六、律师案件分析

 

 (一)继承法律关系及遗产确定原则

继承开始后,若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某鹏去世时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所以对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规则处理。法定继承人包括刘某鹏的配偶秦某凤,子女刘某霞、刘某涵、刘某涛,父母刘某峰、杨某芬以及与刘某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母宋某,他们均有权继承刘某鹏的遗产。

 

 (二)本案争议焦点剖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准确厘清刘某鹏的遗产范围,进而妥善对遗产进行处理。

 

 1. 关于涉案房屋的性质与遗产份额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对于刘某鹏名下的遗产房屋,不动产权证明确记载该房屋由秦某凤与刘某鹏按份共有,秦某凤占 99%份额,刘某鹏占 1%份额。此登记份额反映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分配的约定,并且相关部门已依据该约定进行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物权登记。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明确的按份共有登记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确定性,在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该房屋 1%的份额为刘某鹏的遗产。虽然原告刘某霞主张分割房屋 50%的份额,但缺乏足够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持。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权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并进行物权登记公示,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是合法有效的。

 

 2. 其他财产的争议与处理

对于被告提及的公司财产,如××1 公司系秦某凤一人投资,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若能证明其确属秦某凤个人投资且未与刘某鹏的财产混同,则不应认定为刘某鹏的遗产。而××2 公司已注销且秦某凤未实际出资与经营,也不应纳入遗产范围。关于车辆方面,京 A×××车辆在刘某鹏去世前已处理完毕,自然不构成遗产。京 N×××车辆虽可分割,但因已在其他案件中有所处理,应遵循相关处理结果或依据本案具体情况进一步确定其分割方式。对于刘某鹏去世后其账户进账的款项,应先确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则其中一半应作为刘某鹏的遗产进行分割。此外,刘某鹏生前的债务问题也需谨慎处理,若债务真实合法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刘某鹏个人债务,应按照法律规定在遗产分割前或分割过程中优先从遗产中予以偿还,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分割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综合考虑房屋的共有情况、使用现状以及各继承人的权益平衡,法院判定房屋归秦某凤所有,并由秦某凤向其他各继承人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这种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房屋使用的便利性和稳定性来看,秦某凤作为房屋的主要份额持有人且在居住使用等方面可能具有更多的关联性,将房屋判归其所有有利于维持房屋的既有使用状态,减少因分割房屋实物可能带来的一系列不便和纠纷。而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其他继承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实现其对刘某鹏遗产份额的继承权益。同时,考虑到秦某凤支付了刘某鹏的丧葬费用,法院折抵后不再要求秦某凤支付补偿金额,这也是在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和实际情况后作出的较为公平合理的裁判决定,既尊重了秦某凤在处理刘某鹏后事方面的付出,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各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和法律的公正公平。在处理类似继承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应充分重视财产的约定与登记公示,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准确确定遗产范围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严谨审查各类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确保遗产继承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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